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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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戴庆康 著信托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信托的有效性、当事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信托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托法律冲突主要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既有法律规定不同的冲突,还有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冲突;既有“积极的冲突”,又有“消极的冲突”。信托法律冲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信托设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与一国的公共秩序,尤其是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法律适用规则以1987年的《信托承认法》为分界线,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前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分散在法院的判例之中,而且要区分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信托的有效性事项和信托的管理事项等等,法律适用规则显得纷繁复杂。后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开始走向成文化,法律适用规则趋于简单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同为英美法系并为信托制度作出巨大贡献的美国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法律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历程。这种发展变化可以从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和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对比中得到印证。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被扩大了;(2)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始作为信托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原则;(3)以固定连结点为标志的法律选择方法使用情形减少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信托法律适用上,主要重视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即信托契约的法律适用和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这一法律地位的法律适用。前者与一般的契约法律适用规则没有多大的区别,后者依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信托财产权转移的形式有效性、先决条件、有因性以及信托受托人的权限等事项。信托自体法是信托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时,应以信托文件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信托设立人和受托人的有关情况作出推定。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不仅应考虑信托文件的格式、签字地和交付地,信托财产所在地,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等因素,而且应对这些因素作质的分析,权衡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性。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不动产信托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动产遗嘱信托和不动产生前信托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除信托文件的补充解释外,几乎不动产信托的所有事项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动产信托的有效性问题,应区分信托文件的有效性和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分别决定准据法。动产信托管理事项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所指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时,应适用与信托管理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考察与信托管理有最密切联系地时,当事人所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信托文件的补充解释,不论是不动产信托还是动产信托,首先应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当事人的选择,以便对信托文件的解释尽可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推定当事人的选择时,应重视信托设立人的住所地这一因素。在信托法律适用中,会涉及一些具体的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问题,包括反永久性规则、继承法中对特殊人员的保护、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以及防止挥霍信托条款的效力等。防止挥霍信托、公益信托和公司债信托由于其信托目的特殊性,在探讨信托的法律适用时,应作特别的研究。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与其他法律适用公约相比,呈现出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的明确化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2)软性法律选择规则的广泛采用;(3)注重实体法考虑。作为信托法律适用国际统一化的第一次尝试,《海牙公约》填补了信托法律适用国际立法方面的空白,并为许多没有信托法律制度的国家提供了一套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定性识别的依据,促进了信托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承认。《海牙公约》采用了冲突法革命以来的许多新的观点和原则,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海牙公约》中有些规定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传统有冲突,我国不宜加入《海牙公约》,但应该将《海牙公约》中合理的信托法律适用规则吸收进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则时,鉴于信托这一制度的独特性,应坚持信托法律适用立法的独立性原则,宜在信托实体法中规定。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应允许对信托事项进行分割,分别确定准据法;在信托文件的解释上,应以信托文件指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指定法律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推定当事人意图选择的法律,一般应推定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律,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准据法的解释与信托文件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在信托自体法规则完善上,在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被不适当地扩大。对于不动产信托,在信托文件没有指定法律时,应考虑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公益信托的公益性的判断标准,宜采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即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必须同时符合法院地法和信托管理地法,而对于公益信托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以及“类似原则”的适用问题,均依信托管理地法。在信托冲突规范的适用过程中,应考虑信托的实体法价值,尤其是尽量使信托有效原则及法院地强行法和直接适用法适用。 -
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张庆麟 主编《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也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持的“货币跨国流通中的若干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就目前国际学术界所关注的国际经济法的若干热点与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期对科学的构建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对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实践问题提供帮助与指导。 -
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研究陶林 著《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研究》就是专门探讨建构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一本专著。在对国际服务贸易与保障措施制度进行历史回顾与理论界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及其安全保障问题;并展开对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建构,包括其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及紧急保障措施在不同服务提供模式下的适用;最后就建构我国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保障措施制度与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一起被称为贸易救济的三大制度,简称“两反一保”制度。传统意义上,保障措施制度只是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但随着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将保障措施制度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
