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国际商事合同法王晓川 主编在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合同法占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财产流转和商品流通的基础性的重要制度规财。在古往今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作为交易的重要规则,合同法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社会财富的交换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长加快了社会文明的进程。合同法在古罗马时期已初现规模,并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合同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陆法的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及商法典构造了合同法制度的较为完备的体系框架。英美法从普通法到衡平法形成的合同判例法体系,极大地丰富了合同的体系内容。国际贸易活动从古至今,依赖于国际·商事合同制度,同时也对国际商事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规则源泉。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规则日益趋同,国际组织也不遗余力地制订和推行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这些国际商事合同规则从各国合同体制中获取了营养,也对各国的合同法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书以国际相关重要合同法制的公约和示范法及其他相关国际商事合同惯例为基本蓝本,以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合同法规则为主要研究依据,以相关主要的学术论述为主要参考内容,较系统地介绍和评析了国际商事合同曲一般制度,选取了六种典型的国际商事合同进行分类介绍评析,在写作中,比较注重在国际惯例、两大法系的合同规则间进行比较分析,对规则的形成及适用条件进行了较详细的解读。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类、经济贸易类学生的教材用书或辅导用书,也可供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实务工作的人士进行学习和参考。 -
国际私法刘仁山 等著《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私法(第4版)》是根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建设规划”,并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私法(第4版)》共分四编,主要介绍了国际私法的概念,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物权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私法等二十二章内容。 -
国际法周鲠生 著百年武汉大学,走过的是学术传承、学术发展和学术创新的辉煌路程;世纪珞珈山水,承沐的是学者大师们学术风范、学术精神和学术风格的润泽。在武汉大学发展的不同年代,一批批著名学者和学术大师在这里辛勤耕耘,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他们在学术上精品、上品纷呈,有的在继承传统中开创新论,有的集众家之说而独成一派,也有的学贯中西而独领风骚,还有的因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开学术学科先河。所有这些,构成了武汉大学百年学府最深厚、最深刻的学术底蕴。武汉大学历年累积的学术精品、上品,不仅凸现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风格和学术风范,而且也丰富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气派和学术精神;不仅深刻反映了武汉大学有过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辉煌的学术成就,而且也从多方面映现了20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就。高等学府,自当以学者为敬,以学术为尊,以学风为重;自当在尊重不同学术成就中增进学术繁荣,在包容不同学术观点中提升学术品质。为此,我们纵览武汉大学百年学术源流,取其上品,掬其精华,结集出版,是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根深叶茂,实大声洪。山高水长,流风甚美。”这是董必武同志1963年11月为武汉大学校庆题写的诗句,长期以来为武汉大学师生传颂。我们以此诗句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的封面题词,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留存的那些泽被当时、惠及后人的学术精品、上品,能在现时代得到更为广泛的发扬和传承;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百年名典》这一恢宏的出版工程,能为中华优秀文化的积累和当代中国学术的繁荣有所建树。 -
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王玉玮 著《欧共体/欧盟与GATT/WTO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以世界范围内两种并存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研究背景,主要从欧共体/欧盟的角度,探讨它参与GATT/WTO的实践以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作者认为,欧共体/欧盟作为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参加者。同时,它作为WTO这一国际组织的成员,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要诚实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文章选择了几个典型性的问题,以透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欧共体/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予以总结,并简要分析了中国参与WTO的几个问题。 -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李显冬 主编《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体系与国际私法本科教学大纲相符合,内容涵盖了冲突法的理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诉讼与仲裁)以及区际私法等相关问题。其中,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导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的重心所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含有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款有130条(约180款),特别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它在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以9条13款较系统地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标志着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现。《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案例重述》在运用国际私法理论以及我国上述相关立法对我国近年来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理论”。 -
国际法周鲠生 著“中国文库”所收书籍,有少量品种因技术原因需要重新排版,版式有所调整,大多数品种则保留了原有版式。一套文库,千种书籍,庄谐雅俗有异,版式整齐划一未必合适。况且,版式设计也是书籍形态的审美对象之一,读者在摄取知识、欣赏作品的同时,还能看到各个出版机构不同时期版式设计的风格特色,也是留给读者们的一点乐趣。“中国文库”由中国出版集团发起并组织实施。收选书目以中国出版集团所属出版机构出版的书籍为主要基础,逐步邀约其他出版机构参与,共襄盛举。书目由“中国文库”编辑委员会审定,中国出版集团与各有关出版机构按照集约化的原则集中出版经营。编辑委员会特别邀请了我国出版界德高望重的老专家、领导同志担任顾问,以确保我们的事业继往开来,高质量地进行下去。 -
国际私法中的国籍问题研究张庆元 著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籍。也就是说,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及某些财产与某一特定国家问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依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权赋予的法律关系。国籍与公民籍、区域籍与全球籍等概念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国籍主要强调某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关键在于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公民籍则侧重表达某一个人其政治权利的享有,而这两者在当今国籍法领域中已互为通用。区域籍、全球籍这两个概念的提出体现了各国学者对国籍在现代及今后区域化、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的思考。区域籍无论是在体系建构还是在立法实践上已具雏形,而全球籍则还处在理论设想阶段。无论如何,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深化了我们对国籍制度的认识,丰富了国籍制度的本质内涵。国籍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适用领域里,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它们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常适用属人法。传统属人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与当事人住所地法,这也是属人法的两大原则。