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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第二版)
作者:王东敏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5-01
ISBN:9787510931598
定价:¥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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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7年秋天,当时我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短暂工作。一天午后,我到最高法院东北角新开的法观书店,只见新书架上摆放了一本《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以下简称《案例解析》),作者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的王东敏法官。 那时我虽不认识作者,但对她并不陌生。读研期间,我在学习破产法时,作者的专著《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就是重要的参考书籍。我毫不犹豫地买下了此书。 该书作者着眼于公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多发问题,在公司法及公司法四个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提炼出了81个共性疑难问题,并结合48个典型案例以上述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解析。 在宏观层面,《案例解析》设计精巧、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以小见大,由点及面,不求细而全的体系,但求其归纳的个案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全书分为“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出资部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九章。从章目上看,基本涵盖了公司法中较为关键的内容,作者对这九个方面的问题均有所关注,表明了她涉猎的公司法审判实务范围十分广泛。书中81个疑难问题被置于九章之中,读者可按此分类各取所需。 二是书中81个疑难问题的标题极具针对性。标题均采用疑问句,例如“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有何意义”“股东查阅公司会记账簿的正当目的和不当目的是指哪些情形”等。这种凝练式的问句标题通俗易懂,可让读者马上就能辨别内容是否为自己所需,有效避免了宽泛式标题给读者带来的不便。透过这些标题,读者能感受到作者立志剖析难题的朴实心愿和积极化解纠纷的职业使命感。 三是精选的48个典型案例分布在81个疑难问题之间,起到了加强论证、以案释法的作用,彰显了个案审判的法律智慧。作者没有大篇幅描述案情,而是用言简意赅的语言,配上可视化的图表来表明案涉交易过程、股权关系等法律关系,有文有图,清楚明了。一次与作者交流时,谈到图表问题,她说:“简单地画几张图,就能把法律关系厘得一清二楚,这样方便合议,拿到图的人一看就懂了。”得益于这些图表,读者可较快地掌握案涉法律关系,不在无谓的案件细节上纠缠,直接关注法律适用。 在微观层面,作者不仅深入地剖析了具体问题,而且在出版后仍持续深入研究,与时俱进,令人佩服。 在此,举一个实例。为了解民事主体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标志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翻读《案例解析》“股东资格的确认”一章,它对“民事主体取得公司股权的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作者写道,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民事主体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经常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部门的登记为证据,或者以已经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理由,主张确认其公司股东资格。为此,书中详细论述了民事主体获得股权的十种具体方式,并将这十种方式划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概括取得三类。最后,作者得出结论,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对股权获得后的一种记载或者登记,在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要确认民事主体是否获得股权,应当查明其参与的相关民商事法律关系情况。并且,附了两则案例,以对其观点作进一步诠释。 显然,上述内容尚无法解答我的疑问——某当事人以期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为此与转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承诺股东会将批准此次股权转让行为,故该当事人缴纳了股权转让金。这时,该当事人成为公司股东了吗?我直接向王东敏求教。 两周后,王东敏写就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标志是什么》一文。还特意给我看了初稿,听取我的意见,令我很感动。 王东敏介绍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获得股权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环节,一是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条件;二是股权的交付,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作为(股权是在公司内部行使的权利,股权的交付需要有公司的参与,脱离公司的认可,无法完成股权交付)。接下去,针对我所提的“股权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问题,作者明确表示,股权登记不是获得权利的唯一凭证。实务中,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股东名义在公司参与经营管理、获得公司的股东分红等,均可以证明公司认可了受让方的股东身份,转让方已经通过公司向受让方交付了股权。 据此,回到我的问题,王东敏说:如果转让方未向公司发出通知,或通知后公司未认可受让方的股东身份,股权交付行为未完成,受让方未真实获得股权。基于此,结果是,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代表受让方已实际取得公司的股权。 作者曾在《案例解析》中写到,该书写作的内容是她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的积累。写作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法官既要处理现实的纠纷,审判一个个案件,又要挤出时间思考破解难题的方法,的确很累。谈到此事,王东敏只是平静地说:“实务中问题很多,稍微动下手指,好东西就留下了。”我想,这便是法院人对待纷繁复杂的实务问题所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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