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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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学习指导陈玉玲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委员会应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体系和各主要法系,其委员由各会员国政府提名,由联合国大会迁出,其任务是: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和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以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编纂现在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加条文化和系统化。 -
关贸总协定法律及实务指南世界贸易组织编;王存诚[等]译《关贸总协伫法律及实务指南》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共中央党校的专家学者用了近两年时间精心翻译的。该书由WTO法律事务司会同共秘书处各机构编写,对GATT具体规则在WTO争端解决专家组,上诉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和决定中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分析和解释,对WTO规则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书内容根据每个GATT协定的具体条款分为独立的章节,这些章节包括了特定条款或协定的文本及其解释,按的代顺序排列的相关裁决和决定,对该条款和其他相关条款关系的分析等。该书的翻译和出版将有助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对WTO规则的研究和把握,对社会各界了解WTO规则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
国际私法杜涛,陈力著本书主要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共分为三编。第一编总论部分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冲突法部分介绍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以及冲突法上的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和外国法的适用,自然人、法人的属人法,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问题的准据法,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国际民事程序法介绍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破产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问题。??本书体系上坚持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特色,持中义国际私法观点,以冲突法和国际民事程序法为国际私法核心;内容上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如国际惯例在我国的地位问题、法人的属人法问题、国际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等。其他诸如适应问题、强行规范问题、例外条款问题、公法冲突问题、因特网上的国际私法问题等均为国内国际私法教材之首倡。??本书一大特色为理论联系实践,结合我国法院50多个案例对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以案说法”。本书观点鲜明,所有观点均有国内外最新学说和立法资料之引证,方便研究者查阅。尤为重要的是,所有观点均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为依据,绝无空洞之言。??本书可供各类高校法律专业本专科学生、法律硕士研究生作为教材,也可供法学研究人员和司法实践工作者参考。 -
艰难的一跃易中天著法律人士或者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无不对美国宪法心怀敬意。美国宪法的出现究竟是人性与自由的胜利,还是利益力量左右的结果?这是一个需要回答、却又不必认真计较答案的问题。因为在很多人看来,美国宪法也许是政治家充满智慧而体面的“合谋”,也许是人性中自私自利的彻底释放,也许是以上诸种情况的结合。但是无论我们———这些后来人怎样想象,想要了解美国宪法以及由宪法支撑的美国的制度伦理和价值体系,都必须从美国宪法诞生的时刻说起。必须追根溯源,才能稍微触摸到事情的本质。《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参透美国宪法诞生过程的平台。这不仅是一部法律的书,也是一部历史的书,更是一部文化的书。书中精彩刺激的场景使我的想象游走到了那个充满期冀与困惑的时代,那个热情洋溢、奔放跳脱的时代。 美国宪法可以说产生于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独立战争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不过是一个各自为政的殖民地的松散联盟。1787年5月,为解决联盟面临的诸多问题,各邦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在各邦议会代表陆续到达之后,麦迪逊、华盛顿、汉密尔顿等制宪积极分子临时提出动议(其实早有预谋),提议制定联邦宪法。这使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的各邦代表措手不及,也使他们大为恼火。但大多数代表“不愿一事无成”的想法和务实的态度帮助了制宪分子,也使代表们能够坐到谈判桌前,以政治家的姿态进行一场艰难的看起来前景渺茫的谈判。这是制宪分子的胜利,也是美国的胜利。谈判意味着平等,意味着言论自由,意味着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制宪会议的整个过程洋溢着政治家谈判的精神,无论是制宪分子,还是反对派,以及旁观者,都可以自由辩论,充分表达他们的观点。由于代表们成份复杂,观点分歧,利益不同,导致他们对任何一个议题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经常是一个代表提出方案,另一个代表就马上强烈反对,或者另起炉灶,提出新的方案,或者滔滔不绝,讨价还价。幸亏有德高望重而富有智慧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多次居中调停,也幸亏大多数代表不是那么“坚守理想”和政治主张,认识到“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很多人包括积极制宪分子麦迪逊、威尔逊意识到必须从原来的阵地让步,才能产生看法较为一致的宪法,否则,只能是分裂或战争。但是让步又不能是无原则的让步,妥协是为了实现最高目的和坚持最高原则。只有这样,美国宪法才能在一次次讨论和修改中不断完善,不断接近“政治真理”。美国宪法经过了569次投票表决才最终制定出来,可谓一波三折,好事多磨。可以说,民主决策机制是制宪会议能继续进行而没有中途夭折的基础,也是美国宪法得以永葆生命力和活力的重要因素。正如丘吉尔所说,民主可能不是最优的制度,却是迄今为止我们发现的最不坏的制度。美国宪法自1787年制定,历二百多年几乎没有什么改动,只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不能说这不是一个奇迹。 -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于飞著内容介绍:第一章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发展一、国际私法的产生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一样,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受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因而,学者们把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也称之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冲突规范产生的条件等。由于国际私法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一般法律产生的条件外,国际私法还有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中国学者的看法略有差别。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冲突产生是因为:(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有的学者认为:(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2)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内、外国法律有平等被适用的机会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基本条件。(3)法律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双重职能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内在动因。①有的学者认为,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和条件:(1)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2)各国民法相互歧异;(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多数中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产生是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确立。各国确立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是国际私法产生的首要前提。如果一国不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就不会产生以外国人为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自然就不会产生国际私法。(二)各国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大量出现。