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本通
作者:程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2-01
ISBN:9787519764111
定价:¥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中的禁止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界定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千零五十条 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
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三条 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千零八十八条 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千零九十条 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送养
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要求
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条件的放宽
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条件
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与送养自愿及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的法定程序
千一百零六条 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亲属或朋友抚养其子女不适用本章规定
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姓氏的选取
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