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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适用办案手册
作者:莫于川,哈书菊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4-01
ISBN:9787521626209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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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该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具体部署。本书由资深行政法学者与实务专家联合编写,逐条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精释,内容突出实务,着重阐释修法后的重点内容和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且在法条后附有相关规定与案例,是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学习、适用《行政处罚法》不可或缺的实用手册。
作者简介
莫于川,重庆人,法学博士,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的法制顾问、立法专家或复议委员,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行政法、宪法和社会法。曾参加立法工作10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30余种,承担科研课题30余项,获科研成果奖30余项。 哈书菊,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黑龙江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10余种,发表科研论文40余篇,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20余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类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执法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三条【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及适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与撤回】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条款】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五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执法调查检查程序】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第五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作出处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听证的基本程序】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七条【罚款的缴纳】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十九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出具专用票据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依法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涉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后记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第五条【适用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类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第二十六条【执法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七条【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三条【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及适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与撤回】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条款】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五十二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
第五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取证与立案】
第五十五条【执法调查检查程序】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第五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作出处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听证的基本程序】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七条【罚款的缴纳】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
第六十九条【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条【行政机关出具专用票据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依法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涉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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