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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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刘芳雄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全面研究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学术著作。该书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该书以二战以来国际关系历经的重大变化和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不断强化的需求作为背景,以国际法治、国家利益和国际司法制度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主线,从国际司法制度的发展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完善的角度来解剖、透视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该书还高度重视国内外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就其研究方法而言,该书既强调阐述的全面性,又突出对重点问题的探讨;既注重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追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案分析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综观全书,该书资料翔实、论据充分的特色十分明显。其二,该书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内容丰富。全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对咨询管辖权的概述。作者重点论述国际法院对常设国际法院在咨询管辖权方面的继承和发展。第二章研究申请咨询意见的有关问题。作者重点探讨各申请机关的相关实践。第三章是关于法院咨询程序的分析。作者在简要阐述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三个条件的基础上,比较咨询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相异之处。第四章是对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的分析。作者指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也基于与时俱进的必要性,从“国家同意原则”演变为“合作原则”。第五章阐述咨询意见的效力。第六章的主题是咨询意见的作用。作者重点阐述了咨询意见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行政法和国际条约法的发展。第七章探讨法院咨询管辖权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分析了充分、合理利用咨询管辖权的方式。第八章论述有关中国利用国际法院的事项。在该章中,作者首先考察中国与国际法院的关系的现状,然后分析中国利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利与弊,进而提出有关中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并进一步探讨如何防范台独势力利用国际法院一事。从整体上看,作者非常注重全书的系统性、逻辑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其三,该书在不少问题上视角独特,立意新颖,并有不少独到见解。例如,作者在分析国际法院及常设国际法院所面临的不同国际情势的基础上,指出“在评价国际法院咨询功能的作用及对比两大国际性法院的表现时,不能只以‘数量’论‘英雄’。常设法院咨询意见数量之‘多’固然是‘福’,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数量之‘少’却未必是‘祸’”。因为“时代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单一的数量评价标准”。又如,就国际法院舍弃了常设法院时期的“国家同意原则”转而秉持“合作原则”而行使其咨询管辖权一事而言,作者在指出“咨询管辖权的拥有乃国际法院成为一个世界性法院的重要原因及咨询管辖权的行使是法院推行国际法治的重要手段”的基础上,认为,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及国际法院当前面临的挑战,期盼国际法院相对常设国际法院更加积极地行使其咨询管辖权应该是一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国际法院以“合作原则”取代常设法院的“国家同意原则”也是时机恰好的必要的变化。此外,该书有关将灵活运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作为反对台独势力的策略的研究,即利用国际司法机制反对台独,也反映了作者的独到见解。 -
国际法邓杰 编本书是关于介绍“国际法”的教学用书,具体包括了: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各论、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晚近发展、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质、我国的领土问题、南北极的法律地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中国关于条约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
国际法马呈元 编国际法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高等教育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教材严格遵循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和本系列教材的具体写作要求,以国内同类教材为参照,在全面,系统地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和相关教学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国际法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学习者能够融会贯通,形成系统的国际法知识体系。本书由导论,国家,国家领土。国际法上的个人,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和外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十三章组成,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
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与中国文同爱《国际环境法治建设与中国》介绍了国际环境和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国际环境法的概念、特点和渊源、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国际生物资源保护法等内容,供相关读者阅读参考。 -
东盟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研究陈云东、米良 编《东盟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研究》是“云南大学法学文库”中的一种。通过对东盟各国(新加坡、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印尼、文莱、缅甸、老挝、泰国等)金融法的梳理研究,让我们对东盟各国的金融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对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到东盟各国做生意等也可起到参考作用。 -
反向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柴效武《反向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正以此为切入点,在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反向抵押贷款运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一产品在国外开展情况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养老保障和金融保险运作的实际,对我国进行反向抵押贷款做了探索性的研究,同时设计了适合于此模式运行的基本框架。本丛书包括的180篇论文,在探讨这一业务的基本思路、理论渊源和自身特性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分析了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历史、制度要素、运行规律、产品定价;探讨了反向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应具备的条件、必要性、可行性、适用人群边界、贷款承担机构等内容,研究了金融保险机构在其中可发挥作用的具体运作机制与运营方式,分析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在我国开展反向抵押贷款的运营模式进行系统化的深刻论证。本丛书还对美国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办中,政府监管和有关政策支持优惠、法律社会制度、政府作用及二级市场建设等予以介绍和评析,对世界各发达国家开办反向抵押贷款的状况等做了介绍和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些都将对我国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提供有益思路,对加强养老保障提供借鉴。 -
