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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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国际经济法孙法柏 主编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分散所有权结构下内部经理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第一类代理问题)。而近年来的学术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中普遍存在控制性股东。控制性股东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所有权分散情形下内部经理人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但由于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控制性股东利用其掌握的实际控制权,可能以小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导致了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第二类代理问题)。大量研究表明,世界上大多数上市公司都存在终极控制性股东,终极控制性股东控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不仅决定了公司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格局,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公司的财务决策行为。而金字塔股权结构,是终极控制性股东用来强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常用方式。在金字塔股权结构下,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为控制性股东通过各种财务决策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从而加剧了终极控制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性股东普遍采用金字塔股权结构来分离现金流权与控制权,但以前对控制权与公司财务决策的研究很少涉及终极控制人。基于终极控制性股东视角来研究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对公司财务决策的影响,是本书的主导思想,也是本书的主要研究特色。本书将控制权的研究视角从表层控制权拓展到终极控制权,并在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控制权的股东层面、董事会层面和经营层面出发,选择了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是否指定管理者、是否通过集团控制以及是否通过创始家族控制等作为终极控制权的分析维度,运用规范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我国民营金字塔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具体研究了如下几个问题: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对筹资决策的影响;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及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对股利决策的影响。本书通过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对负债筹资、过度投资以及现金股利分配等主要财务决策的影响研究,分析了民营金字塔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终极控制权安排对财务决策的影响模式,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财务决策效率的提升提供了终极控制权方面的新视角和新思路,并从终极控制权对财务决策的影响角度为控制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证据。 -
国际商法周黎明 著《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法》是作者对近几年来在浙江大学讲授国际商法课程的讲义所作的一个编辑。因此,在语言的组织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法》力求通俗易懂(部分内容的表述甚至倾向于口语化);在原理的解释上,则力求结合案例予以分析(全书共涉及案例资料达127个)。《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法》对各个章节的编排体例,也遵循授课的习惯,由浅入深,按照一个商事交易完成的顺序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商事主体——合同——买卖——产品责任——代理——运输——运输保险——支付——仲裁为主线。贯穿《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国际商法》的思路是:有了主体才会有商事交易,故先介绍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要达成一项商事交易,则必然涉及合同及买卖规则,故接着介绍商事合同及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所涉及的产品会产生产品责任,故再介绍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然后介绍代理——现代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项涉及实物的商事交易自然少不了运输,故接着介绍运输法;运输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又涉及保险法;有了合同、运输和保险,自然少不了支付,故接着介绍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在商事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交易各方经常会发生争议,在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商事交易主体往往选择通过仲裁解决,故最后一个环节介绍仲裁法。 -
国际贸易法论丛高永富,陈晶莹 主编《国际贸易法论丛(第3卷)》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国际贸易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学术论作的丛辑。它面向全国,收录了国内知名学者、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理论与实务性著述,研究范围覆盖国际贸易法的各个领域。 -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王吉文 著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唯一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本章中对选择法院协议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首先对该制度加以一般性的阐述;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各国中的发展演变状况,以说明该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最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管辖权理论中的公平理论是其形成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公约的基本内容”。本章对公约中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公约的缔约过程进行了说明,以分析公约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对公约的基本结构与程序性事项进行了简述;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公约的有效领域,对它加以探讨有助于正确适用公约,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论证提供前提条件。应当认为,对公约基本内容进行阐述,有利于公约的全面理解。第三章“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公约的三个“关键条款”,即被选择法院应行使管辖权、未被选择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拒绝行使管辖权,以及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获得其他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三个关键条款非常全面地概括了公约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同时,公约又对这三个方面的公约义务规定了诸多的例外。公约的基本义务是公约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也是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准确适用公约的关键。所以应对它们的内容加以全面、深入地分析。本章着重探讨了上述三个公约基本义务,以及各自的例外情形。第四章则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一是从公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的相合性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借助公约中的某些规定以及修改我国法律中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方式来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二是影响我国批准公约的潜在性因素: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及我国批准公约后当事人可能更多地选择外国法院从而出现“案件的国际转移”现象而损害我国的利益。这些潜在性因素对我国批准公约具有不利影响,但是,我国拒绝批准公约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公约生效后给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三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问题。综合起来分析,我国在批准公约上是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的。 -
