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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案件办理总成

保险违法案件办理总成

作者:王静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3-01

ISBN:9787519775544

定价:¥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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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一本保险从业者身边的实务工具书,在编写上秉持了《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金融协同治理的理念,全面涵盖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系统梳理三大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典型案例、权威解读,有利于克服偏重于某一领域的知识局限、视野局限,全面把握监管态势,准确适用法律。本书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三篇,每篇按照法条顺序排序。具体的编写体例上,每条的解读以《刑法》《保险法》的法律条文为统领,围绕法条进行三方面的注解:一是“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与条文内容相关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尤其是收入了重要的行业监管规范;二是“典型案例”,囊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涉及保险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具有广泛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首案”或年度典型案例,并收入了中国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发布的处罚案例;三是“权威解读”,主要包括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编写的法律释义、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简介
  王静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南京破产法庭庭长,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现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及南京大学等多所法学院兼职导师。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尤其在破产法、保险法等领域成果突出,学术观点和司法经验在法律界产生重要影响。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件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两次荣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已出版个人专著5部、合著1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等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十余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重点课题,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十余项省部级奖励。
目录

第一篇刑事犯罪篇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篇行政处罚篇
《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核准要求】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重要事项变更的批准】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精算与合规报告制度】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报告、重要资料的如实记录及报送】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处理程序】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业务范围】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 【再保险办理】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信息披露】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营业场所及专门账簿设立的要求】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及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个人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法承保】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严重违法违规的禁业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农业保险与强制保险】
第三篇民事责任篇
《保险法》第一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保险法》第五条 【违反诚信原则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条 【保险经营主体的合法性要求】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格式条款的交付、说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及时核赔义务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赔偿】
《保险法》第三十条 【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的赔偿】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责任的承担】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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