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含新旧对照、关联司法解释对照(专业实务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9-01
ISBN:9787521637601
定价:¥3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独任制普通程序】
第四十一条【二审审判组织、二审独任制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独任制转为合议制、当事人异议权】
第四十四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五十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当事人范围】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六十三条【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
权利】
第六十五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六条【证据的种类】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六十八条【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第七十二条【公证证据】
第七十三条【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证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申请鉴定】
第八十条【鉴定人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八十二条【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第八十三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八十五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八十六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电子送达】
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三条【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
送达】
第九十四条【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六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第九十九条【调解协议的达成】
第一百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一百零二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诉讼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的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保全的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
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
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
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的实质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审判人员的告知】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开庭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宣布开庭】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宣告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一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诉讼中止】
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一审裁判的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裁定的公开】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小额诉讼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小额诉讼的审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
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状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的提起】
第一百七十四条【上诉的受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上诉的撤回】
第一百八十一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特别程序的转换】
第一百八十七条【特别程序的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起诉与管辖】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理、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一条【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判决的撤销】
★ 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五条【法院受理后审查及指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的情形】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八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第一百九十九条【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第二百条【审理及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第二百零三条【公告及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判决的撤销】
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第二百零六条【审查及裁定】
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第二百零八条【审查及裁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书的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
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百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案件的调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第二百二十三条【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二百三十条【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除权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除权判决的撤销】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第二百四十四条【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查封、扣押】
第二百五十七条【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拍卖、变卖】
第二百五十九条【搜查】
第二百六十条【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继续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及公布信息】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中止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终结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七十条【适用本法原则】
第二百七十一条【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第二百七十二条【司法豁免原则】
第二百七十三条【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第二百七十四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议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应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对管辖权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第二百八十一条【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形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域外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审理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百九十二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第二百九十六条【司法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条【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情形】
★第三百零一条【认定外国无权管辖的情形】
★第三百零二条【诉讼的中止与恢复】
★第三百零三条【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三百零四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外国国家豁免】
第三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22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8月14日)
民事诉讼法条文新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