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评
作者:宁立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3-01
ISBN:9787519774462
定价:¥9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垄断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 允许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 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 禁止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禁止行政性垄断
第十一条 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免于申报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的补正
第三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和豁免
第三十五条 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六条 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性限定交易
第四十条 联合型行政垄断
第四十一条 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限制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限制投资或设立机构
第四十四条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调查程序的启动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的人员要求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的保密要求
第五十条 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者的陈述权
第五十二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性垄断的调查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约谈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罚款数额的考虑因素
第六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反垄断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反垄断处罚的加重条款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 对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反垄断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第六十九条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
第七十条 生效时间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