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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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与惯例周洪钧暂缺简介... -
英国法律体系英汉对照徐妮娜该书从整体上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了介绍,包括英国法的渊源、律师职业、法院系统、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裁判所、调查与仲裁、陪审制度和司法援助等。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辅以清晰易懂的表格和流程图,向读者描述了英国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历史沿革,对各种制度的优缺点进行了全面而客观的分析,基本完整地将一个传统而又现代的英国法律体系全貌展示在了读者面前。尤为宝贵的是,作为对该书1999年版的修订本,它对英国法律体系在1999~2001年间发生的最新变革收录在案,以各种最新的数据、案例和报告向读者说明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
普通法霍姆斯著;冉昊译《普通法》展示了我们所不熟悉的法律体系的生长过程,它主要是由法官——经常借助于陪审团的帮助——通过个别案件的裁决积累而成的。霍姆斯举了大量案例及其中的法律,由此,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了解普通法法律家的思考方式。这样的一本书籍对中国读者具有较大的启示。 -
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美)菲尔德曼“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ldentja]Ru]e0f]awInjtjatj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
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张玉卿从理论上讲,WTO成立后就不应存在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那样的谈判回合,因为WTO已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正式的谈判场所,可以随时举行谈判。《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WTO在根据本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提供场所。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他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事实上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已先后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正因为如此,2001年11月在卡塔尔举行的WTO部长会议命名这次的WTO谈判为“多哈议程”(Doha Agenda)。 多哈议程谈判范围广泛。我们根据多哈议程的议题,或根据独立协议分章撰写。每章的撰写为使读者对每项议题或协议有较完整的理解,我们尽量对相关背景、内容、谈判各方立场以及中国的建议等逐一作介绍。后三章并不是多哈议程谈判的主题,但它们既是WTO基本的原则要求,也是中国政府加入WTO时的重要承诺,故专门介绍,以利国内法制的发展及履行承诺。 -
国际经济法学刊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学刊》主要设立以下栏目:国际经济法理论;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法专题研究;典型国际经贸案件评析;优秀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选登;国外优秀研究成果选译;学术评论;最新学术动态。 本期为《学刊》第13卷第1期,是专门就双边投资协定(BIT)相关法律问题而奉献给读者的一个特刊。 截至2005年9月1日,我国已经与112个国家缔结了BITs,对于吸gi外资及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还在与一些国家谈判签订或修订BITs。据悉,相关谈判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广泛、深入考察当今BIT实践的新动态、新发展、新经验对于我们正确面对并妥当解决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无疑是必要的。 -
侵权法英汉对照冯兴俊侵权法作为英美法系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内容庞大而复杂,国内目前介绍英美侵权法的著作不仅数量稀少,而且大都以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来考察英美法,因此,本册从英国凯文迪什出版社引进版权的《侵权法》(英汉对照版)不失为我们了解原汁原味英国侵权法的一部好书。本书以英国法中侵权诉讼的发展进程为主线,将内容分为五大部分。前三大部分为原告可能会提出诉讼的三种类型的侵权诉讼:第一种为过失侵权,这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模式,以被告负有谨慎义务为前提条件,所以该部分以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谨慎义务为主要内容;第二种为占有人的义务,涉及土地占有人的侵权行为,阐述了土地(包括房屋)占有人行为构成侵权的相关标准以及不同性质的进入者的责任;第三种是与土地相关的侵权,包括私人公害和公告公害,同时还介绍了不以过错存在为基础的严格责任。前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了英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三大分类。本书第四部分为抗辩事由,即法院认定这些证据成立的情况下,若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提出对抗原告赔偿请求的理由。第五部分为法律救济:一旦被告的抗辩不被采纳,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则应考虑如何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以恢复到没有遭受损害之前的状态。本部分中,作者介绍了一种分期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本书以介绍基本知识为主,语言简洁,内容简单明了。采用英汉对照的出版方式,读者不仅可以了解英美侵权法的基本知识,而且学习了地道的英语法律术语及表述,可谓一箭双雕、一石二鸟。但愿本书能为读者了解英美侵权法、学习法律英语提供一道轻松而美味的大餐。 -
