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事对抗制的起源
作者:[美] 约翰·朗本 著,王景龙 译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3-01
ISBN:9787208174320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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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朗本所著的一本反映英美法系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发源和形成史的经典著作。该书充分利用《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这一史料,运用历史实证主义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揭示刑事对抗制在英美语境下生成发展的根本原因,重写英格兰刑事审判的法律史。它同时表明对抗式刑事诉讼制度与英国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有关,而且财富效应、争斗效应及其导致对案件真相的忽视也表明,这是一种并不重视案件事实真相的制度。它还阐述了刑事证据法的起源以及与对抗式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于英美法系刑事对抗制模式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着力引介、学习的对象,但各界对它的理解与认识或多或少地停留于表面。因此,本书探究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机理,不仅关乎既往,也能启迪当下,能为我们反思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庭审对抗式改革,提供诸多教益与镜鉴。
作者简介
朗本(John H. Langbein)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斯特灵讲座教授”(Sterling Professor)。他1941年出生,美国伦比亚大学文学学士、哈佛大学法学学士、英国剑桥剑桥大学法学学士和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早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90年起正式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朗本教授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研究领域享有盛誉,既是一名比较法学者,又是一位普通法的历史学家。他在剑桥的博士论文出版为著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Prosecuting Crime in the Renaissance: England, Germany, France)(哈佛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获剑桥大学约克奖;他还著有《刑讯和证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Torture and the Law of Proof: Europe and England in the Ancient Regime)(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其诸多论著已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 译者简介:王景龙,法学博士,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曾任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挂职)。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学。在《法学家》、《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和厅局级等科研项目多项,有1项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
目录
主编序言 1
自序与致谢 2
导 言 1
一、内容概要 1
二、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 4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7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8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11
一、没有辩诉交易 12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13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13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16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18
二、证明的标准 21
三、被告的优势 21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22
五、与轻罪的比较 23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25
第五节 “被告说话式”审判 30
一、审前羁押 30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32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33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35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35
六、宽赦制度 37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38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38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38
二、历史背景 39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41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41
一、“天主教阴谋”案 42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43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44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45
五、补充:七主教案 46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47
一、法官不中立 47
二、限制审前准备 50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50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52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53
二、控诉状的开示 54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助 55
四、出庭律师 56
五、事务律师 57
六、辩方证人 58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58
一、控辩双方不平等 59
二、法官存在偏见 60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60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61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61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62
一、财富效应 62
二、争斗效应 63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64
第一节 控方律师 66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67
二、控方事务律师 68
三、重罪起诉协会 79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82
五、控方出庭律师 87
第二节 控方伪证 89
一、赏金制度 89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95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99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101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102
二、控辩的平衡 103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104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108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109
一、偏重于伦敦 109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110
三、范围和可靠性 111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115
一、老贝利的做法 116
二、反驳例外 118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120
第三节 补强规则 123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123
二、共犯作证资格禁止规则 127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128
第四节 口供规则 133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135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138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139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142
一、“不是证据” 143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147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149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150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154
第一节 悄然转变 155
第二节 被告沉默 157
一、证据提交责任:控方主张(的证明责任) 157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159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162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167
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168
第三节 控方律师 173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174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175
第四节 辩护律师 178
一、交叉询问 178
二、规避限制 181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183
四、对抗的风气 187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189
一、超然事外 189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191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194
一、陪审团噤声 195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196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202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202
二、死刑的影响 204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205
索 引 210
自序与致谢 2
导 言 1
一、内容概要 1
二、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 4
第一章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审判 7
第一节 法庭上的争吵 8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11
一、没有辩诉交易 12
二、被告是有罪信息的来源 13
三、陪审团合议案件的速度 13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16
一、法庭充当辩护律师 18
二、证明的标准 21
三、被告的优势 21
四、被告成为信息来源 22
五、与轻罪的比较 23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25
第五节 “被告说话式”审判 30
一、审前羁押 30
二、对辩方证人的限制 32
三、是否禁止辩方证人 33
四、尚未成熟的证明责任 35
五、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 35
六、宽赦制度 37
七、被告没有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 38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38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38
二、历史背景 39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41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41
一、“天主教阴谋”案 42
二、菲茨哈里斯案和科莱奇案 43
三、“拉伊住宅阴谋”案 44
四、血腥巡回审判案 45
五、补充:七主教案 46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的批判 47
一、法官不中立 47
二、限制审前准备 50
三、禁止辩护律师出庭 50
第三节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的条款 52
一、《序言》:无罪推定和控辩平等 53
二、控诉状的开示 54
三、审前阶段的律师帮助 55
四、出庭律师 56
五、事务律师 57
六、辩方证人 58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58
一、控辩双方不平等 59
二、法官存在偏见 60
三、叛逆罪审判很复杂 60
四、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61
五、控辩双方逐渐平等 61
第五节 贵族和贫民:叛逆罪留给刑事对抗制的遗产 62
一、财富效应 62
二、争斗效应 63
第三章 控辩平等的产物:辩护律师 64
第一节 控方律师 66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67
二、控方事务律师 68
三、重罪起诉协会 79
四、纽盖特事务律师 82
五、控方出庭律师 87
第二节 控方伪证 89
一、赏金制度 89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95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99
第四节 辩护律师进入重罪审判 101
一、保留“被告陈述式”审判 102
二、控辩的平衡 103
三、以司法为基础的推动 104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108
第一节 以《审判实录》为视角 109
一、偏重于伦敦 109
二、出版物的系列演变 110
三、范围和可靠性 111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115
一、老贝利的做法 116
二、反驳例外 118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法官 120
第三节 补强规则 123
一、排除规则抑或警示规则? 123
二、共犯作证资格禁止规则 127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补强规则的削弱 128
第四节 口供规则 133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135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毒树问题” 138
三、对口供政策的质疑 139
第五节 尚在发展中的规则:传闻规则 142
一、“不是证据” 143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147
三、以交叉询问为判决理由 149
第六节 平衡点的探索:排除证据 150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的转变 154
第一节 悄然转变 155
第二节 被告沉默 157
一、证据提交责任:控方主张(的证明责任) 157
二、说服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159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162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167
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168
第三节 控方律师 173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174
二、自我约束的义务 175
第四节 辩护律师 178
一、交叉询问 178
二、规避限制 181
三、精通法律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转化 183
四、对抗的风气 187
第五节 法官的消极 189
一、超然事外 189
二、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 191
第六节 陪审团审判 194
一、陪审团噤声 195
二、陪审团控制方式的转变 196
第七节 真相的缺失 202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202
二、死刑的影响 204
三、未选择的道路: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205
索 引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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