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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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孙南申 主编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在编写过程中,同时吸收了除五所高校之外的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参与编写,集中体现了当前法律硕士教材的最高编写水平与思想。 -
武大国际法评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主办2009年是武汉大学恢复法学教育30周年。在以韩德培、马克昌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家的带领下,法学院广大师生员工辛勤耕耘,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武大国际法评论》也将继续秉承这种兼容并包、博采众长、思想自由、百家争鸣的学术传统,力图向大家展示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理论优秀成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争鸣、提升我国国际法学科饷研究水平贡献一份力量。本卷为第十二卷,设有三个专题,分别探讨了有关文物贸易与文物保护法、侵权法律适用和鹿特丹规则的问题,另有“专论”、“经典译评”、“书评”与“武大国际法学人”四个栏目。 -
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郑远民 著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蓬勃发展,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国际商事习惯法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习惯法发展趋势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全书共分5部分。第1部分导论,简要地介绍了本研究课题的缘起,包括选题意义和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第2部分剖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现状,检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涵义、国际商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厘定、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第3部分详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新发展,如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劳工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新发展,揭示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向不同法律部门渗透、融合与发展的新趋势。第4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着重研究了国际商事习惯法作为国际私法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新发展问题。第5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法典化趋势,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趋势,并着重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而认为,国际商事习惯法正在逐渐成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自治性”、“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
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赵秀文 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和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程序、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仲裁证据及其认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的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国际化与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体例安排方面,在每一章、节之前至少都安排了一个引例,旨在通过这些案例讲述各章节所涉及的具体的法律原则。全书共引用了八十余案例,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例都与中国有关。 -
WTO宪政理论研究王玉婷 著“宪政”作为一个古老的政治学概念,虽然在历史上经历多次内涵上的变更,但在任一时期,它都不仅指向一套控制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立法技术和制度,还体现为一种人文理念,反映人们对宪法应具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价值追求。国际宪政治理的思潮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残,终在二战后迎来了复兴。当代国际宪政学者主张,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共有的不是宪法结构,而是核心的宪法价值;国际法体系中一些基础性的规范已经发挥着事实上的宪法功能;国内国际宪法共同构成一个松散网络式的多重宪法体系正在形成中。WTO这个现代最富有创造力的新型国际组织,其宪政的实现似乎更具期待可能性。尽管WTO体现的贸易自由并不具有超越其他非贸易价值的法律价值上的高位阶,但在维护国家主权、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更大限度的实现正义、平等、秩序这些法的基本价值,并维护国际法的权威,WTO“宪政”可能是最有效的突破口。国际“宪法”规范是否存在、其内容、含义、价值等都还处于纯理论探讨中,事实上,国际法宪法化理论同WTO宪政理论都是为了处理国际政治合法性和国际法合法性的问题,并希望求助于宪政话语,实现两者的同步统一。 -
国际私法赵相林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
国际私法田晓云 主编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国际私法》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最新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国际私法》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国际私法》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
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演进(荷兰)斯赫雷弗 著,汪习根,黄海滨 译国际法领域在短期间内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将可持续发展简明定义为“满足当代的需要,且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综合考虑了代际公平以及地球产能和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本书是海牙国际法学院课程选集。本书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回顾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起源,阐明其涵义,并评价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其次,阐述在追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原则;最后,评价在里约、约翰内斯堡和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的推动下,目前国际法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所有领域所达到的平衡与综合程度。 -
国际仲裁的法理思考和实践指导(法)盖拉德(Gaillard,E.) 著,黄洁 译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国际仲裁实践的复杂性难免使当事者迷,而本书的作者则从更高、更全面的维度审视国际仲裁,在详尽地梳理已有的具体规则和案例的同时,又超越它们,在法哲学的层面上以全新的视角解析裁的机理.使我们有可能更冷静地审视仲裁,从而获得更深刻、更透彻,并且更全面的认识。仲裁员权力的渊源、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裁决的效力、平行程序、禁诉令……这一切在国际仲裁领域都面临当事人和仲裁员的选择,这些选择带来正当性问题,使得自治和自由这对基本的哲学概念在国际仲裁法领域处于核心的地位。本书基于作者2007年夏天在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授的一门课程讲义修改完善,试图辨析作为国际仲裁法基础的各种哲学前提,以展示它们本质上的连贯性和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实践意义。 -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陈欣 著《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内容简介:在WTO框架下,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规则解释的专有权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严格规定,其解释权受到规则的严格制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活跃。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解释权时所持的政策倾向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不同的政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选择何种原则解释规则,而不同原则的应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因此,《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选取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作为研究的论题,分析WTO体系下的“宪政”结构、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方面,这有利于避免绝对的司法克制主义未能有效解决争端或减损申诉方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对少数案件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关注,有利于成员方在应对WTO争端时采取审慎、积极的态度,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进行的越权解释行为提高警觉,避免其对经济主权的侵蚀。全书分为前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三个部分。第一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规则”。本章分析了WTO协定对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法律解释中的应用,为探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倾向作必要的铺垫。第二章为“司法克制主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本章从WTO组织架构的安排人手,分析司法克制主义在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解释中对WTO规则予以了充分的尊重,通过不同解释方法的结合应用,以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并审慎地避免超越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第三章为“司法能动主义——WTO争端解决中出现的新倾向”。本章主要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某些案件的裁决出发,认为这些裁决澄清了WTO规则的模糊之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谈判的进程。第四章为“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WTO制度的博弈分析”。本章首先将WTO争端解决机构与欧洲法院、国际法院裁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比较,指出较之欧洲法院、国际法院在司法造法上的活跃,WTO争端解决机构除了在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外,其司法能动性被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以避免超出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要求的“不得增加或减损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限度。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解释哲学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主导,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其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此外,针对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本章提出了克制WTO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方案。第五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随着参与的WTO争端的增多,中国应加强对GATT/WTO既往案例的研究,以利于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保护中国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