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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大字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大字实用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2-01

ISBN:9787519778972

定价:¥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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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双色印刷,大字版本。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法条为主线,将合同司法解释串联其中,每条内容前加设【条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每条下设【名词解释】模块,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模块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实用解答;【典型案例】模块精选官方发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如何确定解释规则?◆在哪些情形下,虽然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合同有效?◆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如何返还价款、计算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如何认定借款金额?◆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如何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最新法律法规小红书系列”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和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 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 因传递迟延造成的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 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 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如何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的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 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 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 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 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七条 出卖人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 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 买卖标的物因买受人原因交付迟延时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 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的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权利缺陷行使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 买卖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 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免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过短情形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如何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 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 易货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概念以及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和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用电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借款合同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附从性以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配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 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及相关权利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 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 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 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 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请求权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负保管、使用、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融资租赁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 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 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
   第七百六十九条 保理适用债权转让规则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的主要种类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 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工程招标投标要求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承包和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包装货物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及合同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应记载事项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管理人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条 不适当无因管理制度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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