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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本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本通

作者:程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2-01

ISBN:9787519764111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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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快速、有效地查找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条为脉络,精心编成本书。本书在汇编所涉的规范性文件的类别上开列了以下栏目: (一)相关法律条文;(二)相关行政法规;(三)相关司法解释;(四)相关指导案例。全面归纳整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婚姻家庭的相关规范以及经典案例。可以说,本书是学习和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超实用和便捷的工具书,特别适合法学教学辅导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
作者简介
  程啸,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三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仲裁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金融法院首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咨询专家等。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先后出版《侵权责任法》《担保物权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保证合同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与适用》等独著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中的禁止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界定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千零五十条 男女结婚后组成家庭
  千零五十一条 无效婚姻
  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三条 因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
  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千零八十八条 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
  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千零九十条 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送养
  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要求
  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条件的放宽
  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条件
  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与送养自愿及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的法定程序
  千一百零六条 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 生父母的亲属或朋友抚养其子女不适用本章规定
  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拟制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姓氏的选取
  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及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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