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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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李晶 著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可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联系,而且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不断扩张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或者择地行诉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进行论述。引言指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和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趋利避害,从若干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对于此种现象,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争议不断,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使挑选法院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第一章概述了挑选法院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中“挑选法院”一语的含义,指出挑选法院并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次,对挑选法院定义的核心概念——“自然法院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与挑选法院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作了评析。赞成挑选法院的意见认为:挑选法院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一种诉讼策略,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操守,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率原则,是人权和诉权的体现,对被告没有造成不公,符合公益,同时有利于推进实体正义。批判意见则认为:挑选法院有违“自然法院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于国际礼让原则,对被告不公平,也有悖于国际私法中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在这两派意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交锋: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不可人为改变的,是神圣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定的规则制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可更改。挑选法院挑战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为地改变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挑选法院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第三章论证了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挑选法院具有合法性。在国内层面上,各国立法中管辖权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解释,为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挑选法院的空间;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目前还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国际公约,并且现存的管辖权公约均带有区域性与特殊性,加之公约条款本身包含着多元化的管辖权依据,这些都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奠定了合法基础。其次,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各国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的不统一,导致当事人为了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或者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而选择法院起诉。在实体法上,各国实体法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以及对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都不一样,诱使当事人挑选法院;在冲突法上,各国冲突规则不统一,传统冲突法上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削弱了对判决一致性的追求,现代冲突法中的三大方法也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这三方面的原因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在程序法上,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程序、胜诉酬金制度、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诉讼的效率等因素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正是这些法律层面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利益与优势不同,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当然会趋利避害,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这揭示出挑选法院存在的合理性。第四章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和程序法方法三方面人手,对目前国内和国际社会规制挑选法院的手段和措施作了分析。实体法方法试图通过统一各国的实体法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彻底地消除挑选法院现象,但这种全球统一实体私法的方法过于理想化,目前还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和环境;冲突法方法致力于实现萨维尼所倡导的通过统一各国冲突规范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但目前统一冲突法公约的数目有限,而且冲突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不再追求统一性的目标而侧重于结果选择,再者冲突法方法对基于程序利益的挑选法院不起作用,冲突法方法在实践中也陷入了困境。因此,程序法方法才是最有效地规制挑选法院的方式。这其中又可分为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在事前防御措施中,通主寸限制各国立法中的过度管辖权、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以及谋求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出现;在挑选法院现象发生之后,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否定式宣告以及采取未决诉讼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方法来予以救济。第五章就我国在规制挑选法院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学界看法作了介绍。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允许平行诉讼,对当事人挑选法院并不禁止,只是在具体案件中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发生,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禁诉命令、协议管辖等程序上规制挑选法院的方法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章还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今后更好地规制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提出了若干建议。 -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宋杰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国际法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各种国际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如常设国际法院的案例、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的案例、其他国际性仲裁机构的案例、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例、特别性国际刑事法庭的案例、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案例,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国际法的宝贵资料,也为我们提供了如何运用国际法的参考指南。我们研究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我国自身的利益,也是为了在发展国际法中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研究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要阅读和翻译大量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文原始资料。宋杰博士在这方面作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他所著的《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研究》不仅对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国内的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学专业人员,也是较为有益的参考资料。本书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国际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国际法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以此为主题,从解释的方法论和本体论这两个视角,对国际法院司法实践中的解释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方法论方面,作者对条约的解释问题、判决的解释复核问题、若干程序性事项(如反诉、参加)的解释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体论方面,作者研究了卫拉曼特雷法官和四位中国籍法官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 -
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作者对欧共体、美国反垄断法进行了系统、深入地研究,积累了深厚的功底。以欧洲法院有关欧共体竞争法的八个著名案例为研究起点,如实翻译了欧洲法院的有关判决,并就每个判决写出了自己独到的评论和见解。在评论部分,详细介绍了每个判例的背景,逐一分析了反垄断法实施的经济与法律依据,使晦涩的法院判决明朗化,并对判例法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有助于读者对反垄断法原理达成更深刻的理解。 -
