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6-01
ISBN:9787519766993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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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 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八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权归属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六条 规划权限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 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修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补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剥离利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 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九条 土地开发
第四十条 开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征地程序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使用
第五十条 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途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使用土地要求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要求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 出示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法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过渡期间的适用问题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修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5.9)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3.20修正)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3.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 守法义务、检举控告权
第八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权归属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六条 规划权限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 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修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占用耕地补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剥离利用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以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 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九条 土地开发
第四十条 开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开垦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 征地程序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使用
第五十条 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途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村建设使用土地要求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要求
第六十一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 禁止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 出示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法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拒不交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执行
第八十四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过渡期间的适用问题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修订)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5.9)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3.20修正)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3.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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