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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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刍言陈安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托改革开放国策之福,它在中国应运而昌,日益为国人所瞩目。笔者从事这门学科的学习、教学和研究,凡二十余年。平日寒窗冷凳,潜心探索本学科的中外新知,每有所悟、所得或所争,辄整理成文,陆续发表,以求教于海内外同行先进。所持管见,虽未必思虑周全,但均属个人研究心得和独立见解,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晚近二十余年间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研讨的发展轨迹。近年来,海内外同行学人函询和索要历年拙作者日多,难以一一回应。回顾、反思这些学术论著及学术观点,虽乏荦荦真知灼见,然作为千虑一得或求知记录,至今或仍不无参考价值。踌躇再三,终于决定筛选其中二百多万言,辑为《国际经济法学刍言》一书,出版问世,便于同行继续评论指教,更冀能成为法苑之一叶一草,以衬托满园争艳之法学百花。中国自古有“敝帚自珍”和“野人献曝”之说,笔者以为,“自珍,,者与“野人”之识见虽属浅陋,其诚真则未尝不可嘉许也。本书分列八编,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涉台经济法、国际法教育、英文版论文以及有关报道、书评和函件等。除第八编外,每编各含若干篇专题论文,合计五十九篇。其中,有前沿理论探索,有实务案例剖析,有咨询问题详解,有异议意见直抒,有长篇论证,有小议浅谈,亦有中英双语论文。简言之,内容、形式各异。然全书各篇共同特点有三:一是力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有的放矢,不事空谈;二是秉笔直书,坦陈管见,有欠“委婉”,不事模棱;三是各篇均独立成文,又互有交叉,从不同视角,互相呼应,并融为一体。较之海内外同行先进,笔者学术途程起步甚晚,实为“后学”,积淀殊薄。如今古稀逾六,垂垂老矣!回首五十五载粉笔生涯,偷闲“爬格”,可谓步履蹒跚,不无感慨。来日无多,值此梳理拙作,缀篇成书之际,偶得三十二字,不拘平仄,类似“打油”,录以自嘲,兼为自勖:蹉跎半生。韶华虚掷。青山满目,夕霞天际。老牛破车。一拉到底。余热未尽,不息奋蹄!在成书过程中,承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立范副总编惠予鼎力支持,并亲自担任本书责编之一;资深编辑冯益娜和李志军为本书精心加工,付出了许多辛劳。又承厦门大学曾华群、廖益新、徐崇利、李国安、单文华、林忠、陈辉萍、朱晓勤、房东、蔡庆辉等诸位同仁以及魏艳茹、刘云紫、王海浪、程红星、项剑、雷超、王中美等诸位青年学友惠予多方襄助。对杨副总编、冯、李两位责编、厦大诸位同仁及“忘年交”之厚意与辛劳,谨此表示由衷谢忱。陈安乙酉盛夏鹭岛之滨 -
国际私法论丛赵相林当前全球化的浪潮一浪高于一浪,世界各国在全球化的进程电已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更为世界各国的自由交流扫除了法律的障碍,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际私法作为一门专门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部门,就有了最好的发挥空间。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国际私法中产生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就现实地摆在人们的面前。我们组织部分优秀学人,从现实状况出发,本着解决问题的初衷,分别选取了国际私法中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问题作出了全新的研究和探讨。发现国际私法存在的问题,寻找研究国际私法的合理方法,把握国际私法总体发展方向,是国际私法理论探讨的基础,我们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分别就国际私法存在的理论问题作出了剖析;现正值我国进行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我们针对国际私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研究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外交流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国际私法争议也很多,我们针对这些问题,寻根探底地进行挖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书汇集了部分学人对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和司法问题的探索,以此激发人们对国际私法问题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 -
普遍履约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译此书原为美国卡内基和平基金会的研究报告,经过初稿和最终稿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该研究报告得以公开发表。其核心思想是:综合各种手段,针对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从而达到“普遍履约”的全新核安全战略。译者认为,尽管这种思想不是美国当前核安全政策的主流,但反映出美国关于未来核政策的新思考。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与美国卡内基和平基金会有善长期的合作关系,在拿到研究报告后,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此进行了翻译,并得到了该基金会的授权,在中国出版中文版。协会认为,这份研究报告对我们了解未来美国核安全政策的走向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尽管全文翻译了研究报告,但这不表明,我们同意报告的一些提法和观点,如作者把中国台湾与独立国家相提并论,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看法也具有偏见,这完全与作者身处的国家环境以及传统的思维模式相关。< -
