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全10册)
作者:沈家本 纂辑,李贵连 孙家红 主编,沈厚铎 总顾问
出版社:广西民族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5-01
ISBN:9787536375284
定价:¥4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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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在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稿本基础上编校整理而成。原稿自光绪己亥年(1899)秋完成,长期未得刊布,几经辗转,现为中国国家图书馆重要馆藏。原稿大部内容为书手抄写之官方文牍,或刻印版刑部《通行章程》,小部分文字系沈氏笔录。整理本尽量遵依沈氏原意,对所抄录之司法文牍、章程条例,删削连缀,加以句读。全书分为50卷(每卷又有2到6个分卷,最末尚有10个未归类散卷,合计124个分卷),收录了清朝道光至光绪年间的大量法律案例,最末一卷收录清政府与俄、英、法、德、美各国交涉案件各若干起,为其他“刑案汇览”类著作所未见。这部巨著的出版,不仅将推动关于清代法律制度与实践的学术研究,更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传统司法的实践特征,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和近代法律转型对于现代中国的深刻意义。
作者简介
一、原作者沈家本(1840—1913),清末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资政院副总裁,中国近代法学最重要的奠基人之一,被誉为“中国现代法学之父”。一生著述甚丰,主要有:《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秋谳须知》《刑案删存》《沈寄簃先生遗书》等。《刑案汇览三编》为沈家本一生最大规模之法律学术作品,在其生前已经基本编竣,但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未刊行,文献学术价值极高。二、编者李贵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所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沈家本传》《沈家本评传》《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沈家本年谱长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等。沈厚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沈家本先生曾孙,中国政法大学古籍研究所原所长,现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秘书长。参与主持出版《沈家本全集》《沈家本未刻书集纂》等大型文献资料汇编,并发表相关论文多篇。孙家红,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出版专著多部,发表论文数十篇。古籍整理成果有《孟森政法著译辑刊》《孟森政论文集刊》《明清讼师秘本八种汇刊》《樊山政书》等,逾千万字。
目录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例 言
第一册
一 · 上
五刑 赎刑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犯罪 犯罪免发遣
一 · 下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犯罪免发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属
二 · 上
常赦所不原
二 · 下
常赦所不原
三 · 上
犯罪存留养亲
三 · 下
犯罪存留养亲
四 · 上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四 · 下
老小废疾收赎
五 · 上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五 · 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六 · 一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二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三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四
亲属相为容隐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称与同罪 称日者以百刻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第二册
七 · 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二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八 · 上
吏 贡举非其人 擅离职役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官文书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户 人户以籍为定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八 · 下
欺隐田粮 盗买田宅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九 · 上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中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下
强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十
钱法 虚出通关朱钞 私借钱粮 那移出纳 冒支官粮 收支留难 转解官物
盐法 私茶 匿税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十一 · 上
礼 毁大祀邱坛 禁止师巫邪术 乘舆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丧 宫殿门擅入 冲突仪仗 越城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十一 · 中
主将不固守
十一 · 下
激变良民 私藏应禁军器 从征守御官军逃 私越冒度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递送公文 多乘驿马 公事应行稽程
十二 · 上
刑 谋反大逆 谋叛 盗大祀神御物 盗印信
十二 · 下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第三册
十三 · 上
强盗
十三 · 中
强盗
十三 · 下
强盗
十四 · 上
强盗
十四 · 下
强盗
十五 · 上
劫囚 白昼抢夺
十五 · 下
白昼抢夺
十六 · 上
白昼抢夺
十六 · 下
白昼抢夺
十七 · 上
窃盗
十七 · 下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十八 · 上
恐吓取财
十八 · 下
诈欺官私取财
第四册
十九
发冢
二十 · 上
夜无故入人家
二十 · 中
盗贼窝主
二十 · 下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廿一 · 上
谋杀人
廿一 · 下
谋杀人
廿二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廿三 · 上
杀死奸夫
廿三 · 下
杀死奸夫
廿四 · 上
杀死奸夫
廿四 · 中
杀死奸夫
廿四 · 下
杀死奸夫
第五册
廿五 · 上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中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上
造畜蛊毒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上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中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一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二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三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四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五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六
