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6-01
ISBN:9787519756451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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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的概念、类别和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权益保护
第四条特别扶助
第五条政府责任
第六条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
第七条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及其地方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与残疾人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及康复训练
第十八条康复医学科室、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辅助手段的规定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的劳动权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措施
第三十二条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
第四十二条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对残疾人的供养、托养
第五十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扶助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第五十五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五十六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无障碍辅助设备、交通工具的研发
第五十八条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
第六十条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残疾人
人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2015.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4.10)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2.25)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2.1修订)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9.18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2019.3.2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12.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残疾人的概念、类别和残疾标准
第三条残疾人权益保护
第四条特别扶助
第五条政府责任
第六条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
第七条全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联及其地方组织
第九条对残疾人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残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残疾预防工作与残疾人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保障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康复机构及康复训练
第十八条康复医学科室、康复机构
第十九条康复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康复器械、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的方针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班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特殊教育辅助手段的规定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残疾人的劳动权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措施
第三十二条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
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的劳动保护权
第三十九条对残疾职工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
第四十二条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对残疾人的供养、托养
第五十条对残疾人的社会扶助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第五十五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五十六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无障碍辅助设备、交通工具的研发
第五十八条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
第六十条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贬低损害残疾人
人格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2015.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4.10)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2.25)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2.1修订)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9.18修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2019.3.2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12.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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