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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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闻银铃 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致于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新尝试,经过多年磋商讨沦,2008年7月3日通过厂《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大会授权在2009年9月23日鹿特丹举行的签署仪式士:开放:约供签署,并建议将该公约听体现的规则称这“鹿特丹规则” (Rotterdam Rules)。公约内容庞杂,其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均超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墜规则三个现行有效的海运公约。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公约中颇具特色的制度,它构成厂公约责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约起草过程中讨沦的重点内容。海运履约方制度虽然十足该公约第一次将承运入的履约辅助人纳入调整,但却是最全面、最彻底的 次、它统一了海运段的承运人履约辅助入的责仟,是国际海运法律体制统,化进程小的又一进步,意义深远。本文即运用历史分折、比较分析、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革、制度构成、制度值和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论述。 -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何志鹏 著《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重新解释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重新梳理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立场是:国际经济法应当剔除处理交易的私法规范,以国家主权、主权国家的合作为核心形成国际经济的调控与规制法。这种法律体系应以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为导向、以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立基于此,《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着力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体系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构成及其位阶,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与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及表现,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与独特价值,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前景。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
反洗钱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张亦春 主编本论文集主要探讨反洗钱国际合作、博彩业洗钱以及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与洗钱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外反洗钱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详细内容包括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框架及途径、反洗钱国际合作面临的障碍及对策、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洗钱渠道分析与加强监管的政策建议、博彩业洗钱与反洗钱问题探讨、证券业反洗钱问题研究、保险业反洗钱问题研究等。 -
移民法刘国福 编译汕大法学丛书。移民法学在中国尚是一门新兴学科,近几年来发展很快,并日益受到法学界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移民法:国际文件与案例选编》是配合移民法科研、教学的参考读物,选择了该领域最重要、最基本的90余个国际文件和最具有代表性的35个案例。其中很多国际文件(英文原文)和案例(经作者翻译和整理)都是第一次被引入国内,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 -
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彭兴华 著《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由彭兴华编写。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作者在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并以此为视角,以国际竞争法为出发点,分别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及影响,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对贸易自由化的作用及反作用,我国判定竞争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对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法做了细致深入地探讨,并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极具前瞻性,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相关教师及研究人员、从业人员阅读。 -
外层空间法专论李寿平,赵云 著《外层空间法专论》阐述了近年来人类空间活动新的发展趋势及国际空间立法和各国国内空间立法的新动向,分析了联合国框架下的营救制度、登记制度、月球制度和责任制度及其新发展,对空间环境保护制度、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空间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制度、外空非军事化及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制度、空间国际合作制度等新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同时,通过对外国有关空间活动管理及国内立法的比较,结合我国空间活动实践,对中国空间活动管理机制及空间立法的原则、目的及模式进行了探索。 -
国际贸易法陈治东 著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亦是作者20余年国际贸易法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全书内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是整个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所以写得最为详尽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就相对简写,注释和案例等相对简略。此外,将运输和保险列为一章,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就不再介绍航空运输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此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保险并无特殊性。本书既可供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务、司法部门以及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
