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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8-01

ISBN:9787521621235

定价:¥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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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1经过处理但并未改变产品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植物,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基本特征

案例2对销售食用农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排除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3连续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财政保障和监管职责】

案例4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5检疫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6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7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8不按规定对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研究和农药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定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配合协作义务】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并公布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

案例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案例10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构成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仅属于标签瑕疵,不能认定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

第二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和有关问题解答】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执行】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案例1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12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1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7违法收购、销售病死猪,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案例18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案例20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分属不同的范畴

第三十六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案例21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鼓励食品企业规模化生产、连锁经营、配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案例22未取得行政许可使用有标识的包装物生产食品,属于非法生产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23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25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案例26未标注食品名称等相关信息,不应当认定为标签瑕疵,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检查措施】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餐饮设施、用具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案例27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七十二条【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

案例29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相关案例索引

1丛某松诉慈铭公司某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王某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

第四节特 殊 食 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督管理】

案例30保健食品除应符合法律对普通食品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特殊监督管理要求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声称】

案例31不得使用违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

案例32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天然香辛料也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十二条【注册、备案材料确保真实】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 品 检 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共同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食品进出口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三新”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等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

第九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

案例3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对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业的要求】

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实施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通报】

第一百零五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职权】

第八章监 督 管 理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和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所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案例3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十六类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义务可以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违法发布食品广告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未落实有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赔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案例35产品标签未标注贮存条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瑕疵标签免责的情形

案例36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价款赔偿

案例37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案例38不合格食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9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案例40用工业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出售,导致了多人伤亡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案例41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2禁止非法使用“瘦肉精”配制配料添加剂

案例43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44销售“地沟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铁路、民航、国境口岸、军队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务院可以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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