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叶林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01
ISBN:9787521626834
定价:¥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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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条文主旨】一句话说明条文的核心要义。 【立法背景】讲解立法目的,阐释条文的背景与原意。 【条文解读】聚焦实务问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关联规范】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本书由资深学者与实务人士联合编写,为相关从业人员、法律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必备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掌握期货和衍生品方面的法律与金融知识。
作者简介
叶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首席专家,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专家顾问、期货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公司治理制度:理念、规则与实践》《期货期权市场法律制度研究》《公司法研究》《证券法》等著作十余部,担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商法学》首席专家,主持“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法律属性及组织形式改革研究”“商品期货交割库的法律地位与参与各方法律关系分析”“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制度研究”“中央对手方制度研究”“《期货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和整体框架研究”等科研项目数十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术语】
第四条【国家政策】
第五条【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守法和“三公”原则】
第七条【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八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自律管理】
第十条【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和方式】
第十二条【禁止操纵市场】
第十三条【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品种上市机制】
第十八条【账户实名制】
第十九条【入场交易主体】
第二十条【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期货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交易确定性】
第二十七条【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信贷、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报告禁止交易行为】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衍生品交易场所】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单一协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主协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交易报告库】
第三十七条【集中结算】
第三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条【保证金、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强行平仓】
第四十二条【结算违约处置】
第四十三条【结算和交割财产优先用于履约】
第四十四条【期货交割】
第四十五条【交割方式】
第四十六条【实物交割】
第四十七条【交割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委托结算】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者】
第五十条【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者分类及普通交易者特殊保护】
第五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等禁止参与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交易者查询权】
第五十五条【信息保密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强制调解】
第五十七条【期货民事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五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定义】
第六十条【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名称】
第六十二条【重大事项变更】
第六十三条【业务许可】
第六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十五条【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经纪业务及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受托义务】
第六十八条【违法担保】
第六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
第七十条【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一条【信息、资料报送】
第七十二条【重大事件报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经营风险】
第七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
第七十五条【虚假、抽逃出资】
第七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注销】
第七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资产评估】
第七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禁止行为】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十九条【运作原则】
第八十条【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名称】
第八十二条【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第八十三条【业务规则】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期货交易场所职责】
第八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收益】
第八十七条【紧急措施】
第八十八条【行情信息】
第八十九条【突发性事件处置】
第九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法律属性和组织形式】
第九十二条【设立条件】
第九十三条【中央对手方】
第九十四条【职责】
第九十五条【业务规则】
第九十六条【流动性管理要求】
第九十七条【法律适用】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一百条【交割库】
第一百零一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定义和会员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权力机构、章程、理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期货监管职能与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执法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执法行为操守】
第一百零九条【被调查对象配合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有奖举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章制定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行政执法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守法诚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职务犯罪案件移送】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证金安全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档案保存期限】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境外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期货产品】
第一百二十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跨境期货营销】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货跨境监管合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跨境调查取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操纵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借、借用期货账户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从事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经营许可和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期货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割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报备案、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未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境外机构违法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期货市场禁入】
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承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术语】
第四条【国家政策】
第五条【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守法和“三公”原则】
第七条【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八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自律管理】
第十条【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和方式】
第十二条【禁止操纵市场】
第十三条【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十七条【品种上市机制】
第十八条【账户实名制】
第十九条【入场交易主体】
第二十条【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程序化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持仓限额】
第二十四条【实际控制关系】
第二十五条【期货交易收费】
第二十六条【交易确定性】
第二十七条【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信贷、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报告禁止交易行为】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衍生品交易场所】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单一协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主协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履约保障】
第三十五条【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交易报告库】
第三十七条【集中结算】
第三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办法】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九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条【保证金、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强行平仓】
第四十二条【结算违约处置】
第四十三条【结算和交割财产优先用于履约】
第四十四条【期货交割】
第四十五条【交割方式】
第四十六条【实物交割】
第四十七条【交割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委托结算】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者】
第五十条【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第五十一条【交易者分类及普通交易者特殊保护】
第五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等禁止参与期货交易】
第五十四条【交易者查询权】
第五十五条【信息保密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强制调解】
第五十七条【期货民事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五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定义】
第六十条【设立期货公司条件】
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名称】
第六十二条【重大事项变更】
第六十三条【业务许可】
第六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十五条【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经纪业务及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受托义务】
第六十八条【违法担保】
第六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
第七十条【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七十一条【信息、资料报送】
第七十二条【重大事件报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经营风险】
第七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
第七十五条【虚假、抽逃出资】
第七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注销】
第七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资产评估】
第七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禁止行为】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十九条【运作原则】
第八十条【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名称】
第八十二条【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第八十三条【业务规则】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资格】
第八十五条【期货交易场所职责】
第八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收益】
第八十七条【紧急措施】
第八十八条【行情信息】
第八十九条【突发性事件处置】
第九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九十一条【法律属性和组织形式】
第九十二条【设立条件】
第九十三条【中央对手方】
第九十四条【职责】
第九十五条【业务规则】
第九十六条【流动性管理要求】
第九十七条【法律适用】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十八条【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核查和验证义务】
第一百条【交割库】
第一百零一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一百零二条【定义和会员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权力机构、章程、理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职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期货监管职能与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执法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执法行为操守】
第一百零九条【被调查对象配合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有奖举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章制定公开】
第一百一十二条【行政执法承诺】
第一百一十三条【守法诚信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职务犯罪案件移送】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证金安全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档案保存期限】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境外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期货产品】
第一百二十条【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条【跨境期货营销】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货跨境监管合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跨境调查取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操纵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借、借用期货账户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从事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经营许可和变更核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期货经营机构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法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期货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期货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割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报备案、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及期货行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经营机构未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未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境外机构违法在境内从事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期货市场禁入】
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第一百五十二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承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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