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注
作者:王新平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4-01
ISBN:9787519777371
定价:¥128.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第二条【证据种类】
第三条【证据裁判主义】
第四条【证据采信的要求】
第二章取证
第一节调查收集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
第六条【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
第七条【调查取证申请时限及内容】
第八条【申请调查取证的审查】
第九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第十条【调查取证配合义务】
第十一条【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法院调取书证的要求】
第十三条【法院调取物证的要求】
第十四条【法院调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第十五条【法院调取证据的科学性要求】
第二节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证据保全申请】
第十七条【证据保全申请书及提出时限】
第十八条【证据保全担保】
第十九条【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错保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诉前保全证据移交】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财产保全规范】
第三章举证
第一节通则
第二十三条【起诉与反诉证据】
第二十四条【举证释明】
第二十五条【举证责任内涵】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二十七条【免证事实】
第二十八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
第二十九条【提交和签收证据的要求】
第二节当事人的陈述
第三十条【陈述与反言】
第三十一条【自认】
第三十二条【拟制自认】
第三十三条【诉讼代理人自认】
第三十四条【普通共同诉讼自认】
第三十五条【必要共同诉讼自认】
第三十六条【限制或附条件自认】
第三十七条【自认排除】
第三十八条【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
第三十九条【撤销自认】
第四十条【专家辅助人】
第四十一条【专家辅助人申请书】
第三节书证
第四十二条【提交书证原件困难】
第四十三条【摘录要求】
第四十四条【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时限及内容】
第四十五条【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审查】
第四十六条【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
第四十七条【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第四十八条【毁灭书证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域外证据认证】
第五十条【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
第四节物证
第五十一条【动产物证】
第五十二条【不动产物证】
第五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三条【视听资料原件优先】
第五十四条【电子数据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电子数据等同原则】
第六节证人证言
第五十六条【证人资格】
第五十七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限及内容】
第五十九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
第六十条【证人具结】
第六十一条【证人作证方式】
第六十二条【证人连续陈述】
第六十三条【询问证人】
第六十四条【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保证书】
第六十六条【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
第六十七条【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及负担】
第七节鉴定意见
第六十九条【申请鉴定】
第七十条【依职权鉴定】
第七十一条【申请鉴定时限及逾期后果】
第七十二条【鉴定申请的审查】
第七十三条【鉴定人的选定和委托书内容】
第七十四条【鉴定承诺书】
第七十五条【逾期鉴定后果】
第七十六条【鉴定书内容异议】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出庭费用预交及通知】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第七十九条【鉴定意见撤销的处理】
第八十条【鉴定人出庭的通知和要求】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八节勘验笔录
第八十二条【物证和现场的勘验】
第八十三条【勘验程序】
第八十四条【勘验通知及笔录内容】
第四章举证时限
第八十五条【举证及时提出】
第八十六条【举证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各审理程序的举证期限】
第八十八条【举证客观障碍】
第八十九条【举证期限延长】
第九十条【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
第九十一条【特殊情形的举证期限】
第九十二条【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
第九十三条【证据交换流程】
第九十四条【再次证据交换】
第九十五条【新的证据】
第九十六条【新证据引起的必要费用补偿】
第九十七条【逾期举证说理】
第九十八条【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五章质证
第九十九条【质证公开】
第一百条【鉴定材料质证】
第一百零一条【视为质证】
第一百零二条【原件原物质证的例外】
第一百零三条【质证顺序】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
第一百零六条【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第一百零七条【询问专家辅助人】
第六章认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证据的三性】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一十条【单一证据的审核】
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据的综合审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证据反悔】
第一百一十三条【需补强的证据】
第二节当事人的陈述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陈述的审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接受询问】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具结】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拒绝询问的后果】
第三节书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文书证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文书证复制件、副本、节录本】
第一百二十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一条【单位证明材料的审核】
第四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视听资料的审核】
第一百二十三条【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电子数据真实性推定】
第五节证人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书面证言等认定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人证言审核认定】
第六节鉴定意见
第一百二十七条【鉴定书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自行委托鉴定】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无争议事实责令举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明妨害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证据采纳与否说理】
第七章证明标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度可能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三十五条【较大可能性】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权益保护与妨害制裁】
第一百三十七条【参照适用及适用规范】
第一百三十八条【施行时间和溯及力】
附录一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