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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熊进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1-01

ISBN:9787519782757

定价:¥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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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数字社会的深入发展,在未来社会,无人驾驶汽车的普及是大势所趋。无人驾驶汽车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和解决,尤其是侵权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无疑都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书立足于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状况和侵权损害责任这一主题,结合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损害典型案例的实证研究,密切关注美国、俄罗斯、日本、欧盟成员国等无人驾驶汽车发展状况和无人驾驶汽车立法动态,就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损害的法理基础、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损害赔偿、立法建议等展开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作者简介
  熊进光1965年1月出生,江西宜丰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江西省第二、三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兼任武汉仲裁委员会、南昌仲裁委员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法院、泰中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等多家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股权融资资产管理团队创始人及负责人、江西省二级律师等。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侵权行为法、金融证券法。出版个人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司法部课题1项,省级课题1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获省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5项、三等奖2项,省级优秀教材二等奖2项,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获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十佳”称号(2007年度)。获2013年度江西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
目录

导 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二)研究问题的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定位
  (二)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理论
  (三)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
  (四)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
  (五)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类型化研究
  (六)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赔偿责任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点
  (一)理论创新
  (二)研究角度创新
  (三)制度创新
第一章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析
  (一)主体否定说
  (二)主体肯定说
  (三)中间说
  (四)对三种学说的评析
 二、权责分摊:无人驾驶汽车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理由
  (一)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切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风险全部社会化并不合理
  (三)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与多方主体存在利益关系
  (四)无人驾驶汽车自主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和责任理应分摊
 三、无人驾驶汽车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
 四、“电子法人”:无人驾驶汽车的民法定位
 五、小结
第二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损害的法理分析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
  (一)风险社会特征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风险成因
  (三)无人驾驶汽车风险类型
 二、无人驾驶汽车大规模侵权理论
  (一)大规模侵权法律属性
  (二)大规模侵权视角下的无人驾驶汽车
  (三)大规模侵权视角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损害救济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制度分析
  (二)侵权风险分担
  (三)报偿理论考量
  (四)侵权风险控制
 四、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社会学分析
  (一)侵权的法社会学特征分析
  (二)社会控制对无人驾驶汽车利益平衡
  (三)无人驾驶汽车利益分配
  (四)社会控制以技术和法律为主导
 五、无人驾驶汽车与公共政策理论
  (一)公共政策下的侵权法特征分析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公共政策考量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法律规制
 六、小结
第三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原则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及其缺陷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现行归责原则的缺陷
 二、无人驾驶汽车对传统归责原则的挑战与应对
  (一)无人驾驶汽车对传统归责原则的挑战
  (二)无人驾驶汽车对传统归责原则的应对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之构建
  (一)非自主阶段无人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
  (二)自主阶段无人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
 四、小结
第四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主体
 一、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缺位
  (一)现行机动车由驾驶人承担行为责任
  (二)现行交通事故中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物件责任
  (三)现行产品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学说
  (一)单一责任主体说
  (二)共同责任主体说
  (三)评析
 三、现有责任主体学说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融合
  (一)驾驶人行为责任仍可适用
  (二)产品责任依然有存在空间
  (三)人为干预致害依旧可适用普通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主体的融合新态势:“电子法人”责任主体多元
 四、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多元化的路径探索
  (一)车体所有人承担责任
  (二)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三)系统研发运营商承担责任
  (四)保险人承担责任
  (五) 互保协会基于互助原则成为责任主体
  (六)国家管理人承担责任
 五、小结
第五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一)
——共享汽车的侵权责任
 一、共享汽车法律性质分析
  (一)共享汽车的发展
  (二)共享汽车的运营模式——P2P模式和Car2go模式
  (三)共享汽车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共享汽车侵权的法律风险
  (一)共享汽车租赁的法律问题
  (二)共享汽车用户的法律风险
  (三)共享汽车运营平台的法律风险
 三、P2P模式下的侵权规则
  (一)传统汽车租赁的侵权规则
  (二)与家用无人驾驶汽车侵权适用规则的冲突
  (三)P2P汽车租赁的特殊侵权规则
 四、Car2go模式下的侵权规则
  (一)分时汽车租赁
  (二)具体侵权行为责任分析
  (三)Car2go汽车租赁的特殊侵权规则
 五、小结
第六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类型化研究(二)
——公共交通的侵权责任
 一、无人驾驶公共交通侵权责任类型化的特殊性
  (一)无人驾驶公共交通的产业属性与发展背景
  (二)无人驾驶公共交通系统潜在侵权类型分析
 二、无人驾驶公共交通侵权责任之借鉴——日本核事故损害赔偿
  (一)日本核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之概述
  (二)对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创新
 三、国家管理人充当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探寻
  (一)国家管理人作为新型侵权责任主体的考量因素
  (二)国家管理人作为新型侵权责任主体的介入角度
 四、无人驾驶公共交通侵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国家管理人角色的法律定位
  (二)国家管理人体系下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的平衡
  (三)国家管理人体系下补偿金的性质与来源
 五、小结
第七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损害赔偿
 一、家用汽车侵权损害赔偿
  (一)责任主体的确认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损害赔偿的认定
 二、共享汽车损害赔偿
  (一)责任主体的确认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损害赔偿的认定
 三、公共交通侵权损害赔偿
  (一)责任主体的确认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损害赔偿的认定
 四、建立多层次综合救济损害赔偿体系
  (一)建立安装“黑匣子”强制制度
  (二)建立数据安全责任
  (三)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四)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
 五、小结
第八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一、域外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特点及评述
  (一)俄罗斯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二)美国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三)日本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四)欧盟无人驾驶汽车立法
  (五)域外相关立法评析
 二、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模式
  (一)人工智能法的立法模式
  (二)行政规章的立法模式
  (三)《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四)立法模式评述
 三、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采用分步走的立法路径
  (二)《民法典》体系结构的整合
 四、《民法典》体系结构下具体立法建议
  (一)总则编
  (二)合同编
  (三)侵权责任编
  (四)人格权编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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