因此,国籍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连结因素;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中,国籍是一个重要的管辖权依据,尤其在拉丁法系国家甚至被作为唯一或主要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据;在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籍是判断外国判决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同时,国籍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以及国际商事裁决中,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各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制定其国籍法时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则不尽相同,这样就导致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一个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是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前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被称之为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在国际私法上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实体法的方法,就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明确规定避免和消除多国籍和无国籍现象;二是冲突法的方法,即在多国籍、无国籍冲突无法实体解决的情况下,由法律确定究竟应当依据哪一个国籍为其国籍,以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在国际私法中,法人国籍的冲突是指一个法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以及一个法人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不同标准就成为法人国籍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各国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住所地说、法人注册地说、资本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由于国际上并无确定法人国籍的统一标准,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且采取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本国经济、政治环境和国际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变化。根据各国在处理案件时其案件本身是否涉及本国利益,对于法人国籍的积极冲突有两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果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的解决具有利害关系时,该国法院一般会确定对己有利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本国法;当法院地所在国对受理该案没有利益关系时的解决途径有主义近似说、时间先后说、惯常住所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从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际私法中船舶国籍冲突是指某一船舶所属国籍不确定或者没有所属国籍而造成的管辖混乱,或者在前后国籍转换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造成的法律适用的困难。对于船舶积极冲突解决,理应根据船舶与哪一国家有实际联系来决定,不可简单地按照先后顺序处理。对于船舶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现代国际社会至今尚未找到最佳办法和途径,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国籍、住所等为连结点,并用来解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婚娴、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系属公式。自19世纪起,随着爱国主义思潮及民族国家的兴起,国籍在属人法事项中日益重要。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形成了住所地法主义和本国法主义的对立。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具有国籍比住所更稳定、国籍比住所更容易确定、更能够体现国家对其国民的属人主权等优点。本国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多法域法律的认定问题、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际法律冲突以及法律规避问题等。 在早期国际私法理论中,本国法仅仅是指自然人的国籍国法。随着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人、船舶和航空(天)器在国籍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从法人的本质来看,无论是根据法人拟制说、契约说,还是实在说,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与某一特定的国家的法律存在本质和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法人的存在是依赖某一特定的国家法律的,这个特定的法律就是法人的属人法。船舶本国法就是船旗国法,即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基本的法律选择原则。航空器本国法就是航空器的登记地国法,即航空器登记地所属国家的法律。 一般说来,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是判断内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给予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依据,同时国籍是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种根据。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涉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实践中,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以及参加了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的拉丁美洲国家均采取属人管辖原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是指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为特定国家的法律文书而构成该国法律秩序组成部分的一种法律上的标志。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仲裁公约中,裁决作出地对于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被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在此之前,我国共颁布了三部国籍法,即1909年《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国籍法》、1929年《中华民国国籍法》。虽然我国1980年《国籍法》一再强调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但由于国籍的承认乃各国的国家主权事项,同时,即使在1980年《国籍法》框架下,仍会出现国籍冲突的现象。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有关国籍规则方面的立法存在粗糙、内容矛盾、重复、周延性欠缺等缺陷,甚至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规定。为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的民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该民间法的制定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包括国际私法中国籍问题方面的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法》(草案)中,也基本上照搬了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国籍这个连结点在新形势下的具体作用,构建我国和谐的国籍制度,并努力完善我国的国籍方面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国籍作为连结点的角色,不会因为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归于湮灭。国籍作为连结点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随着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成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都呈现泛化或缺乏稳定等特性,而身具稳定性、明确性的国籍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
欧洲联盟基础法欧洲联盟管方出版局 编,苏明忠 译2009年12月1日在欧洲联盟的历史上是一个值得铭记不忘的重要日子。《里斯本条约》作为《欧洲宪法条约》的替代方案,在进入批准程序两年之后,终于获得所有二十七个成员国交存的批准书而宣布生效。欧洲理事会已经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推选比利时首相范龙佩为常任主席,热议中的所谓“欧盟总统”宣告出任。很显然,欧洲联盟在自己已经相当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际上《里斯本条约》是1992年签署并于l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的后续性成果,带有必然性。欧共体因为“马约”的签署而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但“马约”本身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从一开始就需要补充和完善,人们随即着手为欧洲联盟的深化与扩大设计更加有效的运作方式。此后差不多二十年时间,欧盟多次召开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签署了多项后续性的条约,这里面就包括了2004年10月签署但最后未能完成批准手续的《欧洲宪法条约》。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事业继续前进。人们不能不对欧盟各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表示敬佩。尽管前进的道路充满曲折,但是他们总能通过协商找到出路,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一体化的愿望也赢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因而才有了欧盟不断扩大、一体化持续发展的积极成果。《里斯本条约》展示了这二十年欧盟成长的逻辑,同时也为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我们可以想见,十年二十年之后,它还有可能为新的条约所取代,正因为如此,它不愧为欧洲联盟历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讲到未来,欧洲联盟的发展当然不可能一帆风顺,还有可能出现人们难以预料的曲折。国际形势的发展已经向欧盟提出了新的挑战。人们普遍认为欧洲的发展缺乏活力,需要进行大胆的改革。像法国的领导人就提出“与停滞主义决裂”的口号,其他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欧盟作为一体化的组织,势必要适应这种形势谋求未来的快速发展。人们也知道欧盟成员已增至二十七国,内部协调成为非常困难的任务,《里斯本条约》能否顺利运行,也存在某些悬念。 -
国际法曾文革,杨树明 主编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国际商法孙南申 主编本系列教材以最新法律硕士(JM)培养方案为指导,全面系统、定位明确,突出前沿性和针对性,兼顾系统性和专题性,协调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强调了中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和法律实务,重视从实践中提炼理论,着重法律原理的思维训练,特别是从“学理一实践”互动的角度对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在编写过程中,同时吸收了除五所高校之外的其他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参与编写,集中体现了当前法律硕士教材的最高编写水平与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