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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利益的物权法表达

生态利益的物权法表达

作者:项波,孟春阳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2-01

ISBN:9787519756819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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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态物权是物权法对生态环境所承载的生态利益私权保护而形成一种新的准物权,与用益物权强调对物的用益性、独立性相比,有着很大的区别,是对准物权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发展,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生态物权作为准物权的一种形式,与传统物权之间因其调整利益的不同,在指向同一类事物时难免会发生冲突,应通过权利之内核——利益的位阶理论和物权间的冲突规则予以协调和衡平,*终实现生态物权与传统物权之间的衔接与耦合。 生态物权在转换为法律权利的过程中,宜采用渐进的方式来进行,需要借助环境法和物权法衔接共同对生态物权进行规定,在环境法中对生态物权的初始取得进行规定,在物权法中则采用现行准物权规范模式,承认生态物权为准物权的一种,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一律准用物权规则即可。生态物权的构建必须有特别法上的其他制度予以保障,诸如生态红线制度、生态利益价值量化制度、合理的初始分配制度等,这些制度是生态物权能够成立的基础和核心制度,类似于土地民事权利构建之土地规划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等。生态物权的成立可为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确认奠定了权利基础,丰富了和发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
作者简介
  项波(1975-),安徽桐城人。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赣州市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山东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财经理论与实践》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参与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孟春阳(1981-),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江西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重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理论月刊》《环境保护》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部,主持司法部课题1项,主持、参与江西省省级课题十余项。
目录
目录
序言 生态文明视域下物权制度的应对
一、生态危机下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形成
二、生态文明理论对物权体系的影响
三、物权制度应对生态危机的路径分析
四、物权生态化的选择与缺憾
(一)生态化理念有待加深
(二)生态物权制度的缺席
第一章生态利益: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再认识
一、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范式的转变
(一)还原与综合:进化范式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
(二)多维与复杂:生态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因素
(三)行为到利益:生态环境问题认识的新视角
二、生态利益的识别与确认
(一)共识与认可:利益谱系的新贵
(二)需要与满足:生态利益的界定
三、生态利益的法治基础
(一)选择与确认:从利益到法益的过程
(二)基础与正当:生态利益法治化的可能
(三)失范与失衡: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质
四、生态利益的法治展开
(一)协调与衡平:生态利益的法治理念
(二)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形式
第二章物权运用:环境法分化与进化的选择
一、环境法的分化与进化
(一)闭合和自治:环境法分化与特化
(二)综合与融通:环境法的进化之旅
二、生态利益保护的法律检视
(一)局限与误区:生态利益保护的法律选择
(二)困境与缺陷:生态利益保护的公法手段
(三)不足与不够:生态利益保护的私法手段
三、权利本位下生态利益保护的物权回应
(一)桥梁与媒介:环境法的本位回归
(二)回应与顺应:物权生态化和生态物权的提出
第三章物权扩容:生态物权建构的法律可能
一、生态物权的物权法场域
(一)拓宽与拓深:“物”的概念演化
(二)扩展与拓展:物权的权利类型
(三)承认与嵌合:准物权理论探讨
二、对生态物权的诘难与回应
(一)固守或变通:生态环境能否作为物权客体
(二)利益或价值:生态利益能否经济量化
(三)契机与选择:生态环境能否作为准物权客体
三、生态物权的公物性与物权保护
(一)共享与公用:生态环境的“物”性
(二)混合与共用:生态环境的物权保护
第四章权利设计:生态物权的权利框架
一、生态物权的权利归属与法律性质
(一)同类或异类:生态物权、用益物权和准物权
(二)私权或公权:生态物权的法律性质
二、生态物权的权利设计
(一)维持与增进:生态物权的设立目的
(二)许可与其他:生态物权的初始取得
三、生态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制度衔接
(一)难题与困扰:生态物权与传统物权的冲突
(二)原则与标准: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
第五章法律实现:生态物权的物权法实现
一、生态物权的立法选择
(一)单行或综合:生态物权的立法模式
(二)渐进或速行:生态物权的立法步骤
二、生态物权的制度体系
(一)核心与关键:生态物权的基础制度
(二)退出与进入:生态物权的保障体系
三、生态物权的救济体系
(一)主体与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主的多元救济方式
(二)价值与功能: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类型
(三)惩罚与恢复:以修复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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