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潘维大20世纪中期以来,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逐渐开始借鉴英美侵权行为法,出现了两大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借鉴和融合的趋势,其代表作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以及近年来起草的《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草案。其典型特征,就是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抽象性、一般化的立法中,大量加入英美侵权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内容,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使侵权行为法变得更为具体、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更便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我们认为,这是当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动向,是未来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 -
海事案例精选精析[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编提单纠纷案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韩国化联船务有限公司、韩国五星海运株式会社元正本提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珠江货柜运输中心与铁行渣华荷兰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上诉案深圳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台湾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元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上诉案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巴拿马大英海运股份公司、韩国国华产业株式会社、中国汕头外轮代理公司提单纠纷上诉案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与香港利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海运提单项下货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湛江食品进出口公司与巴拿马越海航运公司、克罗地亚航运公司、新加坡幸运海路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泰国黄春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潮安文祠殷发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香港ACE保险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上诉案(德国)苏黎世国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波轮船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上诉案台湾百利轮船公司、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黄岩黄燕模具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希腊蒙都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惠阳恒辉染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益荣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厦门诚毅船务公司与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与海南泰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金钢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农粮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加坡德利高帕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与中国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上诉案中国海南荣诚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远东海洋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天津轻丰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汕头市航星货运有限公司、香港侨丰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与中国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通有限公司、香港正大企业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物交付纠纷上诉案塞浦路斯斯坦斯蒂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深圳南天油柏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汕头粤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美国博联国际货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上诉案香港东宝船务有限公司与香港商绅资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船舶碰撞纠纷案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林文抛、刘列贞与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烟台海上救助打捞局与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中国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货损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海南海发船务公司与中国标准砂厂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南海平港客运有限公司与陈丽珍、卫就欢、梁惠卿和梁惠婉船舶浪损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上诉案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与巴拿马寰宇租船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广州润