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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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刘芳雄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研究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学术著作。该书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该书以二战以来国际关系历经的重大变化和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不断强化的需求作为背景,以国际法治、国家利益和国际司法制度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主线,从国际司法制度的发展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完善的角度来解剖、透视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该书还高度重视国内外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就其研究方法而言,该书既强调阐述的全面性,又突出对重点问题的探讨;既注重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追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案分析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综观全书,该书资料翔实、论据充分的特色十分明显。其二,该书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内容丰富。全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对咨询管辖权的概述。作者重点论述国际法院对常设国际法院在咨询管辖权方面的继承和发展。第二章研究申请咨询意见的有关问题。作者重点探讨各申请机关的相关实践。第三章是关于法院咨询程序的分析。作者在简要阐述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比较咨询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相异之处。第四章是对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的分析。作者指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也基于与时俱进的必要性,从“国家同意原则”演变为“合作原则”。第五章阐述咨询意见的效力。第六章的主题是咨询意见的作用。作者重点阐述了咨询意见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行政法和国际条约法的发展。第七章探讨法院咨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分析了充分、合理利用咨询管辖权的方式。第八章论述有关中国利用国际法院的事项。在该章中,作者首先考察中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的现状,然后分析中国利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利与弊,进而提出有关中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防范台独势力利用国际法院一事。从整体上看,作者非常注重全书的系统性、逻辑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其三,该书在不少问题上视角独特,立意新颖,并有不少独到见解。例如,作者在分析国际法院及常设国际法院所面临的不同国际情势的基础上,指出“在评价国际法院咨询功能的作用及对比两大国际性法院的表现时,不能只以‘数量’论‘英雄’。常设法院咨询意见数量之‘多’固然是‘福’,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数量之‘少’却未必是‘祸’”。因为“时代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单一的数量评价标准”。又如,就国际法院舍弃了常设法院时期的“国家同意原则”转而秉持“合作原则”而行使其咨询管辖权一事而言,作者在指出“咨询管辖权的拥有乃国际法院成为一个世界性法院的重要原因及咨询管辖权的行使是法院推行国际法治的重要手段”的基础上,认为,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及国际法院当前面临的挑战,期盼国际法院相对常设国际法院更加积极地行使其咨询管辖权应该是一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国际法院以“合作原则”取代常设法院的“国家同意原则”也是时机恰好的必要的变化。此外,该书有关将灵活运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作为反对台独势力的策略的研究,即利用国际司法机制反对台独,也反映了作者的独到见解。 -
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新发展王秋玲 著《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新发展》以和谐世界的构建为背景,以传统的国际法基本理论为参照,以法的一般理论为依据,对国际法基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国际法的定义做出了内涵明确、要素周全而又不失简明的科学界定,并对定义中所涉国际法的主体、内容、表现形式、本质特征、构成要素、强制实施保障、功能与价值诸要素的基本理论观点及历史沿革,以专章进行了系统深入地阐述和分析。立足于和谐世界构建的现实需要,提出并论证了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基石的国际法基本概念各要素的发展,是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认识国际法何谓和谐世界构建的基础与保障不可多得的一把入门钥匙。 -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李显冬 主编《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体系与国际私法本科教学大纲相符合,内容涵盖了冲突法的理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诉讼与仲裁)以及区际私法等相关问题。其中,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导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的重心所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款有130条(约180款),特别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它在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以9条13款较系统地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标志着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现。《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在运用国际私法理论以及我国上述相关立法对我国近年来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理论”。 -
