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释义
作者:程红星 编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7-01
ISBN:9787522016634
定价:¥106.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期货和衍生品法》于2022年4月2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新法的学习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研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巡回审理协作部负责人程红星博士组织专业团队撰写本书。本书结合境内外相关实践,逐条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做了解读,并分析了立法时遇到的问题及难点,以及最终形成相关制度安排的原因及考虑。同时,为便于读者了解相关条文历史沿革情况,本书还收录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对照表,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历次审议稿的对照表。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释义》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 一 条】 立法宗旨1
【第 二 条】 调整范围4
【第 三 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界定8
【第 四 条】 期货市场的功能13
【第 五 条】 防范系统性风险16
【第 六 条】 “三公”原则和禁止欺诈18
【第 七 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
【第 八 条】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21
【第 九 条】 行业协会自律25
【第 十 条】 对期货业的审计监督26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27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27
【第十二条】 市场操纵31
【第十三条】 内幕交易38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39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45
【第十六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47
【第十七条】 品种注册制48
【第十八条】 账户实名制52
【第十九条】 入场交易资质53
【第二十条】 交易指令 54
【第二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 55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制度 57
【第二十三条】 持仓限额 62
【第二十四条】 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64
【第二十五条】 交易收费 65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终局性 66
【第二十七条】 交易报告 67
【第二十八条】 禁止特定资金交易 68
【第二十九条】 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义务 69
【第三十条】 场所、交易规则审批 70
【第三十一条】 机构展业审批 71
【第三十二条】 单一协议 73
【第三十三条】 主协议备案 76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障 78
【第三十五条】 终止净额结算 81
【第三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85
【第三十七条】 集中清算 88
【第三十八条】 场外衍生品监管 91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93
【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93
【第四十条】 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的风险隔离 97
【第四十一条】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 103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违约情形的处理 108
【第四十三条】 结算担保资金的执行豁免制度 111
【第四十四条】 合约的交割、行权 113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115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118
【第四十七条】 交割违约119
【第四十八条】 分级结算制度120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123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的概念和交易方式123
【第五十条】 期货交易者适当性125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者分类制度130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交易者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133
【第五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134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信息查询制度136
【第五十五条】 期货市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137
【第五十六条】 纠纷调解制度138
【第五十七条】 期货代表人诉讼制度139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141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145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145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设立条件、程序的规定146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的名称150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变更150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业务152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
备案管理156
【第六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依法经营与内部控制157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159
【第六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交易者资产161
【第六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对外担保162
【第六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禁止行为和职务行为的
责任承担164
【第七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 165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报送和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义务 166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件书面报告义务 168
【第七十三条】 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期货经营机构的
监督管理措施 169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风险处置措施 172
【第七十五条】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的监督管理
措施 174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175
【第七十七条】 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审计或评估 177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 178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182
【第七十九条】 公共利益优先 182
【第八十条】 设立、章程的批准 184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名称的使用 190
【第八十二条】 组织形式 191
【第八十三条】 业务规则效力 196
【第八十四条】 负责人资格 199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职责 201
【第八十六条】 收益使用 203
【第八十七条】 紧急措施 204
【第八十八条】 行情所有权 206
【第八十九条】 突发性事件处置及取消交易 209
【第九十条】 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 212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215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 215
【第九十二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217
【第九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218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221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章程与业务规则223
【第九十六条】 流动性管理制度224
【第九十七条】 独立期货结算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准用规定225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227
【第九十八条】 期货服务机构的活动准则和监管模式227
【第九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228
【第 一 百 条】 交割库的概念、义务和责任229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231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234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的性质234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236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的具体职责238
第十章 监督管理243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监管职责243
【第一百零六条】 履职手段248
【第一百零七条】 执法人员、证件254
【第一百零八条】 行为准则255
【第一百零九条】 配合监管义务、信息共享256
【第一百一十条】 举报人制度260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公开2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承诺制度26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诚信档案26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事、监察移送26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监测监控267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 2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保存 270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27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跨境直接接入服务注册制度 27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境外产品以境内价格挂钩结算 276
【第一百二十条】 跨境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要求 2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驻华代表机构经营禁止 279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期货市场跨境营销、推介及招揽许可制度 28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跨境监管 281
【第一百二十四条】 跨境监管合作 282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87
【第一百二十五条】 操纵期货或者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288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29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期货交易的
法律责任 30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的法律责任 311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规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313
【第一百三十条】 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314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参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31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法律
责任 317
【第一百三十三条】 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32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322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违规从事经纪
业务、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326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非法组织期货、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活动的法律责任33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335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33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337
【第一百四十条】 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338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342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未报备案、违规提供服务的
法律责任34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34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泄露、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347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境外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的法律责任35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无业务资格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的法律责任35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外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
责任353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以及招揽
活动;未经批准为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市场营销、
推介以及活动的法律责任35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调查的法律责任355
【第一百五十条】 期货市场禁入措施35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行政处罚权36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
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36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36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赔偿优先365
