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大字学习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4-01
ISBN:9787521626476
定价:¥2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监 察 权 限
第十八条【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询问】
第二十二条【留置】
第二十三条【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搜查】
第二十五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通缉】
第三十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
情形】
第三十二条【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监 察 程 序
第三十五条【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初步核实】
第三十九条【立案的条件和程序、立案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处置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九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二条【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人大监督】
第五十四条【外部监督】
第五十五条【内部监督】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等要求】
第五十七条【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等情况的报告备案】
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九条【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
第六十条【申诉制度】
第六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等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二条【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六十九条【施行时间和效力】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附录二实用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