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第五版)
作者:刘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2-01
ISBN:9787519762469
定价:¥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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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讲述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400余个具体罪名,各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了解每一种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就会准确认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犯罪,如果是,则构成了哪一种犯罪。 二是论述每一种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的400余个具体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容易混淆。 三是梳理总结每一种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详细梳理并总结每一种犯罪的量刑标准。 四是列出每一种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刑法》中的各种犯罪,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后来又有哪些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离不开刑法。刑法不单单指刑法典,也包括全国人*常委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下发的各种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本书用《刑法》的条文进行串联,并且把先后经过多次修正后的《刑法》附录在书后,使政法干警拿到这本书就可以了解《刑法》方面的所有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刘莹,1961年生,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著名作家。曾出版多部社科类专著及文学作品。近年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对《刑法》《民法》独有建树,是新时期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专家学者之一。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刑 法 概 述
一、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三、罪名
四、量刑
五、情节
六、刑罚
七、时效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部分 各 罪 详 解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20.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2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7.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8.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0.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3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3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38.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0.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2.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3.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44.妨害安全驾驶罪(第133条之二)
45.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46.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47.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4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50.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5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4.妨害药品管理罪(第142条之一)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9.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第一部分 刑 法 概 述
一、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三、罪名
四、量刑
五、情节
六、刑罚
七、时效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部分 各 罪 详 解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20.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2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7.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8.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0.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3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3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38.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0.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2.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3.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44.妨害安全驾驶罪(第133条之二)
45.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
46.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
47.危险作业罪(第134条之一)
4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50.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5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141条)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第142条)
4.妨害药品管理罪(第142条之一)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
9.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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