英美法导论William Burnham著;林利芝译目录第一章 美国历史与政府架构壹、宪法历史一、从殖民统治独立到努力达成合众国二、邦联务款三、制宪会议四、人权法案的批准贰、17四年制定之美国宪法所设立的政府架构一、立法权二、行政权三、司法权叁、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一、司法审查权的建立和运用二、总统权力的扩张三、行政机构的设立和增加四、美国国会的调查监督职务肆、美国各州和联邦制度一、州政府的架构和权力二、直女联邦制度的改变:联邦权力的扩张壹、法律来源和其法位阶一、制定法二、察件法三、法源的法位阶贰、普通法普通法判决的司法程序本质叁、普通法系里的成文法一、成文法的增加二、普通法对待法规的方式三、普通法对待法规之方式的四、美国普通法条文化的尝试肆、案件法的形态和本质一、司法见解书和其架构二、法院判决的先例效应伍、案件法的法律推理方式一、从案件法判决中推论的推理二、直接从先例判决中类推的推理三、诠释法规之案件法的推理陆、法律资料的搜寻一、图书馆内的主要法律二、次要的法源第三章 司法对立制度和陪审团审判壹、司法对立制度的特质和原理一、法官呆被动立场的必要二、案件双方呈现证据和辩论三、为了诱发和维持案件对立双方对于案件)之冲突来架构审判四、为确定对立机会的平等来架构审判贰、陪审团一、........ -
国际私法本体论蒋新苗著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n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事实上,国际私法的内省与外化均存在本体问题。离开了国际私法的本体,国际私法内省则可能成为无的放矢;离开了国际私法的,本体,国际私法的外化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韩德培先生早年曾对国际私法的解读有一著名的比喻,“国际私法就像一架飞机”,并以“飞机的机身”与“两翼”来比拟国际私法的结构。因此,从事国际私法的研究,必须找准国际私法这架飞机的“机体”。近年来,我在探寻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时也发现,无论是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表现在各国在国际私法上的直接统一,即国际社会通过条约形式制定统一实体法、统一程序法与统一冲突法,还是表现在各国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近的规则或原则,都得有一个共同的趋同本体。只要有国际民商事关系存在和发展,调整这种社会生活关系的国际私法就必然会存在和发展,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未来的社会民商生活关系将更加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国际法律体系中均将进一步提升。关键在于国际私法应随着时代的进步,使其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的功能随着它的新目标的确立,也必要着眼于由解决个案的法律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商法律新秩序,从而实现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要求下赋予自己的重大使命。正是由于要构筑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国际私法在范围上也必将进一步突破传统的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本是国际私法领域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是哪些,是否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对此,我们早就指出,讨论国际私法范围,必须抓住两个问题.一是抓住法律冲突这个核心问题,另一个是要有发展的观点,从而虽然没有冲突法就没有国际私法,但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经济民商事生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事实证明,这种思考问题的方法是科学的。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因而凡是与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理由把它排除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外。而且对任何事物我们都须持发展的观点,因此,就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程与结果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必然会包括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统一实体法更符合国际私法的本意。随着未来国际私法的进一步趋同,国际私法的范围将逐渐转向以统一实体法为主,统一冲突法和各国国内冲突法的作用和地位将会逐渐下降,成为起补充作用的规范。因此,在追寻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中深入挖掘趋同的本体,也是非常必要的。蒋新苗同志随我攻读国际私法博士时,一直思想活跃、勤于钻研,经常有一些新的想法和独特的见解,却又天生含蓄,不显山露水。这本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他做学问的严谨态度。值此付梓之际,特向广大国际法学界推荐这本著作。 -
WTO框架下区域科技政策体系的建构常亮《WTO框架下区域科技政策体系的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从科技政策和区域政策等方面,研究了区域科技政策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部分W70成员方实施区域科技政策的实践;二是研究了WTO规则对区域科技政策建构的基本约束;三是研究了我国政府对与科技相关的协议和协定向WTO作出的承诺,以及加入WTO后我国区域科技政策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四是以系统论的思想。分析了区域科技政策的系统性质和建构思路。提出加入WTO后区域科技政策体系建构的目标、任务、原则和重点方向;五是根据WT0规则的具体要求,运用政策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了WTO框架下区域科技政策体系建构的基本内容;六是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建立了区域科技政策体系的评估系统;七是研究了WTO框架下区域科技政策实施中的政府职能调整,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WTO框架下区域科技政策体系的建构》的完成将有助于促进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科技发展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并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从而通过科技政策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强化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最终推动我国区域科技和产业进步。 -
