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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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丛沈四宝主编本辑《国际商法论丛》一共选录了21篇论文,分为8个栏目,希望读者能在诸多作者中找到知音,对论文中提供的观点产生共鸣或继续研讨的兴趣。“坚持国际化特色,努力为两个市场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一文,对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20年的发展历程,人才培养目标、教学体系和方法、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经验加以总结,并展望了未来为两个市场培养专业人才的前景,重申了创新、发展、科研为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的重要意义。“法律教学方法再思考”一文总结了“中国——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的成功做法,为今后法学院培养国际人才提供了建设性的想法和意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体系研究”一文,提出了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和发展规律,为我国商法体系的建立确立深厚的哲学和经济学基础,同时,作者还指出,在研究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大环境,顺应我国加入WTO和融入国际经济大潮的形势,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法体系。“大陆法系侵权上严格责任比较研究”一文,探讨了严格责任的概念及其与相近制度的关系,回顾了严格责任的沿革和传播路径,分别介绍了罗马法中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法国侵权法上导致严格责任结果的“监督者责任”、德国和日本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并在对以上各国的制度考察基础上归纳出16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中国在未来侵权立法中必然会面临的问题。“违约救济中的减价和损害赔偿扣除:其适用条件、计算方法及蕴含理念之异”一文,通过对减价与损害救济扣除这两种救济手段在适用范围与条件、计算方法、风险分配效果和基础理念等方面的差异研究,旨在为理解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等条款的内容提供参照意见。“浮动担保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以英国的浮动担保制度为出发点,结合美国、德国、日本的立法例,分析浮动担保制度或其对应制度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和特色,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关于浮动担保的规定。“论美国公司董事商业决策权的制约与保护”结合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讨论了与美国公司董事商业决策权息息相关的法律制约与保护机制的安排、特点与效用。< -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崔林林著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是司法过程中的固有矛盾。在法治主义全面确立的今天,对于严格规则的全面遵循是司法的主题。但是,在个案中当固有规则存在明显缺陷或完全缺失时,法官是否可以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背离固有规则,适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本书通过对英美两国相关判例的技术分析,及其司法过程的比较研究,认为英美两国法官在面对这个矛盾时表现出明显不同的倾向:英国法官倾向于固守严格的规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即使可能会因此导致不公甚至荒谬的判决结果;美国法官则倾向于进行灵活的自由裁量,诸如立法意图、道德准则、社会取向、政策考量、情势变迁等均可以成为裁量的依据。因此,英国法律体系呈现出相对突出的正规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其法律的演进也以渐进模式见长;美国法律体系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模式。作为英美法系的两大代表国家,英国法和美国法之间的继承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共性似乎更令人关注。即便比较英国法与美国法的不同,也往往停留于相对具体的制度层面,英美两国整体法律文化模式的差别则经常被忽略。本书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有价值的探索,认为英美两国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明显不同既是倾向性的,更是规律性的,其背景和基础是英美两国法律文化传统模式上的差别。< -
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Adrian J.Bradbrook),(美)理查德·L.奥汀格(Richard L.Ottinger)主编;曹明德等译1总序l原著序言I1原著序言Ⅱ1致谢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咨文l作者简介l第一章发展与能源约瑟·古德姆博格12第二章能源、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戴维·R·霍德斯42第三章能源和生物多样性:理解多种复杂的关系杰夫瑞·A·麦可尼利64第四章石油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杰奎琳·兰·韦弗121第五章促进可更新能源资源和能源效率的法律机制理查德·L·奥汀格弗雷德·扎格曼180第六章促进可更新能源的法律机制:丹麦风能开发案例研究瑞克·芒克·汉森214第七章世界水坝委员会报告:对能源法的一点启示阿喀姆·斯坦纳劳伦斯·J·M·哈斯234第八章国际法对实现全球可持续能源生产与消费的贡献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拉尔夫·D·沃恩沙夫特257第九章国际机构在形成可持续发展国际能源法律与政策中的作用托马斯·w·瓦尔德313第十章绿色电价和绿色电力营销:在放开控制的电力市场上促进“绿色电力”的需求方机制亚历山德拉·S·沃尔克335第十一章市场化有助于能源可持续发展吗?巴里·巴顿总计359页 -
