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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法国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作者:赵崇汉,赵亮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4-01

ISBN:9787520196703

定价:¥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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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最早专门、详细研究法国公务员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的一篇博士论文,作者为我国行政法学科的奠基者赵崇汉教授,本书为为中法文对照文本,共有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专门研究了排除不适用定义公务员的构成要件,认真分析了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专门研究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问题,首先对法国主要学者关于公务员法律地位的代表性观点“折中理论”和“行政契约论”进行了一一评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定论”,最后探讨了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情况。
作者简介
  赵崇汉教授,河南淮阳人,1933年从北平中法大学毕业后,公派到法国里昂大学留学,先后于1936年和1937年取得该校法学院经济学高级证书和公法高级证书,1942年取得了里昂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留法期间他担任里昂华侨救国会负责人,积极参加和组织了一系列抗日救亡活动。1945年抗战胜利后回国任云南大学法律系教授,讲授行政法、宪法等课程。系我国最早获得海外行政法博士学位的归国学者之一(为新中国行政法作出过开创性贡献的王名扬先生于1953年在法国获得行政法博士学位)。赵先生回国后积极参加民主运动,在1946年和闻一多、费孝通等共同发表了著名的《昆明二十教授致马歇尔将军书》,在闻一多、李公朴被暗杀之后继续用各种方法庇护进步学生,帮助民主同事。1949年昆明解放后他继续在云南大学法律系任教授并被任命为系主任。1953年院系调整时赵教授调入西南政法学院,创建国家与法教研室(现在的法理学教研室)并担任主任,他在西政开设了《资本主义行政法》和《苏联行政法》,自己编写了《资本主义行政法》和《苏联行政法》两本讲义。1958年国家取消行政法学科后,他先后又担任汉语教研室主任和外语教研室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及我国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做出过较大贡献,不幸的是,赵教授1973年因车祸致严重脑外伤,植物人10年后于1982年逝世。赵教授的一些助教和学生成长为著名的法学专家,比如黎国智、董鑫、朱启昌、王连昌等等。他创立和建设了西南政法大学的法理学科、宪法学科、行政法学科、汉语学科和外语学科。 译者李立宏,1981至1985年在四川外语学院法语专业学习,获本科文凭及法国语言文学学士学位。1985至2012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外事处就职,历任法语翻译、副处长兼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任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党委书记。2018年6月至今任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1998至2002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研究生,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至1993年在贝宁共和国“中国农业技术组”任法文翻译。2000至2001年获“埃菲尔奖学金“赴法国马赛三大法学院进修公法。在各类刊物发表论文9篇,译著(合译)1部。 审校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行政法专业和监察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制政府建设、监察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主持司法部项目1项,主持重庆市社科规划重大应用项目1项,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重大项目1项,主持重庆市科委重大项目1项。曾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重庆市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出版学术专著8部,学术论文80多篇。 策划赵亮(赵崇汉教授儿子),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三级教授、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话语分析、法律语言学,语言教育与测试。2006年-2009年任外语学院院长,美国伊利偌伊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英汉比较研究会法律语言专业委员会顾问,中国语言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大学外语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在《外语学刊》《外语教学》《外语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独著或参编辞书、译著3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2011年获重庆市教育系统职业道德建设标兵称号。
目录
总目录
法国行政法中公务员的定义及法律地位赵崇汉著、李立宏译、王学辉审/1
Etude sur la définition et la situation juridique du fonctionnaire dans le droit administratif franaisTCHAO Tchung-han/113
附录:
越权之诉 赵崇汉/277
自传稿 赵崇汉/289
昆明二十教授致马歇尔将军书 潘光旦 闻一多……赵崇汉/295
时代缩影与历史传承:行政法治的一个备忘录
——西政行政法学科60余年 王学辉 王留一/298
回忆父亲 赵亮/314
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公务员的定义
第一章排除不适用定义公务员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公共当局对公务员的任命
第二节公权力的行使
第三节公务的智力特征
第四节行政待遇
第二章简析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条件
第一节非工业公共事业
一非工业公共事业是不是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条件?
二何谓非工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
(一)什么是公共事业?
1.狄骥和杰兹对“公共事业”概念的阐述和评论
2.简评“公共事业定义”
(二)什么是工业公共事业的标准?
(三)简评非工业公共事业机构的定义
第二节稳定性
一稳定性是否为公务员身份特征的必要条件?
二何谓“永久性”?
(一)简评不同解释
1.“永久任职”论
2.“永久职责”论
(二)简评稳定性特征
第三节自愿接受任命
一“自愿接受任命”是否为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条件?
二自愿接受任命有哪些明显特征?
第四节与私人雇佣相区别并单纯以服务为目的的工作
一与私人雇佣相区别且单纯以服务为目的的工作是否为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条件?
二与私人雇佣相区别却又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工作究竟是怎样的工作?
小结公务员的一般定义及其例外情形
第二部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第一章关于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相关阐述和评论
第一节折中论的阐述和评论
一“折中论”概要
(一)理论基础
(二)事实依据
二折中论的考证
(一)理论角度的述评
1.备受争议的理论基础
2.即使我们承认折中论的基础,该理论也十分具有争议
3.该理论必然导致非常危险的结果
(二)与事实有关的评论
1.公务员法律地位的二元性并不存在
2.公务员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第二节行政契约论的相关阐述和分析
一简述行政契约论
(一)理论基础
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具有合同性质
2.国家和公务员间的合同就是行政合同
(二)事实依据
1.公务员的法律身份类似特权享有者
2.行政契约论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
二行政契约论的述评
(一)对理论支持者所构想的行政合同概念的评论
1.该理论混淆了“合同”的概念和“达成一致”的概念
2.该理论夸大了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质
(二)基于事实的评论
1.事实上,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不属于行政合同范畴
2.行政契约论既无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支撑也无立法依据
第二章法理领域
第一节公务员法律地位的基础
第二节公务员法律地位是法定的
一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渊源就是法定地位的渊源
(一)公务员法律地位与法定地位的渊源和特征趋同
(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具备法定地位的所有特征
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具有普遍性
2.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具有永久性
3.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能够被有权限的机关单方面随时调整
二任命书是附条件的任命书
(一)任命书不是合同
(二)任命书不能脱离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三)任命书是附条件的任命文书
(四)任命书是一种附条件的单边文书
第三节公务员法律地位的例外情形
总结
参考书目
汉法人名对照表(译者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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