医药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研究杨军 著专利制度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它能促进技术创新,制药行业的专利尤其如此。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药是实现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因而必须能够为全体人民所获得。但是药品研制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而一旦生产出来却很容易被仿制,从这一角度看,如果不实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利于公共健康状况的改善。专利制度绝非完美。专利制度使制药企业可以决定药物的价格高低,通过专有权,收回其研发投入和承担商业风险的成本并获得可观的利润。当制药厂的所有商业成本、商业风险和商业利润都成为药物定价的考虑因素时,药物的价格将远远高于直接生产成本。这会使相当多的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病人,没有能力购买某些药物,因而产生药物的可及性问题。当某些致命疾病没有更便宜的替代药物可供选择时,制药商的利益与公共健康、制药商以高额利润承受巨大风险的商业需要与贫穷患者的健康权之间的矛盾将变得异常尖锐。 -
国际法本体论罗国强 著新的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中国也希望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确实是希望和平地崛起。新世纪的国际法应该为这种正义的、善意的诉求提供充分的支持。另外,国际法在本体论上至今很大程序上仍然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的参与主要限于具体实践层面。 -
国际保障措施法条款解读与适用李圣敬 著以WTO保障措施条约和条款为主要渊源,以WTO这一国际贸易组织为主要合作形式的国际保障措施制度,已经并继续为协调和规范各个国家和各个经济体的保障措施制度建设和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制度中协调和处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参与贸易自由化成员内部产业需要暂时保护之间矛盾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较为系统和深入地研究和解读这一“新”的国际法律制度,以及把握它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业已加入WTO,并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方面的双重意义。本书作者尽量围绕自由贸易和国内产业保护之间有效平衡的原则,从国际法的视角,综合运用条文分析、成案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兼顾国际与国内的两个层面,对国际保障措施法律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既尝试形成国际保障措施法的理论框架,以起到抛砖引玉的理论启示作用,又力求“鸟瞰”国际保障措施法的各项规定以及与中国有关的规定的全貌,“深挖”其具体条款的精确含义,旨在规范中国对内对外的保障措施法律与实践,妥善协调和处理国内经济安全的保护与对外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本书总共8章21节,约26万字。从论述的内容上看,包含了涉及实务问题的五大方面,即国际保障措施法的基本框架,WTO保障措施条款的案例解读和具体适用,WTO现行保障措施法的审视及其完善的建议,中国在国际保障措施法方面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及中国保障措施法的案例解读和具体实践。一、关于国际保障措施法的基本框架这一内容主要安排在第一章,共分四节进行概要性论述。首先,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存在的具有保障措施性质的广义的保障措施人手,引出符合本论题本义的狭义的保障措施这一被WTO认可的贸易限制手段或措施,并在把握它的内在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多边贸易体制赋予它的目的,经过较为深入的剖析,归纳出它的特殊性、公平性和有限性等基本特征。其次,由于保障措施具有很明显的贸易限制功效,在国际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它的存在和适用引发的争论颇多,争论历时也久,有反对的,更有支持的。为进一步理解和认识它的本质和作用,本书选择介绍了保障措施支持者关于它的产生、发展和适用具有经济学、政治学和法理学等方面依据的观点,并在对它们进行辩证地评述之后,结合实例,提出保障措施的存在和适用不是某一方面的,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结果的观点。再次,通过对早期保障措施立法到GATT保障措施条款的制定,再到现行WTO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达成的历史的介绍和分析,一方面从历史中再现国际保障措施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从中总结出国际保障措施法是参与制定它的成员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这一产生规律,为下文论证“国际保障措施法主要是国际协调法”的论断作铺垫。最后,对以条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有关保障措施制度这一国际协调法及其实践进行比较深入而系统的剖析和透视,归纳出它的基本特征,进而形成“国际保障措施法”这一新的提法或概念,揭示了它起着国际协调和规范作用,它的内容组成、体系架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等作为国际法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法的基本理论,从而使人们对它的认识上升为一个分支部门法的理论高度。二、关于WTO保障措施条款的案例解读和具体适用这一部分依次分别用第二章(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条款的解读)、第三章(产业“严重损害”条款的解读)、第四章(关于WTO具体保障措施适用条款的解读)和第五章(国际保障措施程序条款的解读)四章的大量篇幅,结合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韩国牛奶保障措施案、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钢管保障措施案、牛肉保障措施案、钢铁保障措施案等保障措施经典案例的裁决,参照了国内外大量的学术资料,重点对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条款进行解读,对包括“进口增长”、“国内产业”、产业“严重损害”、具体保障措施等在内的实体法规范和有关程序法规范的正确适用进行论述,对其中有争议的或规定模糊之处依据实证的、历史的、法理的等综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力求归纳出一般的或规律性的应用法律的结论,如“不可预见的发展”,“损害因素的趋势分析”,具体措施适用的“平行原则”,“生产者全部”等概念或问题,以利于消除具体规定适用的争议和澄清模糊之处,解决相关问题。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形成一些类似于“国际标准”的方法或结论无疑应归功于争端解决机构理案的诸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法官”们渊博的知识和断案的聪慧,当然这些结论仍然只能是一管之见,一家之言,仅供参考。三、对WTO现行保障措施法的审视及其完善的建议这部分在法律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检验并形成较深认识的基础上,用了一章三节的篇幅,站在国际法的高度,在把握贸易自由化与保障措施例外之间平衡的法码的思想指导下,对现行WTO保障措施法进行充分的检讨,力求客观地进行评判后,肯定了它的积极的、适应性的、进步的一面,同时,也指出它的不足的、与现实不相适应的、不健全的一面。前者如保障措施实体条件中的若干关键性概念的明确,保障措施适度适用的规定,通知的明确和报复权的限制等程序性问题,“灰色区域措施”的明令禁止,等等;后者如因缺乏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之间的适用规定而引发“不可预见的发展”适用上的争议,关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及因果关系确定标准的不统一而导致适用上的麻烦,缺少“灰色区域措施”禁止的有效监督机制,等等。基于上述有关规定的正反两面认识,总结了国际保障措施法国际协调的经验,提出一些完善规定、填补漏洞,以及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及解决方案或建议。