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青锋、方军、张越内容介绍:2005年5月,由青锋任团长,方军、宋秀娥,吕勇、张越、曹京珍等组成的中国国院法制办行政复议考察团,对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和访问。现在者面前的这本小册子,就是这次韩国之行的主要成果之一。本书介绍的主要内容,是韩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韩国,行政复议被称之为“行政审判”。在韩文中,用“行政审判”这几个汉字述,甚至在韩文中的发音也与汉语“行政审判”的发音非常近似。由于韩国同时存在行审判与行政诉讼,如果直译为“行政审判”,容易使人误以为这就是韩国的行政诉讼。此,为了便于中国读者理解,本书从制度的实体角度统一将韩国的“行政审判”表述为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韩国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其主要的行政救济渠道。仅从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每年审理2万多起行政复议案件,而韩国一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总数只有1万多件的情况看,这个事实是显而易见的。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特色之一是,政府总理及各部(税务等部门除外)的行政复议案一交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并议决。该委员会法定人数50人,其中政府委.5(包委员长1人,由韩国法制处处长兼任;常任委员2人,由总理提名、总统任;指名委2),民间委员45名(包括22名大学教授、20名律师及其他界别3人)。该委员会的办机构为国行政复议管理局,定编55人,设在韩国法制处,具体办理国务总理行政复委员会管的案件。韩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设计得比较严密,政府拥有主导权,委员长及常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参加决策的委员以民间委员居多,其决策比客观、公正;办案人员专业化,委员选自本专业杰出人士;办事人员作为参谋、助手,公务员,能够保证操作的专业化和业务的连续性。此外,韩国在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不当被告,这样就减少不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外部制度性素。这些就使得行政复议委员会具有效率高、权威性强的特点。本书的成形,是访问基础上研究整理的结果。考察团先后访问了韩国法制处、韩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韩国行政复议管理局、韩国法制研究院,釜山市政府、釜山市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釜山市政府法制担当官室、韩国海洋水产部釜山海洋水产厅。从考团访问的单位看,涵盖了韩国行政复议组织体系中的不同类型的机关:既有中央政府的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又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既有可能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地方政府,又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中央政府部门。其还旁听了韩国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在进行的案件审理活动。从考察团拜会的人,包括了韩国行政复议组织体系中的各个岗位的人员:既有中央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长、常任委员,又有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政府委员、民间委员;既有中央政府行政复机构的局长、审判审议官、业务主管和普通办事人员,又有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担官和具体办事人员。同时在访问过程中,我们充分利用车上、路上、餐桌上的机会,与国行政复议管理局熟悉业务的陪同人员进行了车轮式轮番询问,从中韩行政复议制度的较出发,紧紧围绕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思想,按照韩国行政复议的具体操作环节、全面、深入、具体地了解了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许多细节。本书是国内专门介绍一个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的一次尝试,也是我们初次对一国行复议制度进行靶向性的深入研究。尽管我们在较短的时间里,尽己所能,比较充分地了了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但中韩两国客观上毕竟是两个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的国家,加之语言上的障碍、翻译上的困难,我们不能断言本书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的介绍都是十分准确、严密的,了解韩国情况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某点描述根本不是那么事儿,我想,这也正是我们期望读者予以指正的原因。不管怎样,我们还是希望本书的世,会多少激发一些国内致力于行政法治研究与实务的同仁们的灵感,鼓励学有余力的者从理论与实务的结合部入手,高起点、多层面、具体、深入地介绍国外行政法律体中的能操作、可借鉴的内容,为我国行政法治事业的繁荣提供思路、营养和素材。感谢韩国法制处金善旭处长、朴世镇次长、政策弘报管理室俞炳勋室长,感谢韩国政复议管理局尹长根局长、审判审议官李相枯、李廷奎先生、尹南基先生,感谢釜山政法务担当官室行政复议担当李东渐先生,感谢翻译洪惠律小姐,他们的热情接待和耐心答,弥补了法条与实际、理论与实务之间容易察觉但难以避免的缝隙,填补了一项法律度的实际运行中所不可缺少的来自实务界的、只有一线操作人员才能洞悉的机制和机理面的内容。没有他们的帮助,本书或许仍能面世,但其支离破碎的程度显然无法达到比基础上的借鉴所必需的可操作性要求。这本小册子的形成是考察团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宋秀娥副处长为整个考察过的外事交流、考察团的整个行程作了大量的工作,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有机会得以将本奉献给读者。曹京珍女士担负了考察团全程的记录和录音工作,这是我们核对有关观点、终形成书稿的重要保障。对整个访问过程,我们都有比较详细的影像记录,这对于直观了解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作有很大帮助,这些都是吕勇同志的功劳。代表团的青锋、军、张越同志承担了本书的具体写作任务,特别是张越同志整理了文稿和录音,作了大的基础性工作。此外,徐运凯同志还为本书作了一些资料性工作。最后,非常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祝立明社长、杜佐东主编及该社的其他同志对本书出版予以的大力支持。作者二oo五年七月 -
