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王迁知识产权讲演录
作者:王迁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1-01
ISBN:9787208171961
定价:¥72.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知识产权讲演集,既有针对学界和业界热议话题的探讨,如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著作权法》修改、网络主播的权利等;也包括对知识产权难点问题的分析,如作品的认定与独*性、“避风港”的理解和适用等。 本书既可作为法学院校师生的参考读物,也便于感兴趣的读者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入选“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评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蕞具影响力人物、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版权卓越成就者、全国优秀教师、霍英东青年教师奖一等奖、上海市先进工作者,获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兼任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和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和2013年《马拉喀什条约》外交会议中,担任起草委员会成员和中国代表团成员。 主持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教育部课题、司法部课题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省部级课题,以及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委委托的大量课题。独著《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和规制研究》《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释义》和《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百余篇。研究成果曾获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钱端生法学优秀成果奖。
目录
写在前面的话·001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001
一、 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001
(一) 寻找真问题·002
(二) 寻找人工智能带来的现实问题·003
(三) 寻找有科学证据支持的问题·004
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005
(一)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与性质·005
(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创作内容的区别·007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定位·009
一、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中“专有的权利”·009
(一) 引子: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什么?·010
(二) “专有的权利”的含义和作用·011
二、 “专有的权利”与保护的客体·015
(一) “专有的权利”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015
(二) “专有的权利”与演绎作品·021
(三) “专有的权利”与商标权的保护·025
(四) “专有的权利”与专利权的保护·029
三、 “专有的权利”的法定性·032
(一) 专有权利法定性的原因·033
(二) 权利法定与《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权利 ·033
当前形势下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036
一、 网络主播与表演者权、著作权·036
(一) 网络主播的权利·036
(二) 网络主播表演作品与著作权侵权·040
二、 家庭娱乐与著作权侵权·042
(一) 表演与公开表演·042
(二) 在微信群、QQ群与微信朋友圈传播的性质·044
三、 文字与图片的转载·044
(一) 不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045
(二) 对时事类文章的合理使用·046
(三)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047
四、 在线教育与合理使用·051
(一) 课堂教学使用·052
(二) 网络教学使用·053
(三) 教学中的适当引用·056
五、 现场问答·059
作品的认定与独创性(上):作品的含义与独创性的解释·065
一、 什么是作品·065
二、 什么是“独创”·068
(一) 对“独”的要求·068
(二) 对“创”的要求·080
作品的认定与独创性(下):思想、事实、实用功能与竞技体育及独创性的作用·089
三、 思想、事实、实用功能与竞技体育·089
(一) 思想·089
(二) 事实与古文断句 ·095
(三) 实用功能·101
(四) 竞技体育·109
四、 独创性的作用·109
《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五个问题:广播权、作品的领域、作品类型法定、视听作品
权利归属和广播组织权·111
一、 对广播权的修改·111
(一) 修改的背景和原因·111
(二) 修改的内容和作用·118
二、 对作品所在领域的修改·119
三、 对作品类型的修改·121
(一) 作品类型法定及其作用 ·122
(二) 作品类型与《伯尔尼公约》·129
(三) 取消“作品类型法定”的后果·132
四、 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类规定·135
(一) 保留的内容和修改的内容·135
(二) 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划分·137
(三) 作为职务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38
(四) 作为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0
(五) 同时作为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3
(六) 不构成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3
五、 对广播组织权的修改·145
(一)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节目还是载有节目的信号?·145
(二) 为广播组织权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的问题·149
改编、parody与“合理使用”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吗?·154
一、 对著作权侵权的三个错误认识·155
(一) 错误认识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就不侵权·155
(二) 错误认识之二:利用他人作品创作出了新作品就不侵权·155
(三) 错误认识之三:只要促进了被利用作品的传播就不侵权·156
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57
三、 改编权与“《馒头血案》事件”·158
四、 “parody”(讽刺模仿)与合理使用·160
(一) 何谓“parody”(讽刺模仿)?·160
(二) “parody”(讽刺模仿)与认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性·164