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新发展王秋玲 著《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新发展》以和谐世界的构建为背景,以传统的国际法基本理论为参照,以法的一般理论为依据,对国际法基本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国际法的定义做出了内涵明确、要素周全而又不失简明的科学界定,并对定义中所涉国际法的主体、内容、表现形式、本质特征、构成要素、强制实施保障、功能与价值诸要素的基本理论观点及历史沿革,以专章进行了系统深入地阐述和分析。立足于和谐世界构建的现实需要,提出并论证了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基石的国际法基本概念各要素的发展,是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基本理论、认识国际法何谓和谐世界构建的基础与保障不可多得的一把入门钥匙。 -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许立阳《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构成,指出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是由法学理论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渔业技术信息体系4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理论界,国际海洋渔业法存在两个争论:第一,该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第二,该法的本位是什么。《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给出了答案,即以全球共同利益为其基本指导原则,以义务为其本位。同时,理论体系作为整个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灵魂,应当指引着该法的发展方向。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全球性规范、多边规范(亦包含综合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两种)和双边规范;而组织机构体系可分为综合性渔业组织、分区域渔业组织和专门性渔业组织三种形式。现有的渔业法规范之所以并未有效解决渔业危机,其重要原因是“可捕量分配问题”这一难题的长期存在,渔业信息技术体系的构建设想正是围绕着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而提出的。由于在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第二章首先阐明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内容,然后分阶段对其发展历程进行介绍。指出,可分为以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理论为代表的近代海洋渔业利用阶段和以承认渔业资源的有限性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渔业资源利用阶段。其中,后者又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繁荣期,标志性文件分别是1958年《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繁荣期的1992年坎昆宣言(含《负责任渔业行为准则》和3个有关计划)和《执行1982年12月10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最后,依照国际海洋渔业法律体系3个发展阶段,对其中的4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约进行考察,以明确各个时期的基本特征并分析其进步意义,同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章指出当前海洋渔业危机,主要是因为组织机构繁杂、公约分散,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强制性,执行力缺乏等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效力。同时,对于国家权力的不断延伸的趋势,也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担忧的问题之一。针对上述问题,第四章提出对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几点思考。指出,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确立现有诸条约的法律位阶,设立统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组织;建立渔业信息和技术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在最后一章,阐明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的国际困境以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发展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针对国际合作问题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渔业资源争夺引发的国际争端,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对策。又针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问题,提出加强国内海洋渔业法制建设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公法研究胡建淼《公法研究(第6辑)》以国内外公法学最新发展为关注点,本卷设有主题讨论、专题论文、境外法学、译文专栏、以及书评五个板块。所涉话题包含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艺人的政府规制研究、私法化下的行政法发展、行政协助、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新加坡行政法制述略等等,充分体现了当前宪法、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及研究高度。《公法研究(第6辑)》以每年一辑的频率编辑出版恰如其分地涵盖了公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周期,较好地将前沿问题收纳殆尽。此外,《公法研究(第6辑)》规模适中,所录用稿件一般在1至3万字之间,给予了文章作者很大的空间来深入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保证了理论上深入探讨的可能性,加之以权威的审稿团队通过双向匿名的方式挑选、审核稿件,《公法研究(第6辑)》文章的质量确属上乘。 -
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王继军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实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划分公法与私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明确界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从而廓清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以,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其中,前两种关系都好处理,分别由公法或私法对其权力(利)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益衡量即可。最难处理的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此古今中外无非有三种模式:一是公权力极度强大、私权利极度弱小;二是私权利极度强大、公权力极度弱小;三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平衡、和谐状态。这三种模式中,第一种是强权政治,容易导致专制主义;第二种是极度自由主义,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无论是专制主义,也还是无政府主义,都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因而不可取。只有第三种,是与和谐社会相吻合的,是我们需要的。但是,要想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达到平衡与和谐的状态,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背景以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予以确定。如果说社会权力的总量是有限的话,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就应该是一种反比例关系,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政府权力与责任分配达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经济资源多、干预市场多而提供服务少、提供公共产品少,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比例就会失衡。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私法观念和私权意识,加之目前的市场经济又是依靠国家公权力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的痕迹犹存,因而公权力仍然很强大并且无孔不入,私权利极度弱小,经常受到公权力的威胁和践踏。因此,我国当前在对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上,应当树立私权优位主义的观念,即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私权利为核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以社会为核心,唯有如此,方可到达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