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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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国际商务法教程何力 主《海关国际商务法教程》是由何力主编,周阳副主编,由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海关法教学和科研的教师参与撰写的成果。《海关国际商务法教程》的主要内容由海关国际商务法基础、关于海关国际商务的一般国际法制度以及关于海关国际商务具体法律制度三个部分构成,从海关国际商务法的不同角度分别阐述了海关国际商务法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国际关税法与关税税率、《京都条约》与中国海关国际商务、《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与国际商务、专项海关公约与国际商务、通关便利化与国际商务、国际海关估价制度与国际商务、国际物流与国际海关法律实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国际商务、海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国际商务等问题,使读者不仅能够在总体上把握海关国际商务法的基础,还可以全面掌握和了解海关国际商务法的具体制度和实践。海关国际商务法是调整海关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制度的总和,是国际海关法的一个实用部门,是处于国际海关法和国际商务法之间的交叉法律部门。国际商务本来是一种国际性的商业交易活动,但是如果它涉及海关通关,就成为一种商业交易和海关监管联动的活动,并且还要遵循若干海关国际法律规则,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制度。海关国际商务处于海关监管这种带有公法性质的主导之下,故海关国际商务法具有不同于国际商务法的特征;而由于它也是站在商家立场上的商务活动的一种,相对于一般海关法及国际海关法来说更加强调通关人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是还没有充分研究的领域。因此,《海关国际商务法教程》展开的内容将有助于掌握海关国际商务法的基础和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培养海关工作者的国际商务服务意识,提高相关国际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帮助作为报关单位的企业商家,以及从事报关服务的专业公司理解海关国际商务的国际法律背景和规则,从而牢固建立海关和商家之间的信赖协作关系,使得海关监管和国际商务在海关国际商务环节上能够实现和谐,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海关国际商务法教程》的内容对于海关类和国际法类高等院校师生、海关系统职员、从事报关的人员,以及海关法、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学习者们都有充分的价值。 -
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姜世波 著国际法中之习惯不同于国内习惯,国内习惯的存在与内容较少有争议,而国际习惯之创造主体为各主权国家,之上再无更高权威,这导致其形成时间、效力来源、与其他渊源间之效力等级等诸多争议。然这些并不影响国际司法机构裁断国际争端,亦不乏对习惯国际法存在与否及效力问题的判解。《习惯国际法的司法确定》即以国际法院之司法实践为切入点,对其如何运用法律方法确定国际习惯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作者提出,在国际法诸渊源中,习惯是最终效力根据。国际习惯形成理论的分歧概在于事实(国家实践)如何转化为规范C习惯法)。作者在简要回顾之后,运用认知心理学作出分析,继而将视角转入对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考察。作者认为,法院确定习惯国际法的实质即法官造法,故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通过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整体解释等方法来确定。最后,作者指出,游离于国际法院之外的中国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国际贸易法党伟 主编《国际贸易法》作者积十多年的高校教学经验和十余年的国际贸易诉讼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认真研究了英美国家原版精典专著,总结了国内相关教材的优缺点,使《国际贸易法》成为一本实用性、专业性极强的教材和专业参考书。《国际贸易法》编写体例上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主线,同时介绍大陆法国家与英美法国家的不同法律原则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大量参考我国涉外经济审判实践,参考我国的典型判例,使学生对国际贸易法有一个更充分的了解,可以学以致用,很好地解决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是从事国际贸易实践和研究的有关人员必读的书籍。本教材以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也适用于其他对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及研究人员。 -
国际商法段葳 等主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日益紧密,各国在国际经济、文化中的优势,决定了其在国际合作中的不同地位。由于国际交往伴随着甚至主要是不同经济政治利益体的博弈过程,在资源、技术乃至话语权方面存在的重大差别,在国际竞争中各国往往面临由此造成的竞争力的压力,存在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的格局。为此,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及众多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性或地区性经济组织,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等国际性公约或多边、双边条约,为维护国际事务,尤其是国际经济、技术等贸易秩序的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自改革开放到加入WTO,我国与世界的交往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与各国往来更加紧密,并在国际经济合作和自身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面临其他竞争对手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框架下,以后来者的身份加入国际经济角逐的游戏体系中的中国,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比如面临各种技术壁垒、环保壁垒、倾销壁垒,甚至面临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公平待遇,使得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一种带着枷锁跳舞的尴尬境地。但是,我们也必须面对现实的挑战,综合自身实力量力而行,这就需要我们首先熟知国际竞争的各种游戏规则,并充分运用各种有利的条件,争取自身合理利益的实现,这是现实而稳妥的选择。政府、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将来要成为参与国际竞争战士的当代大学生,都应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法方面的各种制度,学会运用这些制度参与国际竞争,趋利避害,争取自身利益的实现。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国际商法》教材,以期通过传播国际商事法律知识,为有必要了解这些规则的各方面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本教材在占有大量翔实的材料的基础上,注重通过学理分析,阐明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明晰,力求深入浅出地系统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在内容方面,本教材安排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相关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篇目,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 -