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曾令良主编本著作是由我主持并由我本人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部分专职和兼职研究人员共同完成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1世纪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及我国应有的理论与对策”的最终成果。自立项以来,作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先后就本项目涉及的内容在国(海)内外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30余次篇),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应邀参加省部级以上立法研讨会或提交咨询报告近10次(份),出版相关专著2部。本书所反映的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项目获得批准之后,2001年11月中国完成了长达14年之久的“复关”和“入世”谈判,终于如愿以偿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与此同时,WTO正式拉开了自成立以来的首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2003年美英发动了震惊世界的对伊战争。新世纪初的这三大国际事件,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还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均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为此,本项目对部分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将研究重点和难点集中于21世纪初的伊拉克战争、多哈回合和中国加入WTO所涉及的诸多国际法前沿问题和中国应有的对策问题。出于同样的缘故,作为最终成果,本书的名称定为:《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全书分为四编,共二十四章。第一编为“新世纪之初国际法发展趋势:宏论”。共分两章。第一章从国际公法的宏观角度,通过对现代国际法与国际秩序进行历史与现实的审视,对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应有建构作出了前瞻性的展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论述了如下重要观点:建立21世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一是必须切实增强国际法的规范作用,确立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首要地位;二是必须使人类共同利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处于优先地位。第二章从国际经济法的宏观角度,在回顾20世纪国际商法主要成就的基础上,着重对21世纪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科学的论证,认为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和“非国内法”特征将日益显著,国际商法的立法方法将以实证的方法为主、推理的方法为辅,国际商法的软法作用将更加突出,国际商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商法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展,国际商事诉讼制度可能获得突破性发展。第二编题为“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困惑与挑战”。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尽管战场上的战斗早已结束,但是伊拉克局势一直极为不稳,武装袭击、自杀式爆炸、劫持人质甚至人质斩首等恐怖事件频频发生;围绕这场战争合法性问题的国际大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其激烈程度似乎不亚于战争本身。本篇对这场讨论中出现的“集体自卫继续论”或“系列决议授权论”、“提早自卫论”或“预防自卫论”和“先发制人论”等合法论的背景、依据和观点逐一进行了审视和论驳;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从集体安全体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论证了这场战争在现行国际法上的非法性;剖析了“合法程度论”、“虽非法但合理论”和“变通有益论”等折中主义的蒙蔽性和危害性的实质。本篇的基本观点是,伊拉克战争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困惑自始至终伴随着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并且通过这场战争暴露得更加突出、更加尖锐和更加紧迫。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含义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方面,这场战争使国际法的价值和效用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和重大挫折;另一方面,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生命力和进步性不应因这场战争而受到怀疑。当务之急是,认真反思和吸取这场战争的教训,坚持多边主义,摒弃单边主义,增强和完善集体安全体制的时代适应性、实际可操作性、决策与执行机构的代表性和集体行动的有效性。第三编的主题是“多哈发展议程与国际法:泥潭与出路”。本篇首先探讨了WTO法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基础、法律属性、效力依据等方面的比较研究,从整体上论证WTO法与一般国际法之间存在的共性;另一方面,通过对WTO一些实践具体考究,揭示它在法律的制定和效力依据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对国际组织法、条约法、国际责任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国际法的部门带来了新的变化或提出了新的挑战。然后,专题分析了WTO多哈回合因坎昆会议的失败而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又因WTO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移情”区域贸易协定和其他变数而前程未卜。为此,作者认为,要使多哈回合走出沼泽,必须认真吸取坎昆会议的教训,本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理念和“求同存异”的原则,坚持多边主义为主、区域主义为辅的全球自由化道路,坚决摈弃单边主义,始终围绕多哈回合的主旨——发展问题继续多边谈判和寻求协商一致。最终检验多哈发展议程是否成功,不在于多哈回合在时间上是否如期结束,在数量上缔结了多少协定,在与贸易有关的领域是否实现了拓宽。关键是依次要看多哈回合的主题——发展问题解决的程度;新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是否有利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纵横发展;作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体制保障,WTO的运作是否将变得更加民主、透明和高效率。接着,本篇逐次专门阐述了多哈回合对国际发展法这一新兴部门法未来发展的意义,剖析了TRIMs协议、TRIPS协议和DSU谈判在多哈回合中遇到的问题,并就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贸易与劳工权益这些富有争议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而且,为解决上述WTO及多哈回合面临的问题,作者分别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建议,并相应地就中国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第四编的标题是“国际法的发展与中国:影响与对策”,旨在集中探讨关系到中国切身权益的国际法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首先,本篇分析了祖国统一大业中涉及到的一些国际法问题,即香港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几个问题、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和国际法与台湾的承认问题。然后,专门阐述了国际法的责任制度的最近发展趋势,并就中国如何适应这种趋势提出了若干建议。