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读法律37 企业破产法注释书(第二版)
作者:许胜锋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8-01
ISBN:9787516233016
定价:¥11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第四十条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
第七十一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五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
第七十六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 【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第八十三条 【不得减免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
第八十六条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八十七条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八十八条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
第九十二条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
第九十四条 【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和解申请】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
第九十八条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
第一百条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四条 【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
第一百零五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一百零六条 【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
第一百零九条 【别除权】
第一百一十条 【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未受领债权的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任职资格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职工债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
附 录:
一、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6月1日)
三、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2021年5月11日)
四、部分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2021年3月1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9年12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指引》的通知
(2019年11月29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9年3月2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年6月27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