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风险及应对
作者:韩国良,杨久莹,龙非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4-01
ISBN:9787519777166
定价:¥82.00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大数据分析
第一节 证券监管行政诉讼案件分析——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当事人的部分案件为样本
一、数据来源
二、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三、案件结果概述
四、高频规定
第二节 证券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一、报告数据来源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
三、案件情况分类
第三节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分析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高频规定
第二章 发行人的应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针对违法行为要件的抗辩
一、关于重大性的抗辩
二、关于预测性信息的抗辩
第三节 针对因果关系的抗辩
一、从笼统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到结合了损失因果关系的两层因果关系认定的演变
二、交易因果关系的抗辩:否定投资者系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而进行投资决策
三、损失因果关系的抗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剔除
四、投资者作出的交易决定与虚假陈述类型不符
五、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投资或操纵证券市场嫌疑
六、作出投资决定是否系因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第四节 关于损失的抗辩
一、损失的范围
二、集中竞价的股票交易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三、关于“三日一价”的认定
第五节 关于责任的追偿
一、共同连带责任下发行人可就超出法院认定责任比例部分内部追偿
二、发行人可对组织、指使虚假陈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
第三章 董监高的应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发行人董监高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发行人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发行人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发行人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思路
一、发行人董监高的一般抗辩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与信息披露工作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其他未直接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四、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特别抗辩
五、涉董监高案例精析
第四章 证券公司的应对
第一节 证券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概述
第二节 证券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证券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中的其他事宜
第三节 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思路
一、合理勤勉之抗辩
二、行政处罚对于证券公司过错认定的影响及其排除
三、责任形态的抗辩
第五章 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对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二、证券服务机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
一、全部连带责任
二、比例连带责任
三、补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一般抗辩要点
一、侵权行为——“前置程序”制度取消及重大性的举证分配
二、因果关系的抗辩
三、勤勉尽责
第五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要点
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常见情形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与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关联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抗辩
四、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性质及范围的抗辩
第六节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被诉“虚假陈述行为”的常见情形
二、证券虚假陈述中律师事务所侵权的过错认定
三、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抗辩
四、律师事务所责任性质及范围的抗辩
第七节 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机构
一、评级机构被诉虚假陈述的情形
二、评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不存在“虚”“误”“漏”情形之抗辩
三、评级结论不存在错误之抗辩
第六章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实务案例解析
第一节 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判决结果
三、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梳理
第二节 中安科案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评析
第三节 五洋债案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评析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节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节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节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节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节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节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节录)
10.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节录)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