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01
ISBN:9787521626575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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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文本,逐条加注条旨,在重点条文下进行“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适用指引”“条文参见”等注释加工。本书的后半部分附录了我国反有组织犯罪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目的]
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
[总体国家安全观]
[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
第五条【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第七条【协助、配合义务及对协助、配合方给予保护】
第八条【举报、表彰和奖励】
[举报有组织犯罪]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宣传教育的方式]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预防治理的长效机制】
[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
第十四条【监察和政法机关的意见建议】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 十 五 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的预防治理】
第 十 六 条【防范有组织犯罪信息的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 十 七 条【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 十 八 条【监管、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的内容]
第 十 九 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第 二 十 条【任职审查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原则和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从宽]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
[软暴力]
第二十四条【线索收集处置】
[“分级分类”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线索移送】
[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移送]
[黑恶势力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线索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条【查询财产信息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 三 十 条【羁押措施】
[异地羁押]
[分别羁押]
[单独羁押]
第三十一条【特殊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
[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宽处罚情形】
[从宽处罚]
[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给予非刑罚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财产处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从严管理】
[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程序】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减刑程序]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前,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考虑财产刑的履行和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
第 四 十 条【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信息数据、提请协查】
[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的甄别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等值追缴、没收]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法查处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不服的异议及救济】
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 五 十 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及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第五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中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第五十九条【加强反有组织犯罪队伍建设】
第 六 十 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保护措施的批准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三条【对侦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组织犯罪人员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相关人员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抚恤优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罪犯适用的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对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 七 十 条【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拒不改正]
第七十三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密以及违反规定泄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
实用附录
1. 刑事责任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
3. 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4月24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典型案例指引(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曾某洗钱案———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
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目的]
第二条【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
[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
第三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方针】
[总体国家安全观]
[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原则】
第五条【依法进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六条【有关国家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
第七条【协助、配合义务及对协助、配合方给予保护】
第八条【举报、表彰和奖励】
[举报有组织犯罪]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宣传教育的方式]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义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学校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行业预防治理的长效机制】
[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
第十四条【监察和政法机关的意见建议】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 十 五 条【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的预防治理】
第 十 六 条【防范有组织犯罪信息的传播】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 十 七 条【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 十 八 条【监管、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的内容]
第 十 九 条【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第 二 十 条【任职审查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管理】
第三章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案件办理原则和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从宽]
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软暴力”手段实施黑恶犯罪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
[软暴力]
第二十四条【线索收集处置】
[“分级分类”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线索移送】
[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移送]
[黑恶势力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线索调查和信息收集】
第二十七条【查询财产信息和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措施】
第 三 十 条【羁押措施】
[异地羁押]
[分别羁押]
[单独羁押]
第三十一条【特殊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
[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从宽处罚情形】
[从宽处罚]
[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给予非刑罚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财产处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从严管理】
[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第三十六条【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程序】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减刑程序]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前,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考虑财产刑的履行和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
第四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可以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
第 四 十 条【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信息数据、提请协查】
[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涉案财产的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涉案财产的甄别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
[等值追缴、没收]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特殊情形】
[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依法查处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第四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不服的异议及救济】
第五章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 五 十 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及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第五十二条【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
第五十三条【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第六章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具体机制】
第五十六条【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
第五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中的证据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第五十九条【加强反有组织犯罪队伍建设】
第 六 十 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对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等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保护措施的批准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三条【对侦破或查明案件起重要作用的有组织犯罪人员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相关人员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抚恤优待】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对有组织犯罪罪犯适用的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对尚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 七 十 条【违反日常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拒不改正]
第七十三条【拒不履行、拖延履行及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密以及违反规定泄露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生效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
实用附录
1. 刑事责任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
3. 国家工作人员界定范围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4月24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典型案例指引(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曾某洗钱案———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及收益,严惩洗钱犯罪助力“打财断血”
罪犯张某某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不认罪悔罪,依法不予减刑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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