国际商法顾百忠 编著《国际商法(代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篇)》《国际商法》(代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篇)以介绍英美代理法与产品责任法为主,全篇包括两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代理法"包括:代理法概述、本人和代理人的义务、与第三方有关的合同责任和与第三方有关的侵权责任四章;第二部分"产品责任法"包括:产品责任概述、担保责任、疏忽责任与严格责任制、赔偿与辩护四章。国际法双语教学教材《国际商法》包括三本,即国际商法“合同销售篇”、“公司与票据法篇”及“代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篇”。国际商法是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专业学生和商学院学生必须要学的一门法律专业课,而外语又是系统学习理解国际商法的必要工具,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编著这套教科书,作为双语教学的试用教材,供法学院和商学院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的学生以及法律工作者学习理解国际商法和法律英语使用。 -
国际私法刘仁山 等著《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私法(第4版)》是根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建设规划”,并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私法(第4版)》共分四编,主要介绍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等二十二章内容。 -
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研究黄瑶 等著反对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而反恐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反恐法。近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国际反恐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反恐立法发展迅速,但仅限于部门性反恐公约的制定方面,而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和期待的最新一项国际反恐立法——《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或全面公约)的拟订工作却进展缓慢。该公约是一项全面禁止恐怖主义并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普遍性反恐公约,它历经9年的谈判协商至今仍未能完全定稿。本书以国际法为视角,对该公约草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述,并着重研究公约中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而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和建议。目前,各国代表团在全面公约谈判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有三:一是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二是关于全面公约的适用范围,三是关于全面公约与现存的部门性反恐公约的关系。其中,关于定义问题和公约范围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而全面公约与部门公约的关系问题的最后确定取决于前两个问题的解决。公约草案含有一个相对宽泛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如果行为的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话,那么针对人的严重犯罪或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就构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此定义不能令人满意,但制定恐怖主义定义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公约应尽可能定出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明确的概念性定义,以便充分说明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从而有利于划清合法的政治行动和非法的斗争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义和非恐怖主义的界限。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全面公约能否获得通过的关键问题。目前,规定公约适用范围的第18条存在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和武装部队问题(实质为国家恐怖主义问题)。有关适用范围的分歧在于,一些国家主张把武装部队的活动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应排除反对外国占领的民族解放运动,并主张应将国家恐怖主义包括在恐怖主义定义中。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排除民族解放运动这一问题,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我们认为,在全面公约中澄清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十分必要,民族解放运动所从事的包括武力斗争在内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恐怖主义罪行,但此种行动也应遵守国际人道法。作为全面公约适用范围中的武装部队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约如何处理武装部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动。对此,代表西方国家集团观点的全面公约协调员的案文规定,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排除在全面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而伊斯兰会议组织提出的案文规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队在内的武装冲突的各当事方的活动都不受全面公约的管辖。两者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区分国际人道法管辖的活动和全面公约涵盖的活动。在此问题上的一项原则是,全面公约不影响国际人道法和该公约不寻求限制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二是对于一国军队在和平时期的行为(即执行公务行为)如何规范。对此,公约协调员的案文规定此种行为不受全面公约管辖,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提案认为,一国军队的公务行为如果违反国际法,无权豁免全面公约的管辖。