国际私法秦瑞亭本书是南开大学教务处资助的国际私法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结项成果。作为改革尝试,与国内其他国际私法教材相比,本书在体系和内容方面都有创新。在体系方面,本书共分绪论、总论、分论和附论四部分。绪论部分从四个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实际案例入手,介绍了十个涉及国际私法全局的问题,旨在使学习者对国际私法有一个总体印象;总论部分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论部分论述了国际私法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附论部分借鉴德国权威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的《国际私法》(第九版)的体系,结合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尚不发达的现状,讲述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在内容方面,本书重点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内容,重点讲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的问题,尽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等立法建议进行论述。 -
国际人道法文选朱文奇 主编本书主要收录反映国际人道法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方面最新发展的研究文章,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出版物。 如果从讨论的主题来看,这些文章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即国际人道法最新问题、拘禁与保护问题、宗教与武装冲突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作战方法与手段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紧密相关,其中有不少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值得了解和研究。关于国际人道法最新问题,收录了关于不对称战争的讨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国际人权法在适用武装冲突方面所遇到的挑战以及战俘所享有的沉默权问题。 -
国爱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盛红生 著自2001年“9·1 1”恐怖袭击发生以来,作为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国内社会稳定的非传统安全因素,恐怖主义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日趋凸显。作者通过对“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这一命题进行“破题”,梳理出在反恐过程中国家承担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形式,再到国家滥用其反恐权利或者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引起的国际责任的性质及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并就承担国际责任问题上产生国际争端时的解决方式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性建议。 -
跨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刘益灯济的21世纪,跨国消费成为现代国际社会日益普及的一种社会现象,并随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更加纷繁复杂。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文化因素、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历史渊源、伦理观念、意识形态、社会性质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各国实体法关于涉外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千差万别,特殊性规则层出不穷。因此在跨国消费者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从而诱发了许多国际私法问题,诸如涉外消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外消费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等。加之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消费者的经济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其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不法商人的侵害。因此,保护涉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及法学界正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深入探讨和研究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及其立法体系,对于维护涉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繁荣国际民商事交往,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书运用比较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对跨国消费者保护的历史发展、统一化进程和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本书共三编七章。第一编分两章,主要从考察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演变历程入手,透视了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的发生机制,涉外消费者保护的直接动因和方式,探讨了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原则、特点、基本内容、调整对象和价值取向等,并分析了涉外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权利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并着重对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的统一化进程作了理论的、实践的和历史的考证,阐述了联合国、欧盟、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统一涉外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突出贡献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第二编分三章,该编主要通过对世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不同具体规定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分析了各国在消费者保护政策、消费合同、产品责任、教育消费、旅游消费、网络消费、消费诉讼以及广告、服务、价格、商标等领域的不同规定,并指出其差异中也存在着强劲的统一化走势。在重点揭示跨国消费者保护存在法律冲突具体表象的同时,从涉外消费合同案件、涉外消费侵权案件和网络消费案件三个维度,阐析了跨国消费者保护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及其相关问题。第三编分两章,主要在阐述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渊源、法律现状、立法缺陷和欧美影响等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处于内忧外患的紧急关头、创建和完善我国涉外消费保护立法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着重分析和探讨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并提出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设想,探究我国融人涉外消费者保护法统一化进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我国涉外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
国际私法赵相林 主编本书是在“国家‘十五’规划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基础上撰写完成的。“国家‘十五’规划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坚持简洁、明了的特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文风,受到各界的好评。本书写作过程中,保持了“国家‘十五’规划统编教材”《国际私法》的特色,力求通俗易懂,便于学生学习。本书在编排体系上继续沿用“三论”方式,将内容分为“总论”,“法律适用论”,“程序论”三个版块,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基本 理论、法律适用原理和诉讼、仲裁程序规则,并在第四编专门对区际私法进行 了阐述,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作为教材使用,也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参考书。 -
国际私法学蒋新苗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吸取国内外有关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前沿成果,结合经典案例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力求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实践性、逻辑性和稳定性,努力反映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反映最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体系排列和内容设置上坚持系统性、新颖性、针对性与可读性的有机统一,力求简明扼要、语言流畅、通俗易懂。全书共16章,结合案例剖析冲突规范及与之配套的基本制度,包括识别、先决问题、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等;全面揭示国际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特征,深入考证涉及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准则;全方位展现涉外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等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式方法;系统阐述国际私法程序性法则即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稗式。 -
国际私法上公共政策的运用高晓力本文以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的运用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是针 对目前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如何恰当运用存在 的困惑,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开展的研究。文章首先抽象分析了“国 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所具有特征,而后从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 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送达文书和调查取 证司法协助、管辖权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对公共政策的具体运用分别 进行分析,综合对各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相关国际条 约的背景分析、国际机构的研究成果分析、有关学者的理论分析等等, 从纵向和横向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勾勒出大致的轮廓,最大限度 地描述了公共政策这一以模糊性、不确定性为特征的概念。文章最后 着重研究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从前文研究的启示中提出了相应解决问题的思路。即在公共政策模 糊性特点所带来的利弊中取得平衡,一方面作为保护本国利益的坚实 后盾仍然不能从法律上规定得过于具体,防止自缚手脚,另一方面要 提出相对具体的标准,以统一本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