例如,保障措施实体条件标准界定的进一步明确,一般保障措施机制与特殊保障措施机制的衔接、产业调整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保障措施政治化问题的法律解决,并从其适用中揭示国际保障措施法的一些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四、中国在国际保障措施法方面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一部分通过第七章的两节进行论述。从论文的布局来看,这一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对前三个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述后的归宿性安排,因为研究国际保障措施法的目的在于摸清其制度的实质,掌握其规律性的东西,最终为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服务。无论是分析WTO保障措施法的规定,还是评析总结其在实践中的适用,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WTO保障措施法赋予中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权利,更为恰当地履行这方面的国际义务。在第一节中,首先,论述了中国制定符合国际法要求又反映中国特点的自己的保障措施法,是行使WTO保障措施法权利和履行国际保障措施法义务的体现,其意义重大;其次,通过比较研究中国保障措施法与WTO保障措施法的具体规定,得出中国保障措施法总体已经符合WTO保障措施法的结论,同时也提出一些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保障措施法的建议。在第二节中,笔者主要对中国人世时所作的在保障措施方面的特别承诺进行分析和论述,对义务履行提出建议。由于中国在一些西方大国看来仍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程度不高,专为中国设定一段过渡期,而在这一过渡期中,中国需履行与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同的保障措施承诺。因此,笔者先对这些过渡期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述,并指出它的弊端和可利用之处,在研究它的总体应对方法的基础上,特别提醒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加以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求在不利的法律环境中做到更好。五、关于中国保障措施法的案例解读和具体实践这一部分由两小节的内容构成:第一节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条款解读,其目的是为如何适用我国保障措施法进行解释和分析;第二节是通过对我国目前仅有的保障措施案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展示运用我国保障措施法的方法,以达到正确把握保障措施法的实践精神和目的。本书是国内第一次主要从业已解决的WTO争端案例角度对国际保障措施法进行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解读和论述,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不足在所难免,请见谅。 -
国际条约法朱文奇、李强 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这套大型法学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由曾宪义教授、王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本书主要适用于在读法学研究生和考研学生,亦可适用于高年级法学本科学、法律自修者以及教师备课参考。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这套大型法学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由曾宪义教授、王利明教授担任总主编。 本书是该系列之一,是一本关于国际条约法的专论性教材,其使用对象主要是国际法硕士生。 -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李晶 著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可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联系,而且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不断扩张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或者择地行诉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进行论述。引言指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和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趋利避害,从若干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对于此种现象,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争议不断,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使挑选法院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第一章概述了挑选法院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中“挑选法院”一语的含义,指出挑选法院并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次,对挑选法院定义的核心概念——“自然法院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与挑选法院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作了评析。赞成挑选法院的意见认为:挑选法院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一种诉讼策略,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操守,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率原则,是人权和诉权的体现,对被告没有造成不公,符合公益,同时有利于推进实体正义。批判意见则认为:挑选法院有违“自然法院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于国际礼让原则,对被告不公平,也有悖于国际私法中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在这两派意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交锋: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不可人为改变的,是神圣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定的规则制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可更改。挑选法院挑战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为地改变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挑选法院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第三章论证了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挑选法院具有合法性。在国内层面上,各国立法中管辖权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解释,为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挑选法院的空间;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目前还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国际公约,并且现存的管辖权公约均带有区域性与特殊性,加之公约条款本身包含着多元化的管辖权依据,这些都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奠定了合法基础。