国际法边永民编著这本国际法英文案例是为了促进国际法的英文教学而编选的。国际法最早起源于欧洲,英文和法文一直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甚至不可缺少的工具。阅读英文案例,对于理解国际法和在实践中运用国际法都有十分重要的帮助。本书编选的案例具有很强的多样性。案例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法》教材的章节顺序编排的,这样编排是为了配合教学内容,但其缺点是编者不得不把案件硬性归类到某一题目下。虽然编者采取了这样的编排方法,但绝不意味着某一个案例只涉及或主要涉及某一个国际法问题,恰恰相反,几乎每一个案例都涉及多个国际法问题;有时多个案件都涉及某一个国际法问题。作者尽力保留案例判决书或裁决书的原始风格,读者可以看到不同机构判决书或裁决书的不同和书写风格。 -
国际商法党伟主编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国际贸易概念本身在迅速扩大,由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也由原来的私法规范为主演变为公法与私法多角度调整,国家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对国际贸易关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些变化对国际商法课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得该课程的内容急剧扩大并复杂化,与其他课程产生很多交叉、重叠。为避免这些问题,并考虑与其他课程的协调,本书仍以传统的国际商法为基础,即以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为主的国际商事关系和国际商事组织关系为主要内容,以私法规范为主。□章节目录: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二章国际商事关系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第三章比较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五章比较代理法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七章工业产权法第八章比较票据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梅汝璈著该书对东京审判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总结,其中包含了许多珍贵的史实和故事,附有大量历史照片。 梅汝璈在书中说:“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东京审判是抗日战争的历史总结,对发动战争的首恶元凶进行审判和惩罚,使正义彻底得到伸张。梅先生在东京法庭的很多努力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在十分不利的背景下,使得这些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十分令人敬佩。 梅汝璈先生在远东国际大审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东京审判中惟一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是东京法庭审判的核心人物,亲身经历了东京审判的全过程。东京审判中对审判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法官会议是秘密进行的,除了苏联法官因不通英语而被允许携带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包括新闻记者等均不得参加,因此会议讨论的情况只有法官才能知晓。梅汝璈是惟一能够参加这一会议的中国人,也是惟一能够代表中国利益和立场说话的法官。 在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的漫长过程中,梅先生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用自己的智慧、勇气和学识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 1962年,梅汝璈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至1965年被迫中止,该书计划内容为七章,最终只完成了前四章。1973年,梅汝璈怀着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著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终年69岁。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即本书),由其后人梅小璈整理后,于198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于2005年再版。 该书同时收录了梅先生于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 -
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冯洁菡《公共健康危机与WTO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以TRIPs协议为中心》从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与现实出发,切入公共健康危机问题,并将该问题与TRIPS 协议的有关灵活性条款结合起来分析,还介绍了欧美国家在技术转让与控制限制竞争行为处理上的作法,分析透彻,引证翔实,得出的结论发人深省,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革颇具启示意义,并对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利用TRIPS 规定健全公共健康危机应对机制具有很大借鉴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