接着,重点选择WTO的例外条款、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协议》、区域协定和争端解决中的法律服务问题进行专题论述,有针对地揭示这些领域对中国的法律和政策层面所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的措施。最后,着眼于2l世纪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和中国在WTO的地位与作用,专门就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建设性的论证意见,特别提出了创建WTO法商硕士学位的设想和呼吁WTO法律人才的制度创新。参与本项目研究并为本著作撰稿的研究人员分别是(以篇章先后为序):曾令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序言、第一、三、六、七、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黄志雄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一、八章左海聪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二章尹生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第四章徐军华助理研究员(湖北省社科院政法研究所):第五章钱薇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第九章冯洁菡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十章余敏友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十一章陈喜峰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第十一章兰花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第十二章李雪平博士(武汉大学WTO学院):第十三章饶戈平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第十四、十五章范宏云博士(深圳市委党校):第十六李寿平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第十七章陈卫东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第十八章姚艳霞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第十九章由于本著作研究的内容属于2l世纪初中国与国际法发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问题,面广度深,很多问题争议颇多、尚无定论,甚至处于探讨的初级阶段,书中必定不乏有待商榷的观点甚至错误;又由于本书的撰稿人手笔各异,尽管主编作了一定的统筹工作,全书的风格难免欠缺协调性,恳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批评、指教。< -
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意)毛罗·布萨尼(Mauro Bussani),(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Vernon Valentine Palmer)主编;张小义,钟洪明译在一件艰苦的工作完成后来写前言,总是令人高兴的。利用这个机会,我们需简要地说明一下整个项目的进程,并对那些为之付出努力的人表示感谢。正如读者将认识到的那样,对欧洲13个法域进行案例式的解析,涉及到22位学者的合作。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这项共同的事业在六年前就开始了。在意大利特雷托(Trento)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我们已经就报告人(re—porters)和撰稿人(contributors)的选择、案例问卷表的设计、工作方法的完善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1996年,我们开始按国别起草报告,并于1997—1999年间完成。此后的几年里,一直在进行研究、编辑和再起草工作。但直到2001年,才完成了引论部分的章节和各编辑的比较法评述。虽然这种迟延尚属正常,但我们仍认识到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即也许个别欧洲法域制度中近来的进展情况或论述未能得到引证。不过,本书的主编和各国法律的报告人可以向读者确保没有忽略法律中的实质性变化,并且项目中的内容既反映了当下的趋势,也是可靠确实的。诸如2002年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通过、近来欧洲法院的大多数判决等重要进展都已经得到必要的考虑,并被增补了进来。因此,我们相信,对欧洲法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图景已经做出了真实的描述。本书前言一、从不同法系中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看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是侵权法里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这种经济利益损失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都与不同法律制度里侵权责任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体系密切相关。《德国民法典》主要通过对侵害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的行为进行列举(第823条第1款)来实现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此外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目的的法律”(第823条第2款)、“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第826条)、保护信用(第824条)等补充规范来完成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规定。由于列举的方法使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在后来的发展中,德国最高法院根据《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创设了“一般人格权”和企业或者经营者的“营业权”,而德国学者则发明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理论、具有保护第三人功能之契约的理论、侵害纯粹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理论,以实现对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基于这种列举式的方法,纯粹经济损失未被列入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除了非常特别的情况外,德国法倾向于将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其留给合同法处理。《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4条首创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对过错(故意和过失)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进行抽象,将其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中,不再对各种具体的过错侵权行为(以被侵害的绝对权利为划分标准)进行列举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凡是符合“一般条款”规定的全部要件之行为,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立法模式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和扩张性。