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湖南省进出口集团华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国广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爱和陶(广东)陶瓷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大连北海船务公司与中国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运费纠纷上诉案其他海事纠纷案中国广州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德国坎塞普特运输公司与香港番发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番发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延滞损失赔偿纠纷上诉案马尔他多米诺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国深圳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东莞海腾港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码头建造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邱永龙与刘财耀、刘耀顺、刘耀庆养殖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塞浦路斯塞克鲁门海运有限公司与美国明丰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中国深圳海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巴拿马GALAXYSHIPPING&ENTERPRISESCO.LTD.S.A.、香港天星船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诉中国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 -
美国最高法院〔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我用自己在前一版序言的开头作为开场白;“这的确是爱的劳作”。这话反映了我对罗伯特·麦克洛斯基深深的敬慕之情,即使是在他英年早逝(1969年)的30年后。他是我在哈佛大学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在所有方面他都是一位良师。有许多次,在他上完课之后(我是他这些课的助教),我们信步来到一家当地的饭店,一起讨论课堂中提出的问题,这样的情形正像卡多佐大法官指出的,“充实的生活体现在人生的方方面面”。并不仅仅是出于尊重并纪念这位出色的人物,才促使我以这种特殊的方式修订这本书。《美国最高法院》有理由被视为一本经典,其至今还在印刷并在课堂上使用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这一点,而1960年代出版的大部分书籍都已成为堆在一边的库存。它不仅是一本最高法院历史简明精当的概览,同时它以几乎是无可匹敌的清晰,对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作用提出了独一无二的见解。尽管麦克洛斯基可能是过去的一种声音,但是,他所说的依然是今天的关注对象。这就说明了我为什么做出增补,而非真正修订麦克洛斯基著作这样的基本决定。除了订正了若干事实错误,本书的前七章完全还是像他在1950年代底撰写的那样,比较重要的是,我变动了第六和第七章的题目。在我自己撰写的最后一章中,我论证说,最初第六章标题中的“福利国家”一语,更适合用继林登·约翰逊的“伟大社会”之后在美国出现的体制,这一体制得到了理查德·尼克松的巩固。因此,我用“规制国家”一语代替第六章标题中原有的“福利国家”。很明显,麦克洛斯基原来第七章的题目;“现代法院和现代美国”也需要修改了,因为现在距离他写作的时候已有一代人的时间了。当然,我并不想表示,我完全同意麦克洛斯基的看法而无需作任何修改,但那样的话,就会成为一项真正的两人合作著述。不可避免地,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思考角度的世代交替都会导致研究方法的不同。在这两方面,或许可以拿我作为例子,我会更多地关注奴隶制,把它看作是最高法院最初70年的一个主导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把它看作是有关联邦制这类重要争议的一个方面。此外,我对约翰·马歇尔的看法也有些不同。麦克洛斯基对这位首席大法官有些浪漫的看法,部分地是因为,他很大程度是大萧条和新政反应的时代产物(他生于1916年)。新政司法理论的一个重要主题是,罗斯福想简单地回到马歇尔那种广泛和开阔的国家主义观,这样的观念在20世纪开始时几乎让共和党的保守派不加说明地劫持了。我认为马歇尔与新政之间没有太多的连续性。当然,在其他地方我也有不同的看法。不过,出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我把这本书非常认真地看作是麦克洛斯基的著作而非我本人的著作。我的任务是把它更新,使它可以在另外一个1/3世纪继续可以使用。在进行更新时,我尽最大的可能,想像着麦克洛斯基会如何回应自本书问世后40年来惊心动魄的各种事件。幸运的是,这其间的最初10年,我们对他的回答可以略知一二,我也从他的文章中汲取一些他的想法。但对1969年他去世后的年代,我只能依靠我自己的想像资源。这就是说,我很高兴承担我所增补的两章的全部责任。在新增加的第八章,我主要试图更新麦克洛斯基开始讲述的故事,也就是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角色,保护某些易受伤害、但经常是得不到关注的少数群体的民权和民事自由。另一方面,第九章代表了一些尚不明显的新内容,在这里我想说明,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最高法院作为保护人的职责,已经为一种全新的角色——作为“福利国家的监督者”——所补充,或者更确切地说,所取代。我认为,这一功能是与《美国最高法院》一书初版后10年中的那些新发展相联系的。或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最高法院在迈入21世纪时,将试图回到更为古老的角色,也就是作为联邦制度的“仲裁者”和州权的保护者,以反对一个不断蚕食[州权]的中央政府。说得不那么极端,最高法院此次能否比上一次更为成功地扮演这一角色,还有待观察。在这两个新章节之后,读者将读到的是最初的尾声:“今日的最高法院与昔日的教训”。为了保持我所希望的本书的精神,我原封不动地在这里重印它,尽管我加了一个我自己的结尾,来继续1/4世纪前在坎布里奇开始的那场对话。说实在的,代际之间对话的主题——它令人难以忘怀,可以追溯到一个资深的教授对一个羽翼未丰的研究生的栽培——在我个人的意识中产生了巨大的共鸣。在我写下这些文字时,我的小女儿,她生于1974年,刚刚在芝加哥大学开始研读法律;我的大女儿,她生于1970年,正在波士顿的公立学校给八年级学生讲授19世纪的美国历史。这是我最深情的祝愿,希望雷切尔(Rachel)和麦拉(Meira)这样年龄的人将会阅读这本书,或许也可以为教学提供有益的资料,来帮助比她们年轻得多的人了解美国宪政史诗。即使这些学生(恰当地)不再接受某些反映罗伯特·麦克洛斯基和我本人特定思想历程的见解,但是,我希望他们仍然会同意,有关最高法院历史发展和规范作用的对话是一个值得继续下去的讨论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