斗殴及故杀人
第六册
廿九 · 上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廿九 · 下
卅 · 上(一)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卅 · 上(二)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一)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二)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上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卅二 · 上
斗殴 保辜限期
卅二 · 中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卅二 · 下
威力制缚人
卅三 · 上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卅三 · 下
妻妾殴夫 夫殴死妻妾 殴死妻父母 同姓亲属相殴
第七册
卅四 · 上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中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下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五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六 · 上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一)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二)
殴期亲尊长
卅七
殴祖父母父母
卅八 · 上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卅八 · 中
父祖被殴
卅八 · 下
父祖被殴 骂尊长
——《沈辑刑案汇览三编》出版前言
《刑案汇览三编》原序
例 言
第一册
一 · 上
五刑 赎刑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犯罪 犯罪免发遣
一 · 下
应议者犯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职官有犯 犯罪免发遣 以理去官 流囚家属
二 · 上
常赦所不原
二 · 下
常赦所不原
三 · 上
犯罪存留养亲
三 · 下
犯罪存留养亲
四 · 上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四 · 下
老小废疾收赎
五 · 上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五 · 下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六 · 一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二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三
犯罪事发在逃
六 · 四
亲属相为容隐 化外人有犯 加减罪例 称与同罪 称日者以百刻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第二册
七 · 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二
徒流迁徙地方
七 · 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八 · 上
吏 贡举非其人 擅离职役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不奏
官文书稽程 同僚代判署文案
户 人户以籍为定 立嫡子违法 收留迷失子女
八 · 下
欺隐田粮 盗买田宅 弃毁器物稼穑等 男女婚姻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九 · 上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中
强占良家妻女
九 · 下
强占良家妻女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十
钱法 虚出通关朱钞 私借钱粮 那移出纳 冒支官粮 收支留难 转解官物
盐法 私茶 匿税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十一 · 上
礼 毁大祀邱坛 禁止师巫邪术 乘舆服御物
兵 匿父母夫丧 宫殿门擅入 冲突仪仗 越城 飞报军情 漏泄军情大事
失误军事 从征违期 军人替役
十一 · 中
主将不固守
十一 · 下
激变良民 私藏应禁军器 从征守御官军逃 私越冒度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递送公文 多乘驿马 公事应行稽程
十二 · 上
刑 谋反大逆 谋叛 盗大祀神御物 盗印信
十二 · 下
盗内府财物 盗城门钥 盗园陵树木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常人盗仓库钱粮
第三册
十三 · 上
强盗
十三 · 中
强盗
十三 · 下
强盗
十四 · 上
强盗
十四 · 下
强盗
十五 · 上
劫囚 白昼抢夺
十五 · 下
白昼抢夺
十六 · 上
白昼抢夺
十六 · 下
白昼抢夺
十七 · 上
窃盗
十七 · 下
盗马牛畜产 盗田野谷麦 亲属相盗
十八 · 上
恐吓取财
十八 · 下
诈欺官私取财
第四册
十九
发冢
二十 · 上
夜无故入人家
二十 · 中
盗贼窝主
二十 · 下
共谋为盗 公取窃取皆为盗 起除刺字
廿一 · 上
谋杀人
廿一 · 下
谋杀人
廿二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谋杀祖父母父母
廿三 · 上
杀死奸夫
廿三 · 下
杀死奸夫
廿四 · 上
杀死奸夫
廿四 · 中
杀死奸夫
廿四 · 下
杀死奸夫
第五册
廿五 · 上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中
杀一家三人
廿五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上
造畜蛊毒杀人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六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上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中
斗殴及故杀人
廿七 · 下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一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二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三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四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五
斗殴及故杀人
廿八 · 六
斗殴及故杀人
第六册
廿九 · 上
屏去人服食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廿九 · 下
卅 · 上(一)
夫殴死有罪妻妾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弓箭伤人 车马杀伤人 庸医杀伤人
卅 · 上(二)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一)
威逼人致死
卅 · 下(二)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上
威逼人致死
卅一 · 下
威逼人致死 尊长为人杀私和
卅二 · 上
斗殴 保辜限期
卅二 · 中
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拒殴追摄人 殴受业师
卅二 · 下
威力制缚人
卅三 · 上
良贱相殴 奴婢殴家长 妻妾殴夫
卅三 · 下
妻妾殴夫 夫殴死妻妾 殴死妻父母 同姓亲属相殴
第七册
卅四 · 上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中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四 · 下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五
殴大功以下尊长
卅六 · 上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一)
殴期亲尊长
卅六 · 下(二)
殴期亲尊长
卅七
殴祖父母父母
卅八 · 上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殴妻前夫之子
卅八 · 中
父祖被殴
卅八 · 下
父祖被殴 骂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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