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研究黄瑶 等著反对恐怖主义离不开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而反恐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反恐法。近半个世纪以来,作为国际反恐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反恐立法发展迅速,但仅限于部门性反恐公约的制定方面,而备受国际社会关注和期待的最新一项国际反恐立法——《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或全面公约)的拟订工作却进展缓慢。该公约是一项全面禁止恐怖主义并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普遍性反恐公约,它历经9年的谈判协商至今仍未能完全定稿。本书以国际法为视角,对该公约草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述,并着重研究公约中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而提出中国学者的见解和建议。目前,各国代表团在全面公约谈判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有三:一是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二是关于全面公约的适用范围,三是关于全面公约与现存的部门性反恐公约的关系。其中,关于定义问题和公约范围问题的争论最为激烈,而全面公约与部门公约的关系问题的最后确定取决于前两个问题的解决。公约草案含有一个相对宽泛的国际恐怖主义定义:根据行为的性质或背景,如果行为的目的是恐吓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国政府或某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话,那么针对人的严重犯罪或致使公共或私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就构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此定义不能令人满意,但制定恐怖主义定义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公约应尽可能定出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明确的概念性定义,以便充分说明恐怖主义的构成要素,从而有利于划清合法的政治行动和非法的斗争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义和非恐怖主义的界限。公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全面公约能否获得通过的关键问题。目前,规定公约适用范围的第18条存在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和武装部队问题(实质为国家恐怖主义问题)。有关适用范围的分歧在于,一些国家主张把武装部队的活动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应排除反对外国占领的民族解放运动,并主张应将国家恐怖主义包括在恐怖主义定义中。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否应排除民族解放运动这一问题,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我们认为,在全面公约中澄清民族解放运动问题十分必要,民族解放运动所从事的包括武力斗争在内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恐怖主义罪行,但此种行动也应遵守国际人道法。作为全面公约适用范围中的武装部队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约如何处理武装部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动。对此,代表西方国家集团观点的全面公约协调员的案文规定,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排除在全面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而伊斯兰会议组织提出的案文规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队在内的武装冲突的各当事方的活动都不受全面公约的管辖。两者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区分国际人道法管辖的活动和全面公约涵盖的活动。在此问题上的一项原则是,全面公约不影响国际人道法和该公约不寻求限制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二是对于一国军队在和平时期的行为(即执行公务行为)如何规范。对此,公约协调员的案文规定此种行为不受全面公约管辖,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提案认为,一国军队的公务行为如果违反国际法,无权豁免全面公约的管辖。我们认为,一国军队在和平时期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亦即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在理论上应被纳入全面公约的管辖范畴,但在当下的国际现实中要惩处国家本身的恐怖主义行为困难重重。为使全面公约尽早得以通过,可明确规定国家武装部队在武装冲突中和执行公务中的活动以及民族解放部队的活动免受全面公约的管辖,因为即使不适用全面公约来约束武装部队的行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等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也可对此种行为进行管制。关于全面公约与部门性反恐公约之间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全面公约是后订条约,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全面公约应优先适用于部门公约。另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全面公约而言,部门公约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部门公约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两者关系问题的解决之道取决于如何对全面公约进行定位,即它是一项总括性的公约还是一项补充性的公约。实际上,如果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第18条的谈判结果满足了各国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关切,那么全面公约与部门性公约最终孰先孰后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国际反恐的有效合作机制主要关涉管辖权、引渡与庇护、国际合作等问题。在管辖权方面,公约实际上肯定了缔约国的司法主权不因参加公约而受限制,排除了对完全在一国境内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公约确立了国内管辖权与公约管辖权重叠适用的方法,这使公约管辖权的行使更加全面。在引渡制度方面,公约确认了在“相同原则”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同时以“非辩解理由”条款重申了恐怖主义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约对政治犯罪的界定、对引渡恐怖分子与国内引渡法及既存条约中有关拒绝引渡情形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庇护方面,最新的公约草案规定了对难民地位和身份给予的限制,但有关难民的定义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异或双重标准。在国际合作事项方面,公约对各缔约国除了规定在司法调查和刑事诉讼上的协助义务外,还规定了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义务,且这种预防与合作义务是针对所有类型的恐怖主义行为,这是全面公约比现有的部门性公约的优越之处。 公约草案没有提及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约制定会议上都有一些国家的代表团提到必须在公约中解决或处理根源问题。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非常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针对诸如绝望、屈辱、贫穷、政治压迫、极端主义和侵犯人权现象的恐怖主义的根源,全面公约有必要制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规则,以使反恐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
国际投资法教程姚天冲 主编《国际投资法教程》内容简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材,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材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
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问题研究张士金 著《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问题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构建的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制度为重点,以具体的资产追回案例分析为依托,系统剖析了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基本要求,详细论述了资产追回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的程序选择和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指出资产追回国在具体的追回过程中,必须对拟选择的刑事途径或民事途径进行战略分析和战术准备,才能确保资产追回取得预期成效。当前,必须从提高资产所在国提供法律合作水平和资产追回国国内司法能力建没两个方面人手,逐步健全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除应加大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网络构建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犯罪所得、国有资产、境外追同主体等领域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