武大国际法评论黄进《武大国际法评论(第8卷)》一书中首先应约特载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两位官员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文章的中译本。其次,在本卷的编辑过程中,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在2007年9月和10月分别成功举办了“国际私法全球论坛: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7年年会暨学会成立二十周年庆典”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这两次会议收集了许多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稿件。为此,《评论》特设“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二十年”和“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与解释国际研讨会”两个专题,以共同见证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二十年风雨历程,共享CISG在中国实施的累累硕果。与此同时,本卷继续推出“专论”、“案例研究”和“国际法学人”三个传统栏目。 -
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加)夏巴斯 著;赵海峰 等译《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第3版)》是关于国际法上废除死刑制度的理论专著。 《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第3版)》深入研究了国际社会在放弃死刑方面的法律进步,讨论了在联合国人权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书有关死刑问题条款的制定、解释和实践)、国际人道法领域(《日内瓦第三公约》和1977年两个议定书)、国际刑法领域(“二战”后的起诉、治罪法、特设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对死刑的排除)、欧洲人权法(《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的起草、解释,公约第六号议定书的起草、解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欧洲联盟与死刑)、美洲人权法(《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有关条款的起草与解释,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议定书》等)和非洲人权法等领域废除死刑的问题。其中,联合国人权制度和欧洲、美洲人权制度是重点。作者在书后附录了在国际法领域有关死刑问题的核心文件,尤其是有关国家对有关废除死刑条款的保留和其他国家对保留的反对。 -
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李晓玲 著《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在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研究范围主要涉及WTO规范农业补贴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具体制度;实证分析立足于诉诸WTO的具体农业补贴争端案件。在研究和分析WTO农业补贴纪律的基础上,评估WTO现有规则对农业补贴的规范、多哈回合农业补贴谈判可能的结果、将来农业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地位,以及与中国有关的农业补贴问题。在体例上,《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GATT/WTO农业补贴谈判历史,包括GATR和WTO框架下的历次回合谈判,GATF时期就专门问题成立的专家小组报告、各回合谈判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草案、部长级会议宣言及协定文本;第二部分涉及WTO一般补贴纪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实体纪律;第三部分涉及《农业协定》下的农业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纪律;第四部分涉及整体上WT0农业补贴纪律的适用及若干制度性问题;第五部分涉及中国“人世”承诺及实施、2004年后中国新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以及国外巨额农业补贴对我国农业部门的影响与对策。《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纪律》在研究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认为,《农业协定》首次为农产品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规定了系统的纪律。但由于《农业协定》与《补贴协定》由不同的谈判组分开来谈判;谈判过程受到成员内部利益集团的影响;各成员对削减政府干预农业的程度、速度和性质等意见不一致;谈判过程牵扯成员之间复杂的交易,以及协定起草过程缺乏律师参与等原因,导致包括《农业协定》在内的WT0农业补贴纪律存在大量漏洞。从基本概念到基本纪律框架,都存在留待发展和解释的巨大空间。换句话说,《农业协定》只是为农业补贴纪律提供了一个框架,农业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纪律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削弱了农业补贴纪律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正在处于新规则的创新阶段,不断提起的农业补贴争端揭示了从法律角度研究WTO农业补贴纪律的必要性的急近性。 -
冲突法的危机(德)格哈德·克格尔 著,萧凯,邹国勇 译《冲突法的危机》(以下简称《危机》)是当代德国国际私法一代宗师格哈德·克格尔教授评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经典著作,是作者l964年在久负盛誉的海牙国际法学院(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的同题讲演。①在该讲演中,克格尔教授批判了晚近美国冲突法理论的政治化倾向,站在传统欧陆国际私法②的立场上回应了美国冲突法学者的“颠覆性”主张,在继承国际私法传统的基础上提出对国际私法的改良,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了欧陆国际私法学者对待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立场。甫一发表即获得世界性的声誉,广为引证,成为研究和反思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经典文本。克格尔教授对美国冲突法诸多新理论的一个总体评价是:“冲突法目前经历的是一种危机而不是革命”,因为“原有的基本理念仍然难以撼动”,而且“惟有这些基本理念才足以支撑冲突法的理论大厦”。③面对“危机”,克格尔教授对冲突法的发展保持乐观,认为“危机乃是生命演进之道”,④大可不必过虑。 -
国际商法张学森近几年来,国际商法已经成为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金融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等竞相开设的一门课程;而且,为适应培养一大批国际化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满足教育部有关双语课程建设的要求,许多高校又纷纷把国际商法作为双语课程来建设和开设。为满足我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国际商法双语课程的教学与建设,以及对外经济与贸易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国际商法》(英文版)教材。 本书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线,选取与其相关的商事活动环节和领域,渐次展开对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叙述,形成了国际商法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 本书十分注重选用权威精准的法律英语语言,特别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国际商法知识与技能的要求,既阐述了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又特别侧重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的训练,在每个章节安排了案例分析。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类、财经类专业国际商法双语课程的教材,以及MBA或EMBA教学用书、各类国际商务与法律培训的理想读物,也可以作为对外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工作者的参考资料。 -
国际旅游法律问题研究傅林 著人类自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跃发展,各国的旅游活动愈来愈普及。旅游业已由原来封闭式的、某一国家和某一地区的个别现象,转变为一个开放式的、国际化的以人为本的“大旅游”。这一根本性的变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善了人类的生活质量。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如何为我国国际化旅游发展提供法治上的战略保障,是21世纪中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