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字实用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8-01
ISBN:9787519778620
定价:¥2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施工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四条 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第四十五条 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第四十六条 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交通优先
第四十八条 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第五十条 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现及处理
第五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
第五十七条 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条 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消防行为的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用语含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11.6)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9.1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6.2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8.1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7.17修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7.17修正)
附录二 典型案例
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把握标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