我们认为,一国军队在和平时期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亦即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在理论上应被纳入全面公约的管辖范畴,但在当下的国际现实中要惩处国家本身的恐怖主义行为困难重重。为使全面公约尽早得以通过,可明确规定国家武装部队在武装冲突中和执行公务中的活动以及民族解放部队的活动免受全面公约的管辖,因为即使不适用全面公约来约束武装部队的行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等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也可对此种行为进行管制。关于全面公约与部门性反恐公约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全面公约是后订条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全面公约应优先适用于部门公约。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全面公约而言,部门公约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部门公约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两者关系问题的解决之道取决于如何对全面公约进行定位,即它是一项总括性的公约还是一项补充性的公约。实际上,如果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第18条的谈判结果满足了各国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关切,那么全面公约与部门性公约最终孰先孰后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国际反恐的有效合作机制主要关涉管辖权、引渡与庇护、国际合作等问题。在管辖权方面,公约实际上肯定了缔约国的司法主权不因参加公约而受限制,排除了对完全在一国境内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公约确立了国内管辖权与公约管辖权重叠适用的方法,这使公约管辖权的行使更加全面。在引渡制度方面,公约确认了在“相同原则”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同时以“非辩解理由”条款重申了恐怖主义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约对政治犯罪的界定、对引渡恐怖分子与国内引渡法及既存条约中有关拒绝引渡情形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庇护方面,最新的公约草案规定了对难民地位和身份给予的限制,但有关难民的定义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异或双重标准。在国际合作事项方面,公约对各缔约国除了规定在司法调查和刑事诉讼上的协助义务外,还规定了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义务,且这种预防与合作义务是针对所有类型的恐怖主义行为,这是全面公约比现有的部门性公约的优越之处。 公约草案没有提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约制定会议上都有一些国家的代表团提到必须在公约中解决或处理根源问题。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非常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针对诸如绝望、屈辱、贫穷、政治压迫、极端主义和侵犯人权现象的恐怖主义的根源,全面公约有必要制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规则,以使反恐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
国际法白桂梅 著国际法的发展很快。在2006年本书出版以后国际法各个领域都有一些新的变化。为了做到“与时俱进”,新版《国际法》做了力所能及的更新。考虑到,国际经济法是我国教育部规定的法学院本科十几门主干基础课之一,本次修订将国际经济法删去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没有关系。其实国际经济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国际公法问题,甚至没有国际公法的基础很难精通国际经济法。此次修订还在一些章节上作了调整。例如,删去了“承认与继承”这一章,将其内容并入第四章中;将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专章,把国家的基本权利并人到第四章中。经过修订,书中的错误与第一版相比减少了,但还是在所难免:希望各位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
航权交换研究董萧 著《航权交换研究》以对航权的国际法基础的探讨为研究进路,尝试对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与航权交换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系统研究。作者对各种航权交换模武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美国“开放天空”政策以及WTO法律制度对航权交换制度的影响,最后回顾了我国开展航权交换活动的历史,对我国在开展航权交换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
国际经济法学张桂红 主编在古老的地中海沿岸,早在14世纪、15世纪,航海贸易的发展就滋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随后的几个世纪,在地理大发现的推动下,这块原本就有着深厚的商品经济底蕴的欧洲大陆更是充满了活力,逐渐成为商品、资本、人员和信息的集散中心,并通过殖民和掠夺的方式辐射到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地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帝国主义和殖民体制的瓦解中,世界经济走向区域化和全球化。一方面,西欧各国的经济在欧洲共同体内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单一市场的建立,欧元的发行,联盟的东扩,都显示出结束战争与对抗的欧洲,在一笔笔地书写着国家间合作的奇迹。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不懈的努力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经济三大支柱突破了欧美的地域范围,迈出世界性的一步,进而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力。时至今日,超过四分之三的国家的人们都能感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气息:四通八达的交通,物美价廉的商品,铺天盖地的资讯,丰富多样的文化。人们的生活正在因此而经历巨大变革。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从古老的贸易惯例发展到包括金融、投资、服务等在内的宏大法律体制,国际经济法是目前国际法中发展最快、范围最广、体系最宏大、机制最健全的法律部门。在这一部门法中,有走在世界立法最前沿的欧盟;有解决争端最有效的WTO;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贸易惯例;也有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软法规范;有为国家设置义务而达成的条约;还有为统一私法而缔结的公约。即使在环境、劳工保护、公共健康等全球问题的法律解决方面,这一部门的立法也后来居上,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在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中,国际经济法在巩固成果与探索未来中发展、改革并完善自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