五、 对“《馒头血案》事件”的分析·166
(一) 《馒头血案》是否侵犯改编权?·167
(二) 《馒头血案》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168
“避风港”的解释与适用·171
一、 “避风港”的来源·172
二、 “避风港”在我国的效力·174
(一) 免责条件与侵权构成·174
(二) 对今日头条事件的分析·175
(三) 免责条件是免责的充分非必要条件·175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179
一、 专有权利与侵权认定·179
二、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180
(一) 复制权对网络传播的适用性·180
(二)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182
三、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184
(一) 发行权与发行行为·184
(二) 发行权对网络传播的适用性·185
(三) 发行权用尽与网络传播的关系·187
四、 公开传播权概述·190
五、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行为类型·193
(一) 交互式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194
(二) 非交互式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197
(三) 非交互式传播的定性·198
六、 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
(一) 表演者与录制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
(二) 版式设计权与电子版本的网络传播·204
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205
(一) “个人选定的时间”·205
(二) “个人选定的地点”·205
(三)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206
八、 现场问答·208
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应如何定性·211
一、 直播中的演唱与信息网络传播权·211
二、 直播中的演唱与表演权·211
(一) 《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212
(二)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213
“微信小程序案”和“通知与移除”规则·215
一、 “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由来·215
二、 “通知与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216
三、 “通知与移除”规则与微信小程序·218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表演者权的保护·220
一、 表演者保护的基本规则·220
(一) 表演者是作者吗?·220
(二) 为什么要规定表演者权?·222
(三) 谁是表演者?·224
(四) 表演者何时享有表演者权?·227
二、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解决了什么问题?·229
(一) 国际条约对作者权和邻接权的保护·229
(二) 国民待遇和互惠待遇·235
(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的新义务·238
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我国的影响·239
(一) 拓展“表演者”的范围·239
(二) 全面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39
(三) 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提供保护·240
(四) 我国依条约保护哪些表演者?·240
(五) 是否要求规定“视听作品”?·241
(六) 我国对“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声明保留的影响·241
(七) 对条约生效前已录制的表演是否有保护义务?·244
(八) 对电影演员保护的影响·245
四、 现场问答·250
艺术表演团体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52
一、 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252
(一) 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252
(二) 何时无需许可?·253
(三) 谁负责获得授权?·255
(四) 找对权利人获得授权·255
二、 知道自己的权利:表演者权·257
(一) 何种行为产生表演者权?·257
(二) 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258
三、 权利的归属·259
(一) 法人作品与权利的归属·260
(二) 职务作品与权利的归属·262
(三) 委托作品与权利的归属 ·264
(四) 与录制者权的协调·266
四、 侵权问题·267
五、 现场问答·268
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001
一、 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001
(一) 寻找真问题·002
(二) 寻找人工智能带来的现实问题·003
(三) 寻找有科学证据支持的问题·004
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005
(一)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与性质·005
(二)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创作内容的区别·007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的定位·009
一、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中“专有的权利”·009
(一) 引子: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什么?·010
(二) “专有的权利”的含义和作用·011
二、 “专有的权利”与保护的客体·015
(一) “专有的权利”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015
(二) “专有的权利”与演绎作品·021
(三) “专有的权利”与商标权的保护·025
(四) “专有的权利”与专利权的保护·029
三、 “专有的权利”的法定性·032
(一) 专有权利法定性的原因·033
(二) 权利法定与《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权利 ·033
当前形势下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036
一、 网络主播与表演者权、著作权·036
(一) 网络主播的权利·036
(二) 网络主播表演作品与著作权侵权·040
二、 家庭娱乐与著作权侵权·042
(一) 表演与公开表演·042
(二) 在微信群、QQ群与微信朋友圈传播的性质·044
三、 文字与图片的转载·044
(一) 不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045
(二) 对时事类文章的合理使用·046
(三)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047
四、 在线教育与合理使用·051
(一) 课堂教学使用·052
(二) 网络教学使用·053
(三) 教学中的适当引用·056
五、 现场问答·059
作品的认定与独创性(上):作品的含义与独创性的解释·065
一、 什么是作品·065
二、 什么是“独创”·068
