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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释解与实操指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释解与实操指引

作者:李秀华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9-01

ISBN:9787521635843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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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案件导入、法律条文、法条释义、法律适用、实务指引五个板块,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逐条解读,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结合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释义、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下篇在江苏省律协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规定的精神,进行了重新梳理,形成了《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引》,兼具全面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帮助婚姻家事律师更快捷、更高效地处理婚姻家事案件。
作者简介
  李秀华,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扬州大学法学院婚姻家事法学三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委,全国律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宣讲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专家组成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首席专家顾问、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 汪雯,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民盟盟员,南京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鼓楼区金牌律师。 马红君,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专家。 项琳,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共泰州市律师协会团总支书记,泰州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泰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泰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委员会主任。
目录

上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释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调整对象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编禁止性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编倡导性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行为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关系分类与范围界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下篇 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咨询和案件受理

第三章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

第一节 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 调解

第四章 立案

第五章 一审程序

第六章 二审程序

第七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 探望权

第九章 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十章 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 律师代为起草收养协议

第三节 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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