国际难民法梁淑英 著该书不仅体例设计合理、逻辑缜密、参阅的资料丰富翔实,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独创性地、全面系统和深入地论述了国际难民法的内容和中国保护及安置难民的实践。在第一章中颇有建树地论证了国际难民法的定义、特征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以及国际难民法的产生、发展和渊源。在第二、三、四章中全面系统深入分析和阐明了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第一个是难民的概念。包括1926~1946年国际文件规定的难民概念、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规定的难民概念、联合国难民署章程规定的难民概念和受难民署关注的其他人、普遍性的难民概念(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规定的难民概念)及区域文件规定的难民概念。第二个是难民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在此重点分析研究了难民身份取得的主体、条件和难民身份取得的特殊情况,难民身份取得的排除情况和难民身份丧失的各种原因。第三个是难民的甄别程序。包括难民甄别的基本原则、确定难民身份的基本事实和根据、审查报告的提出、申请人的上诉和集体甄别。第五、六章的内容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它浓墨重彩地论证和诠释了难民的法律地位和各国保护难民的基本责任,包括难民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难民的管辖,难民待遇的内容和标准,难民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难民不被推回至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第七章详尽地介绍了中国政府积极保护难民的经验,弘扬了中国人民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及安置难民的贡献。第八章论述了保护和援助难民的国际机构产生的历史、地位和职权,重点阐明了联合国难民署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工程处的地位、职权和作用。此外,该书还有5个附件,包括国际难民法的主要用语和关于难民保护的主要国际文件。《国际难民法》一书以它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证和分析,清晰地阐明了国际难民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既具有理论深度、又紧密联系了难民保护的实践,是一部原创性很强的不可多得的优秀著作,对从事保护难民实际工作的人、高校师生、研究人员及其他读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的参考价值。相信它的出版将对国际难民法在我国的传播产生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
国际经济法学刊陈安 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第2期)(2009)》《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学术数据来源集刊。 -
联合国改革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杨泽伟 主编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改革亦势在必行,《联合国改革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正是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的重大变革,从理论及具体的组织结构、涉及的财政问题、人权问题、集体安全制度等进行了系统论述。 -
海事国际私法王国华 著《海事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在研究海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作者在探讨海事法律冲突的同时,将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海事法律冲突的特性结合起来,探寻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此外,通过问题与思考、推荐案例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等板块,将海事国际私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帮助读者进一步消化理解海事冲突法的内涵。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海事冲突法对于构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和谐经济秩序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运输资源。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事领域的法律冲突不断发生,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何国(地区)的法律,需要遵循一定的冲突法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涉外海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使其对于海事冲突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
石油投资与贸易措施的国际法规制叶玉 著《石油投资与贸易措施的国际法规制》主要分析了现有多边经济体制如何适用于石油生产国控制石油投资准入和出口价格的行为以及石油消费国实施的各类反控制行为,阐述了其中存在的局限性,并指出相关国际治理制度之间进行全面协调的必要性。 -
南亚国家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杨翠柏,谢代刚 等著《南亚国家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主要内容:当前,世界形势正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一大批新兴国家的发展和壮大,使国际格局不断向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方向演进。由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阿富汗、斯里兰卡、尼泊尔、不丹、马尔代夫组成的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其总面积超过400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3亿,已成为新兴国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南亚各国是中国的近邻,中国人民同南亚各国人民有历史悠久的深厚友谊。近年来,中国同南亚各国的友好关系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发展。中国和南亚各国的友好往来日趋频繁,经贸合作不断增加,文化交流丰富多彩。中国并已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观察员。和平,友好,互信,合作,是中国和南亚各国关系呈现的四大可喜的特点。了解南亚,研究南亚,更成为中国各界人士的共同愿望。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该所和该所支撑成立的教育部“985”工程四川大学南亚与中国藏区研究创新基地一起,在南亚研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已成为我国南亚研究的重要中心之一。该所过去编辑出版的《南亚基地丛书》内容丰富,研究深入,是当今我国十分难得的有关南亚的一套宝贵的丛书。现在,根据当前的形势需要,该所和985基地又编辑出版《南亚前沿问题研究丛书》,相信一定会获得广大读者的欢迎。 -
三十一国竞争法典时建中 主编《三十一国竞争法典》内容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力求文本的广泛性与典型性。在选取翻译的文本时,我们注重国家的广泛性,选择了31个国家的42个竞争法律文本;同时,注重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考虑到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欧共体竞争法律已有汉译本,我们重点选取了其他发达国家及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和若干转型时期国家的竞争法律,以尽可能地扩大借鉴的视野。 第二,力求兼顾文本的即时性和准确性。我们所选择的这30个国家的法典廪文,除英语外,还涉及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韩语、日语、土耳其语、蒙语、越南语等诸多语种,由于受译者所掌握的外语语种的局限,同时为了提高翻译工作的效率,官方文本非英文的,翻译时均以所译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英文文本为主要依据。同时,又参照了不同法典的官方语言文本,为此,我们曾以不同的方式和渠道求教了熟悉其他语种的专家,以提高译文的准确性。在近四年的翻译过程中,我们密切关注和跟踪相关国家的最新立法动态,注意文本的更新,尽可能保持译文的即时性。 顺便予以说明的是,目前有近100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典,除发达国家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竞争法的。而且,自90年代后期到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修改了或者正在修改其竞争法典。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在短短的几年内多次修改,且修改力度非常之大。如果考察世界范围的竞争法百年史,甚至可以归纳出这样的规律: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各国竞争法律被修订的次数显得格外频繁。对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法繁荣,我们不能不重视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竞争法律施加的前所未有的影响,我们不能不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当然,从完成《三十一国竞争法典》的角度,这些国家频繁地修改法律,也增加了我们翻译的工作量。第三,力求同一个国家的相关文本的系统性。部分国家竞争法律往往配有相关的“姊妹法”,如阿塞拜疆的《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法》;有的国家则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则相配套,如南非的《竞争法》和《竞争委员会程序行为规则》等。在《三十一国竞争法典》中,我们力求较为系统地展现所译国家竞争法律的发展动态,使读者对该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有一个相对全面而系统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