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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丛 治浙成规(精装影印全四册)

浙江文丛 治浙成规(精装影印全四册)

作者:浙江布政使司,按察使司 著

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21-11-01

ISBN:9787554020203

定价:¥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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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清代中后期最为著名的省例之一,是浙江布政使司与浙江按察使司共同编纂的档案文献汇编。此书以“治理浙江的成文规章”为主旨,所收文献以法规章程为主,具体事例为辅。其目的是为了浙江省的官吏从政时查考利用方便而编纂的,是当年的地方政策法规汇编,是各地官员必备的工具书。全书共八卷,分为“藩政”和“臬政”两大部分。一至四卷为“藩政”,共收録浙江布政使司档案文献八十二件;五至八卷为“臬政”,共收录浙江按察使司档案文献八十件。共计收録档案一六二件。此书编纂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将详文与批复同时收録。第二,将关系特别紧密的几份档案,置于同一个标题下。既保持了档原有的内在联系,又方便了查阅利用。第三,对档标题进行拟写。此次出版该书,据上海图书馆藏道光刻本影印。
作者简介
  清代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浙江按察使司编辑出版本档案。清代省级行政长官是巡抚,主管一省的军政大师。作为地方行政事务的主管,主要是两个部门,一是承宣布政使司,一是提刑按察使司。前者通称为“藩司”,后者通称为“臬司”。这两个部门展开的日常工作,简称为“藩政”与“臬政”。
目录
目録
卷一 1
治浙成規卷一目録 1
省倉收放南米章程 5
省倉糶餘米小户改折色 25
開墾田地嚴謹滋擾四款 35
墾荒給照永爲世業毋許勒充佃户 51
禁丈量補造魚鱗册等事 55
嚴禁莊册等書查收報税契嗣後設櫃大堂徵收 71
嚴禁驗契推收及大收諸弊 81
契紙已钤印者補給契尾免其追罰 89
捐修工程毋庸造册報銷 97
收買小錢毋許假公濟私滋擾閭閻 101
戥秤尺斛升斗永禁驗烙擾累 107
申明署員食俸定例 115
修署銀兩按食廉全半分别坐扣 123
丞倅州縣及試用人員病故扶櫬在任二年以内者准給路費 131
耗糧分别支用歸公煮賑 139
申解錢糧批迴如有遲延未發者准通詳請發 151
湘湖居民但許住居岸上不得佔墾湖身 157
山麓湖塘聽民樹蓄毋許假公滋擾 175
卷二 181
治浙成規卷二目録 181
清釐學田等事嚴禁擾累 185
靠城居民聽其安居毋庸拆遷 193
司獄等官赴省驗看酌委佐雜代理 199
提解積耗選充銀匠免提解費知府親勘工程 205
省乍二倉歸公耗米按照時價出糶 219
捐納知縣到浙未久病故照案酌給銀兩 225
革禁積弊以省糜費四條 231
各屬修建工程核實辦理 253
各屬積習應行整飭 259
知縣補缺畫一辦理 289
禁止勒派殷實農民生監充當地保莊長 295
賊犯當贓事主措備半本囘贖 299
武職兵丁廉餉不准攤扣 307
嚴禁大户錢糧勒折浮收 315
降革留任處分無礙銷試案 319
咨署人員扣俸章程 323
交代倉穀粞米照全米作收 329
金釵低銅在於州縣廉内分攤買補 335
詳派佐雜扣廉津貼餉差 345
給咨限期 355
卷三 359
治浙成規卷三目録 359
商捐同安船隻仍責成甯波府承修 363
停止常開二縣清補人丁 369
孤貧鐸户口糧會同教官城守營當堂散給 377
商漁各傳照票分别核驗造册 381
商漁船隻給照稽查 393
酌議外辦省會城垣保固十五年爲限 403
外結賊贓毋庸半價囘贖 407
試用丞倅州縣囘籍路費 417
試用官員禁用私刊木戳 429
開墾田地禁收試徵銀米 433
舉報老農酌定章程 435
派撥匠糧章程 443
匠糧當月批解月底不到記過 449
捐款分别缺分攤派 457
佐雜囘籍請給路費章程 463
微員囘籍路費坐扣府廉 473
丞倅州縣囘籍停給路費 477
查禁運米出洋章程 481
兵童應試章程 505
失察小夥私鹽州縣外結記過 512
丞倅州縣到任未及半年事故仍給路費 517
遭風營修船隻應由營通詳批司委勘 523
解司官俸隨時抵罰造報入撥 529
教雜有俸無廉各員修署由縣借給 533
卷四 539
治浙成規卷四目録 539
丞倅州縣病故在到任半年内者分别遠近給發路費 543
酌給佐雜勘合路費章程 549
徵收錢漕一律改用版串 571
試用知縣未經到省註册在途丁憂酌給路費 575
金州營戰船仍歸佐雜管解 579
會稽縣捐款改爲中缺派捐 593
捐納丞倅州縣倘遇丁憂不給路費 601
營厰交收駕厰船隻章程 605
諸暨縣捐款改爲中缺派捐 613
各屬教雜請修衙署章程 623
鹽屬場所則例各書概行停發 627
沿江沿海天漲沙塗各按民竈陞科 633
各營年額公費不准借放 643
巡洋舟師拏獲人船解交地方官收訊 647
積欠乍月耗米分别劃清飭縣補解 653
委署同通等缺查照原議章程辦理 663
就近派撥月糧 673
同通缺出仍照原章用同通間委司首領插委鹽屬人員 683
同通缺出插委鹽屬如有本省差使調囘署理 689
新沙民竈分管章程 695
卷五 721
治浙成規卷五目録 721
典鋪竊贓先行查起給主於犯屬名下追還當本 725
内結重案初報之後務於半月内招解不必等候院批 743
禁用私鑄翦邊錢文勒限半年内赴局繳换 753
行舟被竊責令牙埠船户先行賠贓 759
零星小竊人贓並獲者地方官審明徑行發落於月底造册報查 763
查緝逆匪馬朝柱等各犯規條 767
案犯報病章程 783
锢婢二十五歲以上照例治罪并許親屬領回不追身價 793
通緝逃犯以州縣奉文日起扣限六個月結覆務於覆文内聲明奉文送結各日期 803
案犯在逃如三個月内無獲即行詳明起限先就現犯審結若實在難以先審亦須届期詳明請示并輕罪人犯囚糧不許短給 807
寄買賊贓須先令賊犯供明是否知情分别辦理不得一概拘訊亦不許補役查起 813
杭城救火搶火等各事宜 821
武職失察案件俱照疏防之例由提鎮取揭徑送督院核參 849
典鋪被失分晰議賠 853
稽查漁匪各事宜 871
漁網出口填入照票掛驗稽查 891
卷六 895
治浙成規卷六目録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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