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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精解与适用指引

《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精解与适用指引

作者:周汉华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3-01

ISBN:9787519764142

定价:¥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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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专业性 本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教授领衔策划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团队精心撰写出品。撰写团队核心成员深度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工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撑。 指导性 本书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网信办委托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草研究成果和*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问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汇集一手立法资料,系统呈现法律框架,深度阐释法理逻辑,权*解读条文适用,对标民法典新司法解释,精选典型司法案例。 实用性 本书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好个人信息合规工作、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依法履责、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工具手册,在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也为相关研究者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意图提供了重要参考。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也是相关研究者了解立法背景、把握立法意图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主编: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主编。兼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委托,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全程参与《网络安全法》起草工作等,还参与《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家立法咨询工作。 执行主编:周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主持起草《网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专家建议稿)》。荣获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一等奖、第六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等多项部级荣誉奖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部级项目十余项,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人民日报》等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导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平行还是交叉——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的关系
第二部分 条文精解与适用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 【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第六条 【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
  第七条 【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 【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 【安全责任原则】
  第十条 【依法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职能】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第十四条 【知情同意规则】
  第十五条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第十六条 【不同意不影响使用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应当告知的例外情形】
  第十九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合作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变更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二十七条 【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 【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个人的知情权及其例外】
  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向境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法定授权组织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与同意】
  第四十条 【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与信息出境的安全评估】
  第四十一条 【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提供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 【对等原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 【查阅权、复制权、信息转移权】
  第四十六条 【更正权、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 【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 【规则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 【死者个人信息利益保护】
  第五十条 【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 【事前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受托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职能】
  第六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措施及当事人的协助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处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移送处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举报权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失信约束】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民事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用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1年8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8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21年4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说明(2020年10月13日)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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