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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读本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读本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8-01

ISBN:9787521637960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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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基本法律。其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方面体现了《刑法》对于刑事办案的重要性,一方面又凸显了《刑法》释法工作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适用《刑法》,立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等发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意见批复、会议纪要、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且规模在不断地膨胀、数量在不断地增加。因此,一本提炼“干货”、归纳“规则”的全面的、实用的刑法工具书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做一本有效地衔接理论与实践的刑法工具书,本书采用条文重点内容注释加相关规定、立案标准、量刑指导、案例指引的结构进行编排。1.条文重点内容注释。《刑法》条文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在适用过程中难免会对条文中的一些词语产生误解,因此本书对重点条文中的重要词语用双色标出并在侧栏进行注释,从而为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参考。2.相关规定。本部分主要是将与重点条文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整合,从而更好地理解条文内容和更准确地适用《刑法》规定解决各种疑难问题。3.立案标准、量刑指导。《刑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具体的犯罪及其刑罚,为了更好地掌握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准确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三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社会发展对前述规定进行了修正、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于立案标准和量刑的把握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本书对一些重要罪名收录了其立案标准和量刑指导。4.案例指引。本部分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1)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指导性案例形式分批发布的案例,各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2)公报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3)典型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发布的案例。为了打造一本开放性的刑法工具书,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定期对新出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提供电子增补。读者可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官网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同时,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本法任务

第3条罪刑法定

第4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6条属地管辖权

第7条属人管辖权

第8条保护管辖权

第9条普遍管辖权

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11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12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条犯罪概念

第14条故意犯罪

第15条过失犯罪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20条正当防卫

第21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条犯罪预备

第23条犯罪未遂

第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26条主犯

第27条从犯

第28条胁从犯

第29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31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32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33条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第35条驱逐出境

第36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37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39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40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41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42条拘役的期限

第43条拘役的执行

第44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48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49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50条死缓变更

第51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3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60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61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63条减轻处罚

第64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65条一般累犯

第66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67条自首和坦白

第68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1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73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74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75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76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79条减刑程序

第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81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82条假释的程序

第83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84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85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86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88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91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92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5条重伤

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97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98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101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6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113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120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120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9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150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4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155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156条走私共犯

第157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刑事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183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第184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第185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185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199条(删去)

第200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02条抗税罪

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210条盗窃罪;诈骗罪

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11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212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220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逃避商检罪

第231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第234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2条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条重婚罪

第259条破坏军婚罪

第260条虐待罪

第260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抢劫罪

第264条盗窃罪

第265条盗窃罪

第266条诈骗罪

第267条抢夺罪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270条侵占罪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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