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作者:暂缺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0-01
ISBN:9787521622157
定价:¥79.00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概述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术语定义】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目的限定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质量保证】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
第十条【禁止非法处理】
第十一条【协同治理】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本章概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有效的同意】
第十五条【同意的撤回】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交易】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告知规则】
第十八条【告知的例外】
第十九条【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变更】
第二十三条【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公开个人信息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敏感信息处理的同意】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事项】
第三十一条【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指引条款】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援引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境内存储】
第三十七条【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适用规则】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本章概述
第三十八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规则】
第四十条【特定主体向境外传输的安全评估】
第四十一条【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提供】
第四十二条【限制或者禁止提供清单】
第四十三条【国际对等反制】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本章概述
第四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个人信息查阅、复制和转移权】
第四十六条【个人信息更正权】
第四十七条【个人信息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释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行使权利的保障机制】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本章概述
第五十一条【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第五十四条【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第五十六条【影响评估的内容和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条【安全事件补救及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特定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处理者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本章概述
第六十条【行政监管体制】
第六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职责】
第六十三条【监管部门的行政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与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概述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失信公示】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九条【归责原则及损害赔偿】
第七十条【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的行刑衔接】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概述
第七十二条【法律适用豁免与衔接】
第七十三条【术语含义】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