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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继峰 等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8-01
ISBN:9787521628166
定价:¥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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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条文主旨】一句话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条文释义】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系统解析重要概念、理论和法律制度。 【适用指南】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新规定的适用要点进行深入探讨。 【相关规定】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数十件典型案例贯穿全书,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本书为相关行业从业者、法律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反垄断法的相关知识。
作者简介
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本科、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 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现代企业研究会会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智库专家,商务部培训中心兼职教授,国家反垄断局专家库成员。 曾参与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制订、原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法相关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等规范的制订。 主要研究方向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法等。代表著作有《竞争法学原理》《横向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评究》《竞争法学》《反垄断法》等。主编有《竞争法:规则与案例》《反垄断法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评析》《经济法学》等。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效力】
第三条【垄断行为】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体制】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提升竞争能力的正当方式】
第七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特殊行业的保护和监管】
第九条【数字领域反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条【反行政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竞争性自律】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二章 垄 断 协 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 十 八 条【纵向垄断协议】
第 十 九 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
第 二 十 条【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限制】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豁免制度】
第二十八条【申报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报文件资料补正制度】
第 三 十 条【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审查期限的中止计算】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抗辩制度】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限定交易】
第 四 十 条【禁止利用合作协议等方式实施垄断】
第四十一条【禁止地区封锁】
第四十二条【禁止排斥或者限制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抽象行为的行政垄断】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调查及举报】
第四十七条【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反垄断调查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主体的保密义务】
第 五 十 条【反垄断调查配合】
第五十一条【反垄断调查对象的陈述意见权】
第五十二条【反垄断处理及其公布】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承诺】
第五十四条【行政性垄断调查中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五条【反垄断行政约谈】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确定罚款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 六 十 条【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加重罚款规则】
第六十四条【受行政处罚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及公示】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理不服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和适用除外】
第六十九条【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
第 七 十 条【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效力】
第三条【垄断行为】
第四条【反垄断工作体制】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提升竞争能力的正当方式】
第七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特殊行业的保护和监管】
第九条【数字领域反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条【反行政垄断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反垄断法实施】
第十二条【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的竞争性自律】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二章 垄 断 协 议
第十六条【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
第 十 八 条【纵向垄断协议】
第 十 九 条【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
第 二 十 条【垄断协议豁免】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限制】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第二十三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第二十四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规则】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情形】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豁免制度】
第二十八条【申报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报文件资料补正制度】
第 三 十 条【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审查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审查期限的中止计算】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因素】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和抗辩制度】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禁止限定交易】
第 四 十 条【禁止利用合作协议等方式实施垄断】
第四十一条【禁止地区封锁】
第四十二条【禁止排斥或者限制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禁止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违法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抽象行为的行政垄断】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调查及举报】
第四十七条【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反垄断调查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主体的保密义务】
第 五 十 条【反垄断调查配合】
第五十一条【反垄断调查对象的陈述意见权】
第五十二条【反垄断处理及其公布】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承诺】
第五十四条【行政性垄断调查中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五条【反垄断行政约谈】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六条【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确定罚款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 六 十 条【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反垄断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加重罚款规则】
第六十四条【受行政处罚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及公示】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理不服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和适用除外】
第六十九条【农业领域的适用除外】
第 七 十 条【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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