第十三章 附则367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367
附录 369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371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三次审议时有关说明和
报告 392
附录三 常用期货术语 402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条文对照表 406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历次审议稿条文
对照表 406
第一章 总则1
【第 一 条】 立法宗旨1
【第 二 条】 调整范围4
【第 三 条】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界定8
【第 四 条】 期货市场的功能13
【第 五 条】 防范系统性风险16
【第 六 条】 “三公”原则和禁止欺诈18
【第 七 条】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
【第 八 条】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21
【第 九 条】 行业协会自律25
【第 十 条】 对期货业的审计监督26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27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27
【第十二条】 市场操纵31
【第十三条】 内幕交易38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39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45
【第十六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47
【第十七条】 品种注册制48
【第十八条】 账户实名制52
【第十九条】 入场交易资质53
【第二十条】 交易指令 54
【第二十一条】 程序化交易 55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制度 57
【第二十三条】 持仓限额 62
【第二十四条】 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64
【第二十五条】 交易收费 65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终局性 66
【第二十七条】 交易报告 67
【第二十八条】 禁止特定资金交易 68
【第二十九条】 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义务 69
【第三十条】 场所、交易规则审批 70
【第三十一条】 机构展业审批 71
【第三十二条】 单一协议 73
【第三十三条】 主协议备案 76
【第三十四条】 履约保障 78
【第三十五条】 终止净额结算 81
【第三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报告库 85
【第三十七条】 集中清算 88
【第三十八条】 场外衍生品监管 91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93
【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93
【第四十条】 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的风险隔离 97
【第四十一条】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 103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违约情形的处理 108
【第四十三条】 结算担保资金的执行豁免制度 111
【第四十四条】 合约的交割、行权 113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 115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的实物交割 118
【第四十七条】 交割违约119
【第四十八条】 分级结算制度120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123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的概念和交易方式123
【第五十条】 期货交易者适当性125
【第五十一条】 期货交易者分类制度130
【第五十二条】 机构交易者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133
【第五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期货交易的禁止性规定134
【第五十四条】 交易者信息查询制度136
【第五十五条】 期货市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137
【第五十六条】 纠纷调解制度138
【第五十七条】 期货代表人诉讼制度139
【第五十八条】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141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145
【第五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145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设立条件、程序的规定146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的名称150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变更150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业务152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
备案管理156
【第六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依法经营与内部控制157
【第六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159
【第六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交易者资产161
【第六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对外担保162
【第六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禁止行为和职务行为的
责任承担164
【第七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 165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报送和
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义务 166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重大事件书面报告义务 168
【第七十三条】 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期货经营机构的
监督管理措施 169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风险处置措施 172
【第七十五条】 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股东的监督管理
措施 174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175
【第七十七条】 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审计或评估 177
【第七十八条】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 178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182
【第七十九条】 公共利益优先 182
【第八十条】 设立、章程的批准 184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名称的使用 190
【第八十二条】 组织形式 191
【第八十三条】 业务规则效力 196
【第八十四条】 负责人资格 199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职责 201
【第八十六条】 收益使用 203
【第八十七条】 紧急措施 204
【第八十八条】 行情所有权 206
【第八十九条】 突发性事件处置及取消交易 209
【第九十条】 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 212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215
【第九十一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 215
【第九十二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217
【第九十三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218
【第九十四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221
【第九十五条】 期货结算机构的章程与业务规则223
【第九十六条】 流动性管理制度224
【第九十七条】 独立期货结算机构和证券结算机构准用规定225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227
【第九十八条】 期货服务机构的活动准则和监管模式227
【第九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228
【第 一 百 条】 交割库的概念、义务和责任229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责任231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234
【第一百零二条】 期货业协会的性质234
【第一百零三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236
【第一百零四条】 期货业协会的具体职责238
第十章 监督管理243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监管职责243
【第一百零六条】 履职手段248
【第一百零七条】 执法人员、证件254
【第一百零八条】 行为准则255
【第一百零九条】 配合监管义务、信息共享256
【第一百一十条】 举报人制度260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公开26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承诺制度262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诚信档案26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事、监察移送26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监测监控267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 2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保存 270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27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跨境直接接入服务注册制度 27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境外产品以境内价格挂钩结算 276
【第一百二十条】 跨境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要求 2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驻华代表机构经营禁止 279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期货市场跨境营销、推介及招揽许可制度 28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跨境监管 281
【第一百二十四条】 跨境监管合作 282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87
【第一百二十五条】 操纵期货或者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288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29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虚假陈述或者
信息误导;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期货交易的
法律责任 30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借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的法律责任 311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规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313
【第一百三十条】 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314
【第一百三十一条】 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参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315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法律
责任 317
【第一百三十三条】 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320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322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违规从事经纪
业务、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326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非法组织期货、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活动的法律责任33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335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33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期货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337
【第一百四十条】 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338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342
【第一百四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未报备案、违规提供服务的
法律责任34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34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泄露、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347
【第一百四十五条】 境外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的法律责任35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无业务资格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的法律责任35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外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
责任353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机构未经批准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以及招揽
活动;未经批准为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市场营销、
推介以及活动的法律责任35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调查的法律责任355
【第一百五十条】 期货市场禁入措施35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行政处罚权36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
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36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365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赔偿优先365
第十三章 附则367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367
附录 369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371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三次审议时有关说明和
报告 392
附录三 常用期货术语 402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条文对照表 406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历次审议稿条文
对照表 406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