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国需要互通有无,相互间建立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旦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就需要制定法律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和稳定当事人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因有关国家的立法不同,当一个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因而,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内在原因。(四)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有的法律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指一国制定的法律在其领域内具有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具有某种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能变为现实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承认,才产生了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所以,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必备条件。也有学者对法律冲突的产生提出与上述观点根本不同的看法,指出国际私法是为防止法律冲突,而不是先有法律冲突后由国际私法来解决法律冲突。因为各国的法律只有差异,并无冲突。真正的法律冲突是指几个国家的法律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但是国际私法所说的法律冲突只是复数国家的法律与一个法律关系相关联的一种比喻的说法而已。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即从与法律关系有关联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当中,决定其中一个来适用于该法律关系。所以并不是事先有法律的冲突,从而依靠国际私法来解决,而是依靠国际私法来避免真正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规则的作用不在于解决内外国法律的冲突,而在于就内外国不同内容的民法中选择适用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一国的民事法律是否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即其是否能成为准据法是国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在适用国际私法决定准据法之前并不能说该国民事法律适用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说该法律具有域外效力。二、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发展(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1.旧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一瞥在欧洲,国际私法理论的产生早于国际私法立法。18世纪 -
-国际关系史何春超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怀和支持下,我们根据有关高等院校的推荐,约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和教师,编写了一套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供高等院校各法律专业选用或参考。这套试用教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注意到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国际关系史》(下册)概述了一九四五至一九八○年间国际关系发展变化的历史。《国际关系史》(下册)由何春超任主编,张季良任副主编。撰稿者有以下七位同志:(以姓氏笔画为序)刘星汉、李石生、何春超、陈栋、张季良、胡维望、潘蓓英。< -
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宋军著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并购已经代替跨国创建成为跨国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加入WTO,外资并购也正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外对中国经济来说既是发展的纲遇,也是巨大的挑战。《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WTO框架下的中国应对外贸并购的策略》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案例研究和对策研究有机的结合起来,从宠观和微观两方面对跨国并购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的立体透视。《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WTO框架下的中国应对外贸并购的策略》对从事跨国经营与企业并购、资本运营与产权变革等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以及从事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等问题研究的科研人员、高等院校经济类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具有重要有参考价值。 -
外贸法律实务王中,王晓菡主编《外贸法律实务》的特点是,强化外贸法律的实用性。体例上,每章分为基础篇和实务篇。基础篇力求言简意赅,化难为易,介绍基本的法律知识。实务篇在基础篇之后,具体包括基本要求、章节配套法律实务、典型判例、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名著选读、参考索引等内容。实务篇的目的在于使读者感悟法律,并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基本要求是每章学习后,您应该领会和掌握的基本能力;与章节配套的法律实务,是从律师专业角度提出的参考建议;典型判例,多是英美法的指导判例,有助于更深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案例分析,是作者从大量案例中选出来供读者检验适用法律的判断能力的,其中的指导分析可作为实务工作的参考;模拟法庭,提供翔实的证据资料供实战演练,可以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名著选读,是从另外一个角度领悟章节的精华内容;参考索引,给读者提供可以参阅的书籍和主要相关网站,便于查阅详细内容和最新资料。需注意的是,《外贸法律实务》的实务篇应与基础篇配套使用。在学习基础篇章节内容的同时,可以从实务篇找到相应的内容进行实务训练。 -
WTO知识产权法袁泉主编本书有两上特点:一是系统性与专题性相结合。在尊重TRIPs协定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基础上,既注重原理的系统性,又兼顾内容的专题性,为读者理解、掌握和适用TRIPs协定的各具体制度,提供了方便。二是理论与实务的密切结合。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本书是高等院校与实务工作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参与编写完成的;其次,供助典型案例对TRIPs协定的相关制度进行形象、生动地分析,又以TRIPs协定的相关制度为依据对案例进行评判,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检验与促进;再次,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中某些突出的又存有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从TRIPs协定的视角进行探讨,为世界贸易组织对TRIPs协定的完善,或者说为TRIPs协定在我国国内的适用与完善提供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
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著在远古,回望地球,人类的祖先,还只是一群奇异而多毛的怪物。他们日日艰难地、困苦地,然而又总是人人自由地、平等地,游荡在同一个天空下。历经几百年的艰难进化岁月,在极端严酷的生存竞争之中,这些昔日的野蛮人,一直在不停地挣扎着学做“人”。一代又一代,他们除始终坚持了那种“自由平等”的天性外,同时,也渐渐地学到了“公平”、“正义”这两个社会和谐的最高准则。于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在这些早期的人类中间,其实,就已经创造出一种我们今日称之为“法律”的东西。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人民的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有一位法学家也曾经讲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今时今日,全世界的“法治”潮流,已化作了一阵阵拍岸的涛声。而中国人,在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漫长而痛苦的摸索之后,也终于又一次历史性地站到了一个司法改革、宪政、法治时代的大门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要加速进步,中国的法制要与国际先进潮流接轨,这既是100多年来中国无数杰出的志士仁人为之苦苦求索、奋斗、几落几起的一个强国梦,在今天,亦已经成为了一个无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当此时候,我们不妨再一次走出国门,再一次去睁开眼睛看世界,去到那天之涯、海之角,去迫寻一下世界各国的法律故事,探索一下人类古今的法治精神。有人说,法学是一个大迷宫。但其实,法学是对人类灵魂的一种指引。只要你肯用心去看,用心去听,并懂得不时从这个迷宫里抬起头来,仰望一下星空,那么你便会发现,“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法学理想,是怎样恒久地照耀着人类历史的过去,同样,会怎样恒久地照亮——我们这个伟大民族的将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