(一) 对“独”的要求·068
(二) 对“创”的要求·080
作品的认定与独创性(下):思想、事实、实用功能与竞技体育及独创性的作用·089
三、 思想、事实、实用功能与竞技体育·089
(一) 思想·089
(二) 事实与古文断句 ·095
(三) 实用功能·101
(四) 竞技体育·109
四、 独创性的作用·109
《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五个问题:广播权、作品的领域、作品类型法定、视听作品
权利归属和广播组织权·111
一、 对广播权的修改·111
(一) 修改的背景和原因·111
(二) 修改的内容和作用·118
二、 对作品所在领域的修改·119
三、 对作品类型的修改·121
(一) 作品类型法定及其作用 ·122
(二) 作品类型与《伯尔尼公约》·129
(三) 取消“作品类型法定”的后果·132
四、 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分类规定·135
(一) 保留的内容和修改的内容·135
(二) 电影、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划分·137
(三) 作为职务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38
(四) 作为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0
(五) 同时作为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3
(六) 不构成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143
五、 对广播组织权的修改·145
(一)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节目还是载有节目的信号?·145
(二) 为广播组织权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的问题·149
改编、parody与“合理使用”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吗?·154
一、 对著作权侵权的三个错误认识·155
(一) 错误认识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就不侵权·155
(二) 错误认识之二:利用他人作品创作出了新作品就不侵权·155
(三) 错误认识之三:只要促进了被利用作品的传播就不侵权·156
二、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57
三、 改编权与“《馒头血案》事件”·158
四、 “parody”(讽刺模仿)与合理使用·160
(一) 何谓“parody”(讽刺模仿)?·160
(二) “parody”(讽刺模仿)与认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性·164
五、 对“《馒头血案》事件”的分析·166
(一) 《馒头血案》是否侵犯改编权?·167
(二) 《馒头血案》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168
“避风港”的解释与适用·171
一、 “避风港”的来源·172
二、 “避风港”在我国的效力·174
(一) 免责条件与侵权构成·174
(二) 对今日头条事件的分析·175
(三) 免责条件是免责的充分非必要条件·175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179
一、 专有权利与侵权认定·179
二、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180
(一) 复制权对网络传播的适用性·180
(二) 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182
三、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184
(一) 发行权与发行行为·184
(二) 发行权对网络传播的适用性·185
(三) 发行权用尽与网络传播的关系·187
四、 公开传播权概述·190
五、 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行为类型·193
(一) 交互式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194
(二) 非交互式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权·197
(三) 非交互式传播的定性·198
六、 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
(一) 表演者与录制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
(二) 版式设计权与电子版本的网络传播·204
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205
(一) “个人选定的时间”·205
(二) “个人选定的地点”·205
(三)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206
八、 现场问答·208
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应如何定性·211
一、 直播中的演唱与信息网络传播权·211
二、 直播中的演唱与表演权·211
(一) 《伯尔尼公约》中的表演权·212
(二)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213
“微信小程序案”和“通知与移除”规则·215
一、 “通知与移除”规则的由来·215
二、 “通知与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216
三、 “通知与移除”规则与微信小程序·218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表演者权的保护·220
一、 表演者保护的基本规则·220
(一) 表演者是作者吗?·220
(二) 为什么要规定表演者权?·222
(三) 谁是表演者?·224
(四) 表演者何时享有表演者权?·227
二、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解决了什么问题?·229
(一) 国际条约对作者权和邻接权的保护·229
(二) 国民待遇和互惠待遇·235
(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规定的新义务·238
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我国的影响·239
(一) 拓展“表演者”的范围·239
(二) 全面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39
(三) 对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提供保护·240
(四) 我国依条约保护哪些表演者?·240
(五) 是否要求规定“视听作品”?·241
(六) 我国对“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声明保留的影响·241
(七) 对条约生效前已录制的表演是否有保护义务?·244
(八) 对电影演员保护的影响·245
四、 现场问答·250
艺术表演团体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252
一、 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252
(一) 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252
(二) 何时无需许可?·253
(三) 谁负责获得授权?·255
(四) 找对权利人获得授权·255
二、 知道自己的权利:表演者权·257
(一) 何种行为产生表演者权?·257
(二) 表演者享有哪些权利?·258
三、 权利的归属·259
(一) 法人作品与权利的归属·260
(二) 职务作品与权利的归属·262
(三) 委托作品与权利的归属 ·264
(四) 与录制者权的协调·266
四、 侵权问题·267
五、 现场问答·268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