其次,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各国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的不统一,导致当事人为了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或者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而选择法院起诉。在实体法上,各国实体法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以及对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都不一样,诱使当事人挑选法院;在冲突法上,各国冲突规则不统一,传统冲突法上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削弱了对判决一致性的追求,现代冲突法中的三大方法也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这三方面的原因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在程序法上,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程序、胜诉酬金制度、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诉讼的效率等因素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正是这些法律层面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利益与优势不同,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当然会趋利避害,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这揭示出挑选法院存在的合理性。第四章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和程序法方法三方面人手,对目前国内和国际社会规制挑选法院的手段和措施作了分析。实体法方法试图通过统一各国的实体法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彻底地消除挑选法院现象,但这种全球统一实体私法的方法过于理想化,目前还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和环境;冲突法方法致力于实现萨维尼所倡导的通过统一各国冲突规范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但目前统一冲突法公约的数目有限,而且冲突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不再追求统一性的目标而侧重于结果选择,再者冲突法方法对基于程序利益的挑选法院不起作用,冲突法方法在实践中也陷入了困境。因此,程序法方法才是最有效地规制挑选法院的方式。这其中又可分为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在事前防御措施中,通主寸限制各国立法中的过度管辖权、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以及谋求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出现;在挑选法院现象发生之后,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否定式宣告以及采取未决诉讼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方法来予以救济。第五章就我国在规制挑选法院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学界看法作了介绍。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允许平行诉讼,对当事人挑选法院并不禁止,只是在具体案件中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发生,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禁诉命令、协议管辖等程序上规制挑选法院的方法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章还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今后更好地规制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提出了若干建议。 -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宋杰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各种国际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如常设国际法院的案例、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的案例、其他国际性仲裁机构的案例、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例、特别性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例、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国际法的宝贵资料,也为我们提供了如何运用国际法的参考指南。我们研究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我国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在发展国际法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研究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要阅读和翻译大量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文原始资料。宋杰博士在这方面作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他所著的《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不仅对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国内的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学专业人员,也是较为有益的参考资料。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国际法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以此为主题,从解释的方法论和本体论这两个视角,对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方法论方面,作者对条约的解释问题、判决的解释复核问题、若干程序性事项(如反诉、参加)的解释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体论方面,作者研究了卫拉曼特雷法官和四位中国籍法官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 -
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作者对欧共体、美国反垄断法进行了系统、深入地研究,积累了深厚的功底。以欧洲法院有关欧共体竞争法的八个著名案例为研究起点,如实翻译了欧洲法院的有关判决,并就每个判决写出了自己独到的评论和见解。在评论部分,详细介绍了每个判例的背景,逐一分析了反垄断法实施的经济与法律依据,使晦涩的法院判决明朗化,并对判例法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有助于读者对反垄断法原理达成更深刻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