基于此,法国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一般条款的保护之中,将是否违反一般条款遂作为判断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的根本依据。也正因为这一原因,读者可以在本书中看到,法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的。英美侵权法的发展史是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历史,对不同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最初是通过普通法的令状,此后是通过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即对加害行为的类型化,而不是以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为标准进行分类)来实现的。现代英美侵权法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是和过失行为(negligence)里的注意义务(dutyofcare)相联系在一起的。在过失侵权行为里,注意义务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通过判断特定情势下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来判断受害人利益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基于此,法官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控制手段,以此来实现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这种控制手段是通过判例的约束力实现的。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也采取了限制性的司法政策,仅在有限的情势下而通过类型化获得保护。相比较而言,在美国法中,这一规则就不是那么重要。作为例外的是,自20世纪60年代起至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美国法院开始关注并采用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 -
国际私法学王明洁主编新的世纪是上个世纪的继续,上个世纪的法学主干课在新世纪的法学园林里依然最为挺拔。我们这套教材不能没有它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新的世纪是对上个世纪的超越,在新的世纪里,有些旧株孳生新芽,有些新苗比过去更加蓬勃。环境资源法对我们的注意力有极强的吸引力,我们像重视主干课一样对待环境资源法学;广泛而且可能变得更广泛的国际交流敦促人们更多地思考国际方面的法学问题,我们从过去的国际经济法中分出国际商法学。这样,在我们的设计中,带有“国际”性的科目有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等四门。新世纪的新,无法终结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婚姻家庭法学在我们总规划中占有一席之地。新世纪并不意味着对上个世纪以前的人类经历的忘却,相反,在经历了“创新、改革”的高潮之后,人们对某种更深厚的人文精神的诉求似乎比上世纪更加强烈了。我们不仅尊重前辈学者在确定主干课时对中国法制史的选择,而且重又让《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肩而立。因为是一批年轻人,其迎接新世纪的浓浓热情不仅在20卷书的整体设计上有所表达,而且弥漫于每一卷的字里行间。 -
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沈四宝主编;边永民[等]编著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负责撰写的“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中的一本,也是“十五·211工程”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无论如何,研究WTO,不能忽视法律方法。从法律角度对WTO规则进行解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餐外,在WTO成立后,就有了“WTOLaw”本提法。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并著书立说,很多法学院开设了世贸组织法的课程,中国法学会专设了世贸组织法研究会,还有学者提出开设“WTO法专业”,招收该专业的研究生。书从法学角度向在校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介绍WTO法的相关知识,并介绍中国相关立法的完善。附录还选编了一份WTO法的推荐阅读书目,以帮助读者进一步学习了解WTO法的知识。 -
WTO《反倾销协定》释义李昌奎主编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通常中国产品在国外被裁定为倾销,结果大多是被课征反倾销税,企业被迫退出该国市场。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我国企业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和国外反倾销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或者对反倾销程序缺乏深入研究,往往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WTO《反倾销协定》释义》针对《反倾销协定》的条款,结合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例,逐条解析条款的意义。为我国企业理解、掌握和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 -
国际经济法学刊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以下简称,原名)是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中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自1998年起,本刊迄今已经相继推出11卷。每卷约40至50万字,合计已达500余万字。承蒙海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诸多同行志士仁人的关爱和支持,加以本刊一贯注重瞄准国际前沿,提倡学术争鸣,坚持质量第一等办刊方针,故本刊问世近七年以来,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逐步扩大,学术水平逐步提高,来稿数量也日益增加。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并征得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同意,现决定从2005年第12卷起,本刊改制和扩充为每年一卷,每卷四期,每期精选稿件约35万字刊出。 本卷为第12卷第1期,共设7个专栏: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及学会建设动态。 -
国外高等教育法制吴殿朝,崔英楠,王子幕主编内容介绍:本书共七章,包括:美国高等教育法制、英国高等教育法制、德国高等教育法制、法国高等教育法制、日本高等教育法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