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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01

ISBN:9787521625820

定价:¥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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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全面梳理了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根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新司法实践,采取以案例说法的形式深入浅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让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及可能被指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能够快速了解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裁判规则,旨在帮助公司保护商业秘密,使企业长期、稳健、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曾在《法学研究》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目录
民事篇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问题
(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001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
002自然人能否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即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无论其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若某个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确认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无须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为他人从事非经营活动,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律师等主体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格被告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非以个人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个人不构成适格被告
003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就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利用公司作为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工具时,公司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需被诉侵权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需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明知公司已涉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情况下,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所分配到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
004公司更名、被收购、被吊销执照、关联公司混同等特殊情况下商业秘密归属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被吊销法人执照后,经同一法定代表人事实上的认可,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
二、因公司收购行为导致企业的资产、人员等发生变动,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后,收购方随之成为被收购方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三、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的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005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是否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诉权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书面授权,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业秘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四、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第三人共享权利或权利人愿意向其让渡诉讼权利时,第三人有资格获得原告资格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依法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子公司不能以二者密切关联为由对母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三)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006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侵犯著作权案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不同之诉,权利人仅对著作权起诉不能视为主张商业秘密权利,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未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主张的《催款通知书》,不能产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持续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结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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