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2-01
ISBN:9787510933721
定价:¥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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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是实现司法职能的基本要求。为了满足公检法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需求,编写了《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能系统地帮助读者准确把握法条要旨、办案标准和依据,为公检法办案人员提供指导与参考。《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套装上下册)》在阐明条文要旨及其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增收司法适用的主流观点,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并附以刑事诉讼法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暂缺《公检法办案标准与实务指引·刑事诉讼卷》作者简介
目录
上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制度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
第五章 证据
下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制度保障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
第五章 证据
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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