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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字学习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字学习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1-01

ISBN:9787521623369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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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分册为安全生产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以附录形式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律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产品。发行渠道遍及网上书店、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和法律专业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支持发展】
第十九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八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四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七十条【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七十二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举报权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政府职责】
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第八十二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三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四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五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一百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一百零二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 故 报 告
第三章事 故 调 查
第四章事 故 处 理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 急 准 备
第三章应 急 救 援
第四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章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二 实用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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