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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的理论与制度实现:以《审计法》的修正为背景
作者:胡智强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7-01
ISBN:9787301331002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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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家审计是近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内容。随着政府财政活动范围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扩张,国家审计的职能向多元化发展并逐渐渗透到国家微观治理和市场经济领域,形成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融合发展的局面,审计监督因而具有更加系统化的治理价值。 自1982年《宪法》确立现行审计监督体制以来,我国审计法治现代化转型已历经三次质的飞跃。本书根据2021年全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编写,从法教义学立场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和实用原则,对其内容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解读其体系构造和每一个具体制度背后的原理与内容,并与外国有关立法进行了一定的比较分析。 本选题在表现方式上是对法条的逐条研究——讨论具体法条的立法目的、解读条文内容、分析评价相关理论、援引案例素材;在立场上则采取整体论方法,力图兼顾审计法的理论与实务,最终帮助读者形成对审计法治系统性的理解。
作者简介
胡智强,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咨询专家。曾赴美国和欧洲等地访问、研究和讲学。多次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各地审计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出版学术专著2部,编著《审计法学》《经济法》高等学校教材2部,参与《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的翻译工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四条【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第六条【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体制】
第八条【地方各级审计机构设置】
第九条【审计业务的双重领导】
第十条【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三条【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影响审计独立性行为禁止】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回避义务】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保密义务 】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八条【预算与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中央银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事业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和公共资金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及贷款项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第二十七条【其他法定事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经济社会风险隐患披露 】
第三十一条【审计管辖】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报告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资料索取权】
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开放】
第三十六条【审计检查权】
第三十七条【审计调查权】
第三十八条【审计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纠正建议权】
第四十条【审计结果披露权】
第四十一条【提请协助权】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审计送达】
第四十三条【审计调查】
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审计决定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审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审计强制措施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审计处理】
第五十条【审计处罚】
第五十一条【审计决定】
第五十二条【审计整改】
第五十三条【审计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五十四条【审计处理建议与移送】
第五十五条【财政财务收支违法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审计职权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法律适用】
第五十九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法律适用】
第六十条【时间效力】
附录 审计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四条【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第六条【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体制】
第八条【地方各级审计机构设置】
第九条【审计业务的双重领导】
第十条【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三条【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影响审计独立性行为禁止】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回避义务】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保密义务 】
第十七条【审计执法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八条【预算与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中央银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事业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和公共资金审计】
第二十五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及贷款项目审计】
第二十六条【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第二十七条【其他法定事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经济社会风险隐患披露 】
第三十一条【审计管辖】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报告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资料索取权】
第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开放】
第三十六条【审计检查权】
第三十七条【审计调查权】
第三十八条【审计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纠正建议权】
第四十条【审计结果披露权】
第四十一条【提请协助权】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审计送达】
第四十三条【审计调查】
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审计决定的变更与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审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审计强制措施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审计处理】
第五十条【审计处罚】
第五十一条【审计决定】
第五十二条【审计整改】
第五十三条【审计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五十四条【审计处理建议与移送】
第五十五条【财政财务收支违法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滥用审计职权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
审计法律适用】
第五十九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法律适用】
第六十条【时间效力】
附录 审计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通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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