中国对外贸易法制与WTO规则的融合汪尧田 主编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中心正借“入世”的机遇,继续为国家改革开放作出贡献。中心不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研究方向和任务。当前主要针对哈回合的跟踪研究、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承诺履行的应对,如何抓住世界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提设置家整体竞争力以及中国各产业及社会各界面对挑战和机遇的对策等方面和问题加以研究。中国加入WTO后,我们加强了对WTO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最近中心成立了WTO法律事务所和企业信息咨询部、国际贸易电子操作培训中心,采取主动服务的方式与大型骨干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产与中小型企业就它们感兴趣的问题开展合作,协助企业寻找“入世”带来的商机,同时对反倾销、绿色壁垒等问题提供解决意见。本书是一本有关中国外贸法制怎样WTO规则相融合的研讨论文集,是WTO上海研究中心与欧盟司法合作研究项目。 -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英)艾伦·雷德芬(Alan Redfern),(英)马丁·亨特(Martin Hunter)等著;林一飞,宋连斌译《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一书深受仲裁实务和理论界人士的推崇。更新后的第四版具有更广泛的全球视野,充分考虑到了世界上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该书全面阐释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各个方面,考察了国际商事仲裁由始至终的每一程序,结合实际案例和大量资料,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第四版内容涉及仲裁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仲裁庭的成立和组织、权利、义务和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国内法律在程序进行中的作用、仲裁裁决及其异议、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增加了投资仲裁的内容。该书也对目前关注较多的一些问题,例如合适的仲裁地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以及国际仲裁所适用的国内法日益协调化等,进行了详细评述。< -
CEPA框架下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马进保著本书系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CEPA的签署与实施,给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为确保这一合作的健康进行,本书在简要解读CEPA内涵的同时,提出了建立区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张,并对该机制的理论基础、基本的则、外线法查明、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以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进行了探索,为随后展开论证的政治解决机制、民间解决机制、仲裁解决机制、司法解决机制以及相关的程度要求作了理论上的铺垫。作者的基本立足点是根据需要、联系实际、设计架构、完善程度,使有关当事方能有效选用适当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家决策机关不断完善区际经济贸合作机制和执法机关妥善处理现实存在的经济争端提供学术参考。< -
国际私法赵相林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教育)。本书是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在第1版的基础上修订编写而成的,每一章增加了案理分析题和课堂讨论题。在阐述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以及法的制定与实施等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吸收最新立法信息,反映最新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含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作了详略得当的阐述。此外,还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常识作了必要的介绍。本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阐释清楚,适用性体强,可作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法律基础课通用教材及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大政教等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作为职业培训和普法教育用书。 -
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_而产生的,国际法也不例外。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之间的交往,也就形成了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这就是最早的国际法。具有独立体系的近代国际法始于17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以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为标志,而现代国际法的起点则以旧金山制宪会议和联合国的成立作为标志。国际法发展到今天,已经上至外层空间,下达公海海底,覆盖南北两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具有主权,因而,国家是平等的,而平等者相互间无管辖权,国家或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威,不可侵犯。然而,国家主权又不是绝对的,而是互相的,即相互尊重主权,这是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实践中的国家关系是合作与斗争的关系,当今世界正向多极化迈进,世界各国更加注重运用国际法手段推行其对外政策。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既是国家之间合作与斗争的行为规则,也是国家在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关系时必须使用的法律武器。可以说,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挥其影响和作用,反之,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实践,也有力地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在中国法律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而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传入中国的。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对外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标志着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996年,江泽民同志又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注意学习国际法知识,努力提高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在我国,对国际法的学习和研究也蓬勃展开,方兴未艾。如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中国的和平发展离不开国际法。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渗透和转化,甚至在许多法律中规定了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适用。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国际法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编写和出版了四本国际法的教材。1998年,由曹建明、周洪钧、王虎华主编的《国际公法学》一书曾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教材奖。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自2003年始,们再一次总结了多年来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也吸收了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耗时两年,编写了这本《国际公法学》。本教材共十八章,着重论述国际法的理论学说和法律制度,力求完整、准确地阐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础知识,全面反映国际法的最新理论学说和动态,专题阐述中国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
