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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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原则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发布,楼建波 等译《公司治理原则》并不涵盖公司法的全部,而是仅限于几个选出的主题:商业公司的目标和行为、公司结构、谨慎注意义务、公平交易义务、董事和股东在控股权和公开收购交易中的作用以及有关的救济。该项目的名称正是对项目的有限的工作范围的一个反映,该项目之所以起名为“公司治理原则”,部分是想传达此项工作并没有覆盖公司法全部的意思。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个题目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因为几乎公司法的每个规则都与公司治理直接或间接有关。但是,正如我们所计划的那样,《公司治理原则》只讨论涉及法律研究院认为的构成公司治理最核心部分的问题。...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赵冀韬 著本书主要以德国民法为考察对象,研究德国民法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问题。研究目的是考察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的含义、逻辑结构及其合理性。本书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概念法学方法、历史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方法。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源起。第三章分离原则中说明:与合意原则相对的交付原则是分离原则的逻辑前提;在德国民法典中,分离原则形成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各自适用于不同法领域的逻辑结构;分离原则的确切概念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合理性建筑于意思表示的精致化、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等因素之上。第四章和第五章讨论外在的抽象。第六章讨论内在抽象。最后,在结语部分综述区分理论的逻辑结构的本相及其在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价值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
国际保理黄斌 著保理(factoring)业务起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今日更向全球发展。当前,保理在我国尚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业务。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提供的数字,至2001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占到了44%,已超过信用证业务量。亦有学者将保理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业务并称为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但我国办理国际保理的规模尚小,不仅远不及保理发祥地的欧美,与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的差距也较大。这与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一方面说明差距的明显,另一方面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开发。2002年3月份由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不能提供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爱立信“倒戈投奔”花旗银行,引起国内金融界的不小震动,同时引发国内中资银行的激烈讨论和深刻反思。笔者个人认为,“爱立信事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国内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束缚了国内银行保理创新的步伐。因此,结合国外保理业务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认真研究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我国在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力推进保理这一国际成长性的新金融品种在我国的发展,并提高我国银行的业务竞争力。本书旨在提出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与途径,力争在理论上探索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软着陆”。 -
英美信用证案例选评伏军 编著在今天的国际商贸活动中,信用证已经成为不可或缺、或者说是最为重要的支付工具。银行信用的介入,极大地便利与促进了国际经济效的顺利开展与有序进行。与此同时,由于开证行、义付行、保兑行、通知行等诸多角色的介入,原本较为简单的买买关系之上,又产生了很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开证行与受益人、开证行与保兑行、开证行与议讨行关系等。本书系统阐述了信用证项法律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基础知识,同时精选、编译了33个英美经典案例的法院裁决,并结合相关基础知识及我国实践进行深入评析,期许能为我国银行、外贸与法律部门的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可作为金融与法律专业学生学习和掌握信用证法律知识的重参考资料与教材。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及国家“十五”、“211工程”学科建设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 -
国际商法徐春林、李玉香《国际商法》吸收了国际商法的最新规则和国内国际商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吸取了近年来教材建设和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新知识、新内容和新体系,系统地介绍了涉外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的国际商法的最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国际商法》具有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内容和结构上完全能够达到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学要求。《国际商法》作为高职高专涉外类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成人高校涉外类专业的通用教材,亦可作为经济类及管理类的本科生及从事涉外商务工作的在职人员的培训教材以及供其他人士自学之用。 -
移民法出入境权研究刘国福这是一本论述移民法和出入境权非常优秀的法学作品,批判性的研究视角尤为珍贵,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研究的空白。书中论点新颖、论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引用资料详实丰富,是从事国际法、人权法、出入境管理法等学科的理论研究者以及实务工作者的阅读、参考佳作。本书从移民法和人权法的角度,以国际出入境权理论和实践为参照,主要运用批判性分析研究方法,严格遵循国际学术著作体例,论述中国法中的出入境权,尤其是移民法中的公民出入境权,判断其与世界的一致和差距,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主导中国出入境权发展的因素,探讨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现实忧虑的思考,进而提出发展中国移民法的意见和建议。 -
国际私法林雪梅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适应21世纪市场经济新要求,迎接“人世”的新挑战,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人才,是培养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主要方向。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发展主流。而当今世界又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可取代的特殊地位。国际私法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可以运用其作为法律手段,从法律上维护国家权益、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这对于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
摇摇欲坠的哭墙(美)科夫,(美)考德威尔 著,潘伟杰 等译当现代社会到了试图解开奴隶制度或者死亡权的戈尔迪之结的时候,政治过程往往被证明无力也不愿去面对这些复杂的问题。于是那些律师们,充当起了临时的代理人。当立法者面对这些问题不愿也不能立法的时候,美国人民将他们的目光投向了司法系统。在法庭上,民主传统的基本原则与未来联系到了一起。这本书由八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庭审实录终结辩论组成,它们的时间跨度长达250年。这些庭审实录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社会,在过去的近三个世纪里,正是由于这些案件在美国文化、社会以及法治环境转变的过程中的不朽功劳,公民的权利才得以受到保障。这些庭审的终结辩论材料对一般业外人士来说是无法获取的,虽然大部分美国人都受到这些案件所产生的持续影响的波及。幸运的是,从艾米斯塔案中约翰?昆西?亚当斯将奴隶制的不公正摆到美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展现给世人,到苏珊?安东尼案的判决给妇女公共生活铺平道路,再到拉里?弗林特一案中这个色情王成为言论自由的意外赢家,本书的作者为我们呈现了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最激动人心的终结辩论。这是一部文笔优美、内容权威、讲述美国的法律工作者如何秉承法律职业的优良传统,运用他们的职业技能而对美国文化和历史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著作。它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语言陈述了美国历史中最重要的民事案件及其判决的终结辩论。从这些终结辩词中不难发现,这本书不仅适合于律师或历史学家,也适合于所有想了解公民权利是如何形成的人。 [看更多] -
国际私法沈娟 主编这是一部适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国际私法》是一本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后本科阶段”的国际私法教材。在教材写作中注意到了教材的通俗性和实用性,力求落实到中国的立法及其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并特地选取了较新近的国际私法案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国际私法》全面介绍了国际私法学的相关内容,特别考虑到法律硕士的特点,教材对于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部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而且现今我国的涉外纠纷相当一部分是中国的区际私法的纠纷,教材也就区际私法予以专门论述。同时教材的有些章节并未囿于现有教材和框架,如专门就中国国际私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专证整理,反映出教材的“新意”。无论是关注国际私法立法的人,还是关注国际私法实践的人,都能在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国际私法》里找到合适的内容;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硕士生,或者是国际私法爱好者,都能在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用教材:国际私法》里读到感兴趣的内容。 -
公平·正义·尊严管建强 著本书以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针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等主要的抗辩法理理由和依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作出细腻的研判的驳斥。日本国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失败而告终,时至今日历史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作为活着的人们,尤其是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们,感受到的那场战争并不只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且是日军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简直可以称作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屡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