远东审判武原,陈伟德著它标志着一个终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反抗日本法西斯的斗争终于胜利了;它也标志着一个起点——以正义之名对发动不义战争的战犯所进行的审判终于开始了。《细节见证历史·抗日战争》之《远东审判》以前后长达三年的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为主线,以32个分镜头,全面再现了远东审判的全过程,充分展现出这是人民的胜利,这是正义的胜利这一主题。但是,如同阳光总会有阴影相伴,远东审判在澄清战争事实、宣判战犯罪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当时行将登场的冷战的影响,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日本731部队头子居然不是战犯,等等,“正义的遗憾”不一而足;当读到由于中国内战阴云渐浓,国民政府不惜以牺牲中国的国家利益为打赢内战增加筹码时,不禁令人扼腕……今天,当人们面对日本军国主义死恢复燃的危险时,尤其值得回顾这段历史。 -
国际经济法刘弓强著内容介绍:本书在充分考虑当今国际经贸活动实务的基础上,从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角度出发,对该领域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解说。该书除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的教材外,也可以作为相关实务工作人员的案头书。 -
美国最高法院〔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我用自己在前一版序言的开头作为开场白;“这的确是爱的劳作”。这话反映了我对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深深的敬慕之情,即使是在他英年早逝(1969年)的30年后。他是我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在所有方面他都是一位良师。有许多次,在他上完课之后(我是他这些课的助教),我们信步来到一家当地的饭店,一起讨论课堂中提出的问题,这样的情形正像卡多佐大法官指出的,“充实的生活体现在人生的方方面面”。并不仅仅是出于尊重并纪念这位出色的人物,才促使我以这种特殊的方式修订这本书。《美国最高法院》有理由被视为一本经典,其至今还在印刷并在课堂上使用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这一点,而1960年代出版的大部分书籍都已成为堆在一边的库存。它不仅是一本最高法院历史简明精当的概览,同时它以几乎是无可匹敌的清晰,对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作用提出了独一无二的见解。尽管麦克洛斯基可能是过去的一种声音,但是,他所说的依然是今天的关注对象。这就说明了我为什么做出增补,而非真正修订麦克洛斯基著作这样的基本决定。除了订正了若干事实错误,本书的前七章完全还是像他在1950年代底撰写的那样,比较重要的是,我变动了第六和第七章的题目。在我自己撰写的最后一章中,我论证说,最初第六章标题中的“福利国家”一语,更适合用继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之后在美国出现的体制,这一体制得到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巩固。因此,我用“规制国家”一语代替第六章标题中原有的“福利国家”。很明显,麦克洛斯基原来第七章的题目;“现代法院和现代美国”也需要修改了,因为现在距离他写作的时候已有一代人的时间了。当然,我并不想表示,我完全同意麦克洛斯基的看法而无需作任何修改,但那样的话,就会成为一项真正的两人合作著述。不可避免地,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思考角度的世代交替都会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同。在这两方面,或许可以拿我作为例子,我会更多地关注奴隶制,把它看作是最高法院最初70年的一个主导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它看作是有关联邦制这类重要争议的一个方面。此外,我对约翰·马歇尔的看法也有些不同。麦克洛斯基对这位首席大法官有些浪漫的看法,部分地是因为,他很大程度是大萧条和新政反应的时代产物(他生于1916年)。新政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主题是,罗斯福想简单地回到马歇尔那种广泛和开阔的国家主义观,这样的观念在20世纪开始时几乎让共和党的保守派不加说明地劫持了。我认为马歇尔与新政之间没有太多的连续性。当然,在其他地方我也有不同的看法。不过,出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我把这本书非常认真地看作是麦克洛斯基的著作而非我本人的著作。我的任务是把它更新,使它可以在另外一个1/3世纪继续可以使用。在进行更新时,我尽最大的可能,想像着麦克洛斯基会如何回应自本书问世后40年来惊心动魄的各种事件。幸运的是,这其间的最初10年,我们对他的回答可以略知一二,我也从他的文章中汲取一些他的想法。但对1969年他去世后的年代,我只能依靠我自己的想像资源。这就是说,我很高兴承担我所增补的两章的全部责任。在新增加的第八章,我主要试图更新麦克洛斯基开始讲述的故事,也就是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角色,保护某些易受伤害、但经常是得不到关注的少数群体的民权和民事自由。另一方面,第九章代表了一些尚不明显的新内容,在这里我想说明,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职责,已经为一种全新的角色——作为“福利国家的监督者”——所补充,或者更确切地说,所取代。我认为,这一功能是与《美国最高法院》一书初版后10年中的那些新发展相联系的。或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最高法院在迈入21世纪时,将试图回到更为古老的角色,也就是作为联邦制度的“仲裁者”和州权的保护者,以反对一个不断蚕食[州权]的中央政府。说得不那么极端,最高法院此次能否比上一次更为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还有待观察。在这两个新章节之后,读者将读到的是最初的尾声:“今日的最高法院与昔日的教训”。为了保持我所希望的本书的精神,我原封不动地在这里重印它,尽管我加了一个我自己的结尾,来继续1/4世纪前在坎布里奇开始的那场对话。说实在的,代际之间对话的主题——它令人难以忘怀,可以追溯到一个资深的教授对一个羽翼未丰的研究生的栽培——在我个人的意识中产生了巨大的共鸣。在我写下这些文字时,我的小女儿,她生于1974年,刚刚在芝加哥大学开始研读法律;我的大女儿,她生于1970年,正在波士顿的公立学校给八年级学生讲授19世纪的美国历史。这是我最深情的祝愿,希望雷切尔(Rachel)和麦拉(Meira)这样年龄的人将会阅读这本书,或许也可以为教学提供有益的资料,来帮助比她们年轻得多的人了解美国宪政史诗。即使这些学生(恰当地)不再接受某些反映罗伯特·麦克洛斯基和我本人特定思想历程的见解,但是,我希望他们仍然会同意,有关最高法院历史发展和规范作用的对话是一个值得继续下去的讨论话题。 -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李双元主编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本书共分五部分,内容包括;环境法、宪